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登录 注册 部门街镇 繁体版 无障碍 关怀版 智能问答

网站支持IPV6
搜索
区文化旅游委>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基层政务公开>旅游>监督检查
  • [ 索引号 ]
  • 11500108009295802G/2023-00044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南岸区文化旅游委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3-03-20
  • [ 发布日期 ]
  • 2023-03-20
重庆市南岸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执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日期:2023-03-20 15:17
语音播报
语音合成中,请耐心等待...
进入播报模式
语音播报
退出播报模式
日期:2023-03-20 15:17
字号:
分享:
序号事项编码(主项)事项名称事项编码(子项)子项名称事项类型设定依据行使层级市级指导(实施)部门(单位)追责情形追责依据备注
3217500222003000对内河邮轮旅游业务的旅游经营者违反规定限制旅游者在中途停靠的港口、码头下船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重庆市旅游条例》第五条第一款 市、区县(自治县)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对旅游经营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五十二条第三款 除旅游合同约定以及因航运管理或者人身安全保障需要外,内河邮轮旅游业务的旅游经营者不得限制旅游者在中途停靠的港口、码头下船活动。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市级、区县级市文化旅游委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 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4. 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
6.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 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
9.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对应当查处的违法行为不予受理或不依法查处的;向旅游经营者摊派或违法收费、检查的;
11. 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未及时公告对旅行社的监督检查情况的;未及时处理旅游者投诉并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的;接受旅行社的馈赠的;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游览项目的;通过旅行社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的。
1.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 《旅游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
3.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六条。
4. 《重庆市旅游条例》第七十六条。 
5.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3218500222004000对旅行社将不同游览行程、不同服务标准的游客合并同一团队接待的处罚

行政处罚《重庆市旅游条例》第五条第一款 市、区县(自治县)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对旅游经营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受委托的旅行社履行旅游合同,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得低于原约定的内容和标准。旅行社不得将不同游览行程、不同服务标准的游客合并同一团队接待。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第二款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市级、区县级市文化旅游委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 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4. 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
6.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 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
9.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对应当查处的违法行为不予受理或不依法查处的;向旅游经营者摊派或违法收费、检查的;
11. 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未及时公告对旅行社的监督检查情况的;未及时处理旅游者投诉并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的;接受旅行社的馈赠的;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游览项目的;通过旅行社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的。
1.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 《旅游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
3.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六条。
4. 《重庆市旅游条例》第七十六条。 
5.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3219500222005000对旅行社未制止履行辅助人非法、不安全服务行为或者未更换有该行为的履行辅助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1. 《重庆市旅游条例》第五条第一款 市、区县(自治县)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对旅游经营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2.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41号)第十一条第二款 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发现履行辅助人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予以制止或者更换。第三十四条 旅行社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制止履行辅助人的非法、不安全服务行为,或者未更换履行辅助人的,由旅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市级、区县级市文化旅游委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 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4. 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
6.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 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
9.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对应当查处的违法行为不予受理或不依法查处的;向旅游经营者摊派或违法收费、检查的;
11. 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未及时公告对旅行社的监督检查情况的;未及时处理旅游者投诉并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的;接受旅行社的馈赠的;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游览项目的;通过旅行社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的。
1.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 《旅游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
3.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六条。
4. 《重庆市旅游条例》第七十六条。 
5.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3220500222006000对旅行社组织出境游未制作和发放安全信息卡的处罚

行政处罚1. 《重庆市旅游条例》第五条第一款 市、区县(自治县)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对旅游经营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2.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41号)第十二条 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应当制作安全信息卡。安全信息卡应当包括旅游者姓名、出境证件号码和国籍,以及紧急情况下的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使用中文和目的地官方语言(或者英文)填写。旅行社应当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随身携带,并告知其自行填写血型、过敏药物和重大疾病等信息。第三十五条 旅行社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不按要求制作安全信息卡,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或者未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的,由旅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市级、区县级市文化旅游委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 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4. 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
6.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 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
9.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对应当查处的违法行为不予受理或不依法查处的;向旅游经营者摊派或违法收费、检查的;
11. 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未及时公告对旅行社的监督检查情况的;未及时处理旅游者投诉并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的;接受旅行社的馈赠的;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游览项目的;通过旅行社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的。
1.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 《旅游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
3.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六条。
4. 《重庆市旅游条例》第七十六条。 
5.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3221500222007000对旅行社未按照风险级别采取相应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1. 《重庆市旅游条例》第五条第一款 市、区县(自治县)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对旅游经营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2.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41号)第十八条 风险提示发布后,旅行社应当根据风险级别采取下列措施:(一)四级风险的,加强对旅游者的提示。(二)三级风险的,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三)二级风险的,停止组团或者带团前往风险区域;已在风险区域的,调整或者中止行程。(四)一级风险的,停止组团或者带团前往风险区域,组织已在风险区域的旅游者撤离。其他旅游经营者应当根据风险提示的级别,加强对旅游者的风险提示,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妥善安置旅游者,并根据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要求,暂停或者关闭易受风险危害的旅游项目或者场所。第三十六条 旅行社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不采取相应措施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市级、区县级市文化旅游委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 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4. 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
6.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 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
9.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对应当查处的违法行为不予受理或不依法查处的;向旅游经营者摊派或违法收费、检查的;
11. 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未及时公告对旅行社的监督检查情况的;未及时处理旅游者投诉并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的;接受旅行社的馈赠的;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游览项目的;通过旅行社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的。
1.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 《旅游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
3.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六条。
4. 《重庆市旅游条例》第七十六条。 
5.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3222500222008000对旅行社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边境旅游业务或者出租、出借、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 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二)出境旅游(三)边境旅游。
2. 《重庆市旅游条例》第五条第一款 市、区县(自治县)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对旅游经营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级、区县级市文化旅游委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 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4. 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
6.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 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
9.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对应当查处的违法行为不予受理或不依法查处的;向旅游经营者摊派或违法收费、检查的;
11. 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未及时公告对旅行社的监督检查情况的;未及时处理旅游者投诉并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的;接受旅行社的馈赠的;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游览项目的;通过旅行社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的。
1.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 《旅游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
3.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六条。
4. 《重庆市旅游条例》第七十六条。 
5.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3225500222011000对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或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或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或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的处罚

行政处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七条 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
2.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三)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四)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五)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第二十八条 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载明下列事项:(一)旅行社的名称及其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二)旅行社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三)签约地点和日期;(四)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五)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六)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七)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八)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九)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十)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十一)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的条件和提前通知的期限;(十二)违反合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及应当承担的责任;(十三)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十四)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3. 《重庆市旅游条例》第五条第一款 市、区县(自治县)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对旅游经营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级、区县级市文化旅游委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 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4. 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
6.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 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
9.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对应当查处的违法行为不予受理或不依法查处的;向旅游经营者摊派或违法收费、检查的;
11. 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未及时公告对旅行社的监督检查情况的;未及时处理旅游者投诉并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的;接受旅行社的馈赠的;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游览项目的;通过旅行社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的。
1.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 《旅游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
3.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六条。
4. 《重庆市旅游条例》第七十六条。 
5.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3226500222012000对旅行社要求导游、领队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或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领队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1.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 《重庆市旅游条例》第五条第一款 市、区县(自治县)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对旅游经营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级、区县级市文化旅游委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 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4. 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
6.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 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
9.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对应当查处的违法行为不予受理或不依法查处的;向旅游经营者摊派或违法收费、检查的;
11. 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未及时公告对旅行社的监督检查情况的;未及时处理旅游者投诉并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的;接受旅行社的馈赠的;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游览项目的;通过旅行社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的。
1.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 《旅游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
3.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六条。
4. 《重庆市旅游条例》第七十六条。 
5.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3227500222013000对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旅游团队领队不及时向组团社和中国驻所在国家使领馆报告,或者组团社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1.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旅游团队领队不及时向组团社和中国驻所在国家使领馆报告,或者组团社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旅游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对旅游团队领队可以暂扣其导游证,对组团社可以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第二十二条 严禁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的,旅游团队领队应当及时向组团社和中国驻所在国家使领馆报告,组团社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旅游行政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处理有关事项时,组团社有义务予以协助。
2. 《重庆市旅游条例》第五条第一款 市、区县(自治县)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对旅游经营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级、区县级市文化旅游委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 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4. 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
6.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 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
9.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对应当查处的违法行为不予受理或不依法查处的;向旅游经营者摊派或违法收费、检查的;
11. 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未及时公告对旅行社的监督检查情况的;未及时处理旅游者投诉并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的;接受旅行社的馈赠的;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游览项目的;通过旅行社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的。
1.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 《旅游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
3.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六条。
4. 《重庆市旅游条例》第七十六条。 
5.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3228500222014000对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或者市外旅行社在本市设立的办事机构不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第十二条第三款 外商投资旅行社的,适用《条例》第三章的规定。未经批准,旅行社不得引进外商投资。第二十三条 设立社向服务网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服务网点设立登记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服务网点所在地与工商登记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一)服务网点的《营业执照》;(二)服务网点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没有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六条 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应当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或者《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与营业执照一起,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要位置。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市级、区县级市文化旅游委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 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4. 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
6.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 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
9.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对应当查处的违法行为不予受理或不依法查处的;向旅游经营者摊派或违法收费、检查的;
11. 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未及时公告对旅行社的监督检查情况的;未及时处理旅游者投诉并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的;接受旅行社的馈赠的;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游览项目的;通过旅行社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的。
1.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 《旅游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
3.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六条。
4. 《重庆市旅游条例》第七十六条。 
5.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3229500222015000对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或者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处罚

行政处罚《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第三十九条 在签订旅游合同时,旅行社不得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同一旅游团队中,旅行社不得由于下列因素,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的合同事项:(一)旅游者拒绝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的;(二)旅游者存在的年龄或者职业上的差异。但旅行社提供了与其他旅游者相比更多的服务,或者旅游者主动要求的除外。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或者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市级、区县级市文化旅游委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 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4. 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
6.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 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
9.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对应当查处的违法行为不予受理或不依法查处的;向旅游经营者摊派或违法收费、检查的;
11. 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未及时公告对旅行社的监督检查情况的;未及时处理旅游者投诉并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的;接受旅行社的馈赠的;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游览项目的;通过旅行社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的。
1.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 《旅游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
3.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六条。
4. 《重庆市旅游条例》第七十六条。 
5.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3230500222016000对违反《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九条及以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相威胁的处罚

行政处罚1.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一)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二)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三)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
2.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不得因旅游者拒绝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等情形,以任何借口、理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或者以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相威胁。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旅行社及其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或者以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相威胁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市级、区县级市文化旅游委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 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4. 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
6.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 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
9.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对应当查处的违法行为不予受理或不依法查处的;向旅游经营者摊派或违法收费、检查的;
11. 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未及时公告对旅行社的监督检查情况的;未及时处理旅游者投诉并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的;接受旅行社的馈赠的;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游览项目的;通过旅行社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的。
1.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 《旅游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
3.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六条。
4. 《重庆市旅游条例》第七十六条。 
5.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3231500222017000对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第五十条 旅行社应当妥善保存《条例》规定的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的各类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以备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查。前款所称的合同及文件、资料的保存期,应当不少于两年。旅行社不得向其他经营者或者个人,泄露旅游者因签订旅游合同提供的个人信息;超过保存期限的旅游者个人信息资料,应当妥善销毁。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的规定,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级、区县级市文化旅游委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 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4. 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
6.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 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
9.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对应当查处的违法行为不予受理或不依法查处的;向旅游经营者摊派或违法收费、检查的;
11. 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未及时公告对旅行社的监督检查情况的;未及时处理旅游者投诉并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的;接受旅行社的馈赠的;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游览项目的;通过旅行社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的。
1.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 《旅游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
3.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六条。
4. 《重庆市旅游条例》第七十六条。 
5.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3232500222018000对旅行社分社、服务网点超范围经营,或旅行社办事处、联络处、代表处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1.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三)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的;(三)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的。
2.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服务网点应当在设立社的经营范围内,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服务网点超出设立社经营范围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或者旅行社的办事处、联络处、代表处等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市级、区县级市文化旅游委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 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4. 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
6.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 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
9.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对应当查处的违法行为不予受理或不依法查处的;向旅游经营者摊派或违法收费、检查的;
11. 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未及时公告对旅行社的监督检查情况的;未及时处理旅游者投诉并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的;接受旅行社的馈赠的;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游览项目的;通过旅行社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的。
1.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 《旅游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
3.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六条。
4. 《重庆市旅游条例》第七十六条。 
5.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3233500222019000对旅行社以挂靠等形式设立分社和服务网点的处罚

行政处罚《重庆市旅游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 旅行社不得以挂靠等形式设立分社和服务网点。旅行社分社和服务网点不得从事旅游法律、法规规定外的旅游经营活动。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由有关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市级、区县级市文化旅游委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 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4. 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
6.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 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
9.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对应当查处的违法行为不予受理或不依法查处的;向旅游经营者摊派或违法收费、检查的;
11. 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未及时公告对旅行社的监督检查情况的;未及时处理旅游者投诉并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的;接受旅行社的馈赠的;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游览项目的;通过旅行社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的。
1.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 《旅游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
3.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六条。
4. 《重庆市旅游条例》第七十六条。 
5.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3235500222021000对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对境外接待社未尽到要求义务和制止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组团社及其旅游团队领队应当要求境外接待社按照约定的团队活动计划安排旅游活动,并要求其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 境外接待社违反组团社及其旅游团队领队根据前款规定提出的要求时,组团社及其旅游团队领队应当予以制止。第三十条 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未要求其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未制止的,由旅游行政部门对组团社处组织该旅游团队所收取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暂扣其导游证;造成恶劣影响的,对组团社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吊销其导游证。市级、区县级市文化旅游委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 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4. 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
6.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 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
9.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对应当查处的违法行为不予受理或不依法查处的;向旅游经营者摊派或违法收费、检查的;
11. 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未及时公告对旅行社的监督检查情况的;未及时处理旅游者投诉并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的;接受旅行社的馈赠的;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游览项目的;通过旅行社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的。
1.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 《旅游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
3.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六条。
4. 《重庆市旅游条例》第七十六条。 
5.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3236500222022000对旅游经营者虚假宣传旅游服务信息、服务范围、产品内容和标准,强买强卖或者销售假冒伪劣的旅游商品,使用未取得的旅游服务品质等级称谓或者标志进行经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重庆市旅游条例》第六十八条 旅游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一)对旅游服务信息、服务范围、产品内容和标准等作虚假宣传的;(二)强买强卖或者销售假冒伪劣的旅游商品的;(三)使用未取得的旅游服务品质等级称谓或者标志进行经营活动的。市级、区县级市文化旅游委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 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4. 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
6.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 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
9.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对应当查处的违法行为不予受理或不依法查处的;向旅游经营者摊派或违法收费、检查的;
11. 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未及时公告对旅行社的监督检查情况的;未及时处理旅游者投诉并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的;接受旅行社的馈赠的;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游览项目的;通过旅行社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的。
1.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 《旅游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
3.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六条。
4. 《重庆市旅游条例》第七十六条。 
5.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3237500222023000对旅游经营者租用未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交通工具的处罚

行政处罚《重庆市旅游条例》第六十九条 旅游经营者租用未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交通工具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市级、区县级市文化旅游委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 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4. 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
6.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 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
9.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对应当查处的违法行为不予受理或不依法查处的;向旅游经营者摊派或违法收费、检查的;
11. 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未及时公告对旅行社的监督检查情况的;未及时处理旅游者投诉并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的;接受旅行社的馈赠的;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游览项目的;通过旅行社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的。
1.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 《旅游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
3.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六条。
4. 《重庆市旅游条例》第七十六条。 
5.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3238500222024000对单位或个人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市级、区县级市文化旅游委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 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4. 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
6.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 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
9.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对应当查处的违法行为不予受理或不依法查处的;向旅游经营者摊派或违法收费、检查的;
11. 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未及时公告对旅行社的监督检查情况的;未及时处理旅游者投诉并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的;接受旅行社的馈赠的;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游览项目的;通过旅行社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的。
1.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 《旅游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
3.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六条。
4. 《重庆市旅游条例》第七十六条。 
5.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3239500222025000对旅行社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的;(三)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四)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市级、区县级市文化旅游委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 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4. 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
6.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 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
9.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对应当查处的违法行为不予受理或不依法查处的;向旅游经营者摊派或违法收费、检查的;
11. 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未及时公告对旅行社的监督检查情况的;未及时处理旅游者投诉并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的;接受旅行社的馈赠的;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游览项目的;通过旅行社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的。
1.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 《旅游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
3.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六条。
4. 《重庆市旅游条例》第七十六条。 
5.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3240500222026000对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或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或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处罚

行政处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二)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三)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2.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不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3. 《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中国保监会令第35号)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旅行社解除保险合同但未同时订立新的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期满前未及时续保,或者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低于20万元人民币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旅行社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市级、区县级市文化旅游委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 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4. 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
6.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 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
9.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对应当查处的违法行为不予受理或不依法查处的;向旅游经营者摊派或违法收费、检查的;
11. 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未及时公告对旅行社的监督检查情况的;未及时处理旅游者投诉并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的;接受旅行社的馈赠的;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游览项目的;通过旅行社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的。
1.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 《旅游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
3.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六条。
4. 《重庆市旅游条例》第七十六条。 
5.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3241500222027000对旅行社及旅行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或者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处罚

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第九十八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市级、区县级市文化旅游委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 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4. 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
6.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 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
9.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对应当查处的违法行为不予受理或不依法查处的;向旅游经营者摊派或违法收费、检查的;
11. 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未及时公告对旅行社的监督检查情况的;未及时处理旅游者投诉并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的;接受旅行社的馈赠的;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游览项目的;通过旅行社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的。
1.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 《旅游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
3.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六条。
4. 《重庆市旅游条例》第七十六条。 
5.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3242500222028000对旅行社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或者违反《旅游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况,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十六条 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入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内非法滞留,随团入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第五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或者有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第九十九条 旅行社未履行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报告义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市级、区县级市文化旅游委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 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4. 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
6.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 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
9.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对应当查处的违法行为不予受理或不依法查处的;向旅游经营者摊派或违法收费、检查的;
11. 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未及时公告对旅行社的监督检查情况的;未及时处理旅游者投诉并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的;接受旅行社的馈赠的;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游览项目的;通过旅行社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的。
1.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 《旅游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
3.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六条。
4. 《重庆市旅游条例》第七十六条。 
5.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3243500222029000对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或拒绝履行合同、或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处罚

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一)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二)拒绝履行合同的;(三)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市级、区县级市文化旅游委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 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4. 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
6.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 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
9.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对应当查处的违法行为不予受理或不依法查处的;向旅游经营者摊派或违法收费、检查的;
11. 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未及时公告对旅行社的监督检查情况的;未及时处理旅游者投诉并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的;接受旅行社的馈赠的;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游览项目的;通过旅行社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的。
1.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 《旅游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
3.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六条。
4. 《重庆市旅游条例》第七十六条。 
5.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3244500222030000对旅行社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一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市级、区县级市文化旅游委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 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4. 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
6.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 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
9.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对应当查处的违法行为不予受理或不依法查处的;向旅游经营者摊派或违法收费、检查的;
11. 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未及时公告对旅行社的监督检查情况的;未及时处理旅游者投诉并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的;接受旅行社的馈赠的;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游览项目的;通过旅行社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的。
1.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 《旅游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
3.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六条。
4. 《重庆市旅游条例》第七十六条。 
5.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3246500222032000对导游、领队向旅游者索取小费,或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旅游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或强买强卖,提供假冒伪劣的旅游商品的,或者导游私自收取佣金的处罚

行政处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三款 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2.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第二十四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旅游团队领队不得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不得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及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第三十一条 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并处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其导游证。
4. 《重庆市旅游条例》第七十五条 旅游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一)欺骗或者误导旅游者的;(二)强迫、变相强迫或者诱导旅游者购买物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三)向旅游者索要小费、包价旅游合同以外的费用或者物品的;(四)向旅游经营者索要或者收受回扣的;(五)强行滞留旅游者或者在旅游途中甩团、甩客的。
市级、区县级市文化旅游委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 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4. 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
6.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 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
9.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对应当查处的违法行为不予受理或不依法查处的;向旅游经营者摊派或违法收费、检查的;
11. 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未及时公告对旅行社的监督检查情况的;未及时处理旅游者投诉并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的;接受旅行社的馈赠的;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游览项目的;通过旅行社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的。
1.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 《旅游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
3.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六条。
4. 《重庆市旅游条例》第七十六条。 
5.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3247500222033000对旅游经营者违反《旅游法》规定给予或者收受贿赂,情节严重的处罚

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四条 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并由旅游主管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市级、区县级市文化旅游委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 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4. 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
6.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 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
9.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对应当查处的违法行为不予受理或不依法查处的;向旅游经营者摊派或违法收费、检查的;
11. 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未及时公告对旅行社的监督检查情况的;未及时处理旅游者投诉并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的;接受旅行社的馈赠的;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游览项目的;通过旅行社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的。
1.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 《旅游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
3.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六条。
4. 《重庆市旅游条例》第七十六条。 
5.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3248500222034000对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旅行社条例》第四十七条 旅行社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市级、区县级市文化旅游委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 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4. 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
6.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 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
9.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对应当查处的违法行为不予受理或不依法查处的;向旅游经营者摊派或违法收费、检查的;
11. 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未及时公告对旅行社的监督检查情况的;未及时处理旅游者投诉并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的;接受旅行社的馈赠的;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游览项目的;通过旅行社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的。
1.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 《旅游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
3.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六条。
4. 《重庆市旅游条例》第七十六条。 
5.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3249500222035000对旅行社变更登记事项或终止经营,未按规定备案、换领或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设立分社未按规定备案或不按规定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旅行社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二)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三)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市级、区县级市文化旅游委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 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4. 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
6.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 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
9.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对应当查处的违法行为不予受理或不依法查处的;向旅游经营者摊派或违法收费、检查的;
11. 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未及时公告对旅行社的监督检查情况的;未及时处理旅游者投诉并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的;接受旅行社的馈赠的;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游览项目的;通过旅行社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的。
1.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第六十二条。
2. 《旅游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
3.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六条。
4. 《重庆市旅游条例》第七十六条。 
5.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3250500222036000对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或者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处罚

行政处罚《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或者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市级、区县级市文化旅游委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 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4. 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
6.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 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
9.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对应当查处的违法行为不予受理或不依法查处的;向旅游经营者摊派或违法收费、检查的;
11. 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未及时公告对旅行社的监督检查情况的;未及时处理旅游者投诉并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的;接受旅行社的馈赠的;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游览项目的;通过旅行社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的。
1.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 《旅游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
3.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六条。
4. 《重庆市旅游条例》第七十六条。 
5.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3251500222037000对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一条 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市级、区县级市文化旅游委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 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4. 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
6.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 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
9.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对应当查处的违法行为不予受理或不依法查处的;向旅游经营者摊派或违法收费、检查的;
11. 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未及时公告对旅行社的监督检查情况的;未及时处理旅游者投诉并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的;接受旅行社的馈赠的;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游览项目的;通过旅行社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的。
1.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 《旅游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
3.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六条。
4. 《重庆市旅游条例》第七十六条。 

3252500222038000对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或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或者对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处罚

行政处罚《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一)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二)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三)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市级、区县级市文化旅游委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 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4. 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
6.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 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
9.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对应当查处的违法行为不予受理或不依法查处的;向旅游经营者摊派或违法收费、检查的;
11. 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未及时公告对旅行社的监督检查情况的;未及时处理旅游者投诉并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的;接受旅行社的馈赠的;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游览项目的;通过旅行社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的。
1.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 《旅游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
3.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六条。
4. 《重庆市旅游条例》第七十六条。 

3254500222040000对导游人员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或擅自变更接待计划或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导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一) 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二) 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三) 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市级、区县级市文化旅游委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 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4. 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
6.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 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
9.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对应当查处的违法行为不予受理或不依法查处的;向旅游经营者摊派或违法收费、检查的;
11. 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未及时公告对旅行社的监督检查情况的;未及时处理旅游者投诉并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的;接受旅行社的馈赠的;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游览项目的;通过旅行社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的。
1.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 《旅游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
3.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六条。
4. 《重庆市旅游条例》第七十六条。 

3255500222041000对组团社违反《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组团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部门可以暂停其经营出国旅游业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一)入境旅游业绩下降的;(二)因自身原因,在1年内未能正常开展出国旅游业务的;(三)因出国旅游服务质量问题被投诉并经查实的;(四)有逃汇、非法套汇行为的;(五)以旅游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送他人出境的;(六)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认定的影响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秩序的其他行为。市级、区县级市文化旅游委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 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4. 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
6.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 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
9.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对应当查处的违法行为不予受理或不依法查处的;向旅游经营者摊派或违法收费、检查的;
11. 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未及时公告对旅行社的监督检查情况的;未及时处理旅游者投诉并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的;接受旅行社的馈赠的;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游览项目的;通过旅行社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的。
1.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 《旅游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
3.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六条。
4. 《重庆市旅游条例》第七十六条。 

3256500222042000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或者以商务、考察、培训等方式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或者以商务、考察、培训等方式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市级、区县级市文化旅游委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 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4. 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
6.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 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
9.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对应当查处的违法行为不予受理或不依法查处的;向旅游经营者摊派或违法收费、检查的;
11. 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未及时公告对旅行社的监督检查情况的;未及时处理旅游者投诉并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的;接受旅行社的馈赠的;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游览项目的;通过旅行社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的。
1.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 《旅游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
3.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六条。
4. 《重庆市旅游条例》第七十六条。 

3257500222043000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组团社或旅行社未做出真实说明或明确警示或采取措施防止危害的处罚

行政处罚《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 组团社应当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况,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第十八条 旅游团队领队在带领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组团社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第二十九条 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的规定,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未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或者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组团社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旅游团队领队可以暂扣直至吊销其导游证;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赔偿责任。市级、区县级市文化旅游委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 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4. 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
6.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 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
9.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对应当查处的违法行为不予受理或不依法查处的;向旅游经营者摊派或违法收费、检查的;
11. 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未及时公告对旅行社的监督检查情况的;未及时处理旅游者投诉并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的;接受旅行社的馈赠的;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游览项目的;通过旅行社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的。
1.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 《旅游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
3.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六条。
4. 《重庆市旅游条例》第七十六条。 

3260500222046000对旅行社不按规定填报、报备领队信息及隐瞒有关情况或旅游行业组织、旅行社帮助他人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导游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44号)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旅行社应当按要求将本单位具备领队条件的领队信息及变更情况,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报旅游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旅行社不按要求报备领队信息及变更情况,或者备案的领队不具备领队条件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删除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中不具备领队条件的领队信息;拒不改正的,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旅游行业组织、旅行社为导游证申请人申请取得导游证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市级、区县级市文化旅游委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 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4. 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
6.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 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
9.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对应当查处的违法行为不予受理或不依法查处的;向旅游经营者摊派或违法收费、检查的;
11. 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未及时公告对旅行社的监督检查情况的;未及时处理旅游者投诉并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的;接受旅行社的馈赠的;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游览项目的;通过旅行社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的。
1.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 《旅游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
3.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六条。
4. 《重庆市旅游条例》第七十六条。 

3261500222047000对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一)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二)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外,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三)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内,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区县级市文化旅游委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 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4. 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
6.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 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
9.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对应当查处的违法行为不予受理或不依法查处的;向旅游经营者摊派或违法收费、检查的;
11. 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未及时公告对旅行社的监督检查情况的;未及时处理旅游者投诉并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的;接受旅行社的馈赠的;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游览项目的;通过旅行社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的。
1.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 《旅游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
3.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六条。
4. 《重庆市旅游条例》第七十六条。 

3223500222009000对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2. 《重庆市旅游条例》第五条第一款 市、区县(自治县)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对旅游经营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级、区县级市文化旅游委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 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4. 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
6.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 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
9.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对应当查处的违法行为不予受理或不依法查处的;向旅游经营者摊派或违法收费、检查的;
11. 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未及时公告对旅行社的监督检查情况的;未及时处理旅游者投诉并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的;接受旅行社的馈赠的;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游览项目的;通过旅行社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的。
1.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 《旅游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
3.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六条。
4. 《重庆市旅游条例》第七十六条。 
5.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3226500222012000对旅行社要求导游、领队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或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领队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1.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 《重庆市旅游条例》第五条第一款 市、区县(自治县)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对旅游经营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级、区县级市文化旅游委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 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4. 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
6.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 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
9.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对应当查处的违法行为不予受理或不依法查处的;向旅游经营者摊派或违法收费、检查的;
11. 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未及时公告对旅行社的监督检查情况的;未及时处理旅游者投诉并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的;接受旅行社的馈赠的;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游览项目的;通过旅行社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的。
1.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 《旅游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
3.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六条。
4. 《重庆市旅游条例》第七十六条。 
5.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3234500222020000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导游执业许可,或者擅自委托他人代为提供导游服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导游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44号)第三十五条 导游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导游执业许可,或者擅自委托他人代为提供导游服务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市级、区县级市文化旅游委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 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4. 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
6.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 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
9.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对应当查处的违法行为不予受理或不依法查处的;向旅游经营者摊派或违法收费、检查的;
11. 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未及时公告对旅行社的监督检查情况的;未及时处理旅游者投诉并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的;接受旅行社的馈赠的;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游览项目的;通过旅行社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的。
1.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 《旅游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
3.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六条。
4. 《重庆市旅游条例》第七十六条。 
5.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3239500222025000对旅行社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的;(三)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四)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市级、区县级市文化旅游委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 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4. 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
6.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 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
9.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对应当查处的违法行为不予受理或不依法查处的;向旅游经营者摊派或违法收费、检查的;
11. 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未及时公告对旅行社的监督检查情况的;未及时处理旅游者投诉并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的;接受旅行社的馈赠的;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游览项目的;通过旅行社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的。
1.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 《旅游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
3.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六条。
4. 《重庆市旅游条例》第七十六条。 
5.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3245500222031000对导游、领队私自承揽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 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市级、区县级市文化旅游委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 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4. 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
6.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 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
9.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对应当查处的违法行为不予受理或不依法查处的;向旅游经营者摊派或违法收费、检查的;
11. 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未及时公告对旅行社的监督检查情况的;未及时处理旅游者投诉并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的;接受旅行社的馈赠的;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游览项目的;通过旅行社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的。
1.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 《旅游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
3.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六条。
4. 《重庆市旅游条例》第七十六条。 
5.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3246500222032000对导游、领队向旅游者索取小费,或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旅游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或强买强卖,提供假冒伪劣的旅游商品的,或者导游私自收取佣金的处罚

行政处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三款 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2.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第二十四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旅游团队领队不得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不得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及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第三十一条 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并处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其导游证。
4. 《重庆市旅游条例》第七十五条 旅游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一)欺骗或者误导旅游者的;(二)强迫、变相强迫或者诱导旅游者购买物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三)向旅游者索要小费、包价旅游合同以外的费用或者物品的;(四)向旅游经营者索要或者收受回扣的;(五)强行滞留旅游者或者在旅游途中甩团、甩客的。
市级、区县级市文化旅游委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 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4. 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
6.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 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
9.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对应当查处的违法行为不予受理或不依法查处的;向旅游经营者摊派或违法收费、检查的;
11. 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未及时公告对旅行社的监督检查情况的;未及时处理旅游者投诉并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的;接受旅行社的馈赠的;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游览项目的;通过旅行社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的。
1.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 《旅游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
3.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六条。
4. 《重庆市旅游条例》第七十六条。 
5.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3253500222039000对导游行为有损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或者对导游明知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而不制止、劝阻的处罚

行政处罚《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该导游人员所在的旅行让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市级市文化旅游委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 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4. 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
6.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 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
9.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对应当查处的违法行为不予受理或不依法查处的;向旅游经营者摊派或违法收费、检查的;
11. 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未及时公告对旅行社的监督检查情况的;未及时处理旅游者投诉并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的;接受旅行社的馈赠的;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游览项目的;通过旅行社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的。
1.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 《旅游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
3.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六条。
4. 《重庆市旅游条例》第七十六条。 

3254500222040000对导游人员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或擅自变更接待计划或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导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一) 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二) 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三) 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市级、区县级市文化旅游委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 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4. 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
6.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 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
9.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对应当查处的违法行为不予受理或不依法查处的;向旅游经营者摊派或违法收费、检查的;
11. 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未及时公告对旅行社的监督检查情况的;未及时处理旅游者投诉并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的;接受旅行社的馈赠的;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游览项目的;通过旅行社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的。
1.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 《旅游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
3.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六条。
4. 《重庆市旅游条例》第七十六条。 

3258500222044000对违反《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处罚

行政处罚《导游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44号)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导游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的;(二)未申请变更导游证信息的;(三)未更换导游身份标识的;(四)不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的;(五)未按规定参加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的;(六)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旅游主管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七)在导游服务星级评价中提供虚假材料的。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有前款第(一)项和第(七)项规定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市级、区县级市文化旅游委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 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4. 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
6.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 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
9.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对应当查处的违法行为不予受理或不依法查处的;向旅游经营者摊派或违法收费、检查的;
11. 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未及时公告对旅行社的监督检查情况的;未及时处理旅游者投诉并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的;接受旅行社的馈赠的;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游览项目的;通过旅行社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的。
1.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 《旅游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
3.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六条。
4. 《重庆市旅游条例》第七十六条。 

3259500222045000对以隐瞒、欺骗、贿赂等手段申领、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导游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44号)第三十四条 导游执业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导游执业许可。导游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除依法撤销相关证件外,可以由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导游执业许可。市级、区县级市文化旅游委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 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4. 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
6.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 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
9.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对应当查处的违法行为不予受理或不依法查处的;向旅游经营者摊派或违法收费、检查的;
11. 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未及时公告对旅行社的监督检查情况的;未及时处理旅游者投诉并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的;接受旅行社的馈赠的;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游览项目的;通过旅行社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的。
1.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 《旅游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
3.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六条。
4. 《重庆市旅游条例》第七十六条。 

3261500222047000对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一)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二)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外,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三)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内,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区县级市文化旅游委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 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4. 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
6.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 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
9.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对应当查处的违法行为不予受理或不依法查处的;向旅游经营者摊派或违法收费、检查的;
11. 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未及时公告对旅行社的监督检查情况的;未及时处理旅游者投诉并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的;接受旅行社的馈赠的;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游览项目的;通过旅行社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的。
1.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 《旅游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
3.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六条。
4. 《重庆市旅游条例》第七十六条。 

3227500222013000对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旅游团队领队不及时向组团社和中国驻所在国家使领馆报告,或者组团社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1.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旅游团队领队不及时向组团社和中国驻所在国家使领馆报告,或者组团社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旅游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对旅游团队领队可以暂扣其导游证,对组团社可以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第二十二条 严禁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的,旅游团队领队应当及时向组团社和中国驻所在国家使领馆报告,组团社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旅游行政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处理有关事项时,组团社有义务予以协助。
2. 《重庆市旅游条例》第五条第一款 市、区县(自治县)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对旅游经营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级、区县级市文化旅游委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 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4. 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
6.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 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
9.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对应当查处的违法行为不予受理或不依法查处的;向旅游经营者摊派或违法收费、检查的;
11. 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未及时公告对旅行社的监督检查情况的;未及时处理旅游者投诉并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的;接受旅行社的馈赠的;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游览项目的;通过旅行社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的。
1.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 《旅游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
3.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六条。
4. 《重庆市旅游条例》第七十六条。 
5.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3235500222021000对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对境外接待社未尽到要求义务和制止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组团社及其旅游团队领队应当要求境外接待社按照约定的团队活动计划安排旅游活动,并要求其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 境外接待社违反组团社及其旅游团队领队根据前款规定提出的要求时,组团社及其旅游团队领队应当予以制止。第三十条 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未要求其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未制止的,由旅游行政部门对组团社处组织该旅游团队所收取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暂扣其导游证;造成恶劣影响的,对组团社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吊销其导游证。市级、区县级市文化旅游委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 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4. 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
6.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 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
9.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对应当查处的违法行为不予受理或不依法查处的;向旅游经营者摊派或违法收费、检查的;
11. 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未及时公告对旅行社的监督检查情况的;未及时处理旅游者投诉并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的;接受旅行社的馈赠的;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游览项目的;通过旅行社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的。
1.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 《旅游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
3.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六条。
4. 《重庆市旅游条例》第七十六条。 
5.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3255500222041000对组团社违反《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组团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部门可以暂停其经营出国旅游业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一)入境旅游业绩下降的;(二)因自身原因,在1年内未能正常开展出国旅游业务的;(三)因出国旅游服务质量问题被投诉并经查实的;(四)有逃汇、非法套汇行为的;(五)以旅游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送他人出境的;(六)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认定的影响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秩序的其他行为。市级、区县级市文化旅游委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 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4. 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
6.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 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
9.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对应当查处的违法行为不予受理或不依法查处的;向旅游经营者摊派或违法收费、检查的;
11. 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未及时公告对旅行社的监督检查情况的;未及时处理旅游者投诉并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的;接受旅行社的馈赠的;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游览项目的;通过旅行社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的。
1.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 《旅游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
3.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六条。
4. 《重庆市旅游条例》第七十六条。 

3257500222043000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组团社或旅行社未做出真实说明或明确警示或采取措施防止危害的处罚

行政处罚《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 组团社应当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况,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第十八条 旅游团队领队在带领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组团社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第二十九条 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的规定,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未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或者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组团社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旅游团队领队可以暂扣直至吊销其导游证;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赔偿责任。市级、区县级市文化旅游委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 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4. 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
6.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 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
9.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对应当查处的违法行为不予受理或不依法查处的;向旅游经营者摊派或违法收费、检查的;
11. 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未及时公告对旅行社的监督检查情况的;未及时处理旅游者投诉并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的;接受旅行社的馈赠的;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游览项目的;通过旅行社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的。
1.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 《旅游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
3.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六条。
4. 《重庆市旅游条例》第七十六条。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版权所有: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 主办: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ICP备案:渝ICP备202101158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5001080014 渝公网安备:50010802001142号

智能问答

便民地图

政策问答

数据开放

新媒体
矩阵

营商环境

数字人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