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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化旅游委>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处罚/强制>行政处罚>办理结果
  • [ 索引号 ]
  • 11500108009295802G/2024-00129
  • [ 发文字号 ]
  • (渝南岸)文综罚字〔2024〕F-000018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南岸区文化旅游委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4-12-11
  • [ 发布日期 ]
  • 2024-12-19
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南岸)文综罚字〔2024〕F-000018号
日期:2024-12-19 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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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12-19 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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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南岸)文综罚字〔2024〕F-000018号

当事人:重庆壹叁柒陆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LXSXXX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X

住所(住址等):重庆市市辖区南岸区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XXXXXXXXXXXXXXX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4年10月21日11时01分至2024年10月21日11时01分,重庆市南岸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执法人员夏勇(22000821025)、柏舟(22000821026)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重庆壹叁柒陆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情节严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请法定代表人到重庆市南岸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渝南岸)文综检(勘)字〔2024〕C-002594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

(处罚理由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伍仟壹佰元整(51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南岸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办公室或者通过重庆市非税收入收缴和财政票据综合管理系统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南岸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4年12月11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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