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重庆壹叁柒陆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LXSXXX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秦X
住所(住址等):重庆市市辖区南岸区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XXXXXXXXXXXXXXX
(处罚理由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伍仟壹佰元整(51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南岸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办公室或者通过重庆市非税收入收缴和财政票据综合管理系统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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