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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化旅游委>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基层政务公开>旅游>公共服务>旅游提示警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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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岸区文化旅游委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3-12-20
  • [ 发布日期 ]
  • 2023-12-20
文物保护提示信息
日期:2023-12-20 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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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12-20 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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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提示信息

一、文物的种类有哪些?

(一)不可移动文物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近现代重要史迹、代表性建筑等。按其价值分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公布。

(二)可移动文物包括: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可移动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其中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哪些文物受国家保护?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三、什么是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是指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及周围一定范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是指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外,为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环境、历史风貌对建设项目加以限制的区域。

四、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需要哪一级部门审批及同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五、未经审批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行为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存在未经审批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六、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行为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七、民间可以收藏哪些方式取得的文物?

(一)依法继承或者接受赠与;

(二)从文物商店购买;

(三)从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

(四)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

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藏的前款文物可以依法流通。

八、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国家加强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文物保护的意识,鼓励文物保护的科学研究,提高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

有下列事迹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国家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一)认真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保护文物成绩显著的;

(二)为保护文物与违法犯罪行为作坚决斗争的;

(三)将个人收藏的重要文物捐献给国家或者为文物保护事业作出捐赠的;

(四)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护的;

(五)在考古发掘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

(六)在文物保护科学技术方面有重要发明创造或者其他重要贡献的;

(七)在文物面临破坏危险时,抢救文物有功的;

(八)长期从事文物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

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发挥文物资源优势,促进经济、社会、文化协调发展,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文物保护意识,防范和打击各类文物违法犯罪行为,社会各界人士发现下列情形的,可向文物部门举报:

(一)哄抢、私分、藏匿或者非法占有国有文物的;

(二)故意或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珍贵文物的;

(三)擅自将国有馆藏文物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个人的;

(四)将国家禁止出境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送给外国人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

(六)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七)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八)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

(九)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十)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十一)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

(十二)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给外国人的;

(十三)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

(十四)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的;

(十五)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十六)未取得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考古发掘资质证书的单位擅自从事考古发掘工作;

(十七)擅自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广告和其他音像资料或者举办大型活动的;

(十八)文物(包括馆藏文物)损毁、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报文物行政部门核查处理的;

(十九)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举报电话:023-62988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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