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注册 部门街镇 繁体版 无障碍 关怀版 智能问答

网站支持IPV6
搜索
区文化旅游委>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权责清单>行政权力事项及清单>权力清单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领域(市、区县、乡镇)三级行政权力清单(2024年)
日期:2024-10-29 15:50
语音播报
语音合成中,请耐心等待...
进入播报模式
语音播报
退出播报模式
日期:2024-10-29 15:50
字号:
分享: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领域(市、区县、乡镇)三级行政权力清单(2024年)

序号

事项名称(主项)

子项名称

事项类型

行使层级

一、行政许可事项46项 

1.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行政许可

市级

2.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行政许可

区县级

3.

馆藏珍贵文物修复、复制、拓印许可

馆藏二、三级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许可

行政许可

市级

4.

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许可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批

行政许可

区县级

5.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批

行政许可

市级

6.

文物保护单位的迁移、拆除或者不可移动文物的原址重建审批

市县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的迁移或拆除审批(核报市政府)

行政许可

市级

7.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核报县政府)

行政许可

区县级

8.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行政许可

区县级

9.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行政许可

市级

10.

博物馆藏品取样审批

博物馆二级以下藏品取样分析许可

行政许可

市级

11.

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勘察设计、施工资质、监理资质)证书核发

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勘察设计乙级、施工资质二级、监理资质乙级)证书核发

行政许可

市级

12.

参观、拍摄考古发掘现场审批

境外机构和团体拍摄考古发掘现场审批

行政许可

市级

13.

外国公民、组织和国际组织参观未开放的文物点和考古发掘现场审批

行政许可

市级

14.

文物拍卖标的审核

行政许可

市级

15.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审批

行政许可

市级、区县级

16.

设立文物商店审批

行政许可

市级

17.

考古发掘单位保留少量出土文物作为科研标本许可

行政许可

市级

18.

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审批

行政许可

市级

19.

已经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交换馆藏文物审批

行政许可

市级

20.

馆藏文物修复、复制、拓印单位资质格认定

行政许可

市级

21.

文物拍卖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市级

22.

市、区县级国有文物保护单位改作其他用途审核

行政许可

市级

23.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审批

行政许可

市级

24.

市、区县级国有文物保护单位改作其他用途审核

行政许可

市级

25.

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区县级公共文化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审核(核报市政府)

行政许可

市级

26.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划定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确定保护措施审核

行政许可

市级

27.

旅行社设立许可

行政许可

区县级

28.

导游证核发

行政许可

市级

29.

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

行政许可

市级

30.

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

一般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

行政许可

市级

31.

涉外营业性艺术品展览审批活动

行政许可

市级

32.

设立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审批

行政许可

市级

33.

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审批

行政许可

市级

34.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行政许可

区县级

35.

营业性演出审批

行政许可

区县级

36.

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行政许可

区县级

37.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行政许可

市级

38.

文艺表演团体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

行政许可

区县级

39.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审批

行政许可

市级

40.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行政许可

市级

41.

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审批

行政许可

市级

42.

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行政许可

市级

43.

演出经纪机构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审批

行政许可

市级

44.

举办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审批

行政许可

市级

45.

举办外国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审批

行政许可

市级

46.

举办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审批

行政许可

市级

二、行政处罚255项

47.

对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48.

对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49.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50.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51.

对娱乐场所实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禁止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52.

对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53.

对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54.

对娱乐场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55.

对娱乐场所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依法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56.

对娱乐场所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办法》规定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57.

对娱乐场所未按《娱乐场所管理办法》规定配合文化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58.

对娱乐场所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59.

对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或者进行有奖经营活动的奖品目录未报所在地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60.

对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因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61.

对演出经纪机构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62.

对演出经纪机构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63.

对演出经纪机构举办营业性演出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64.

对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65.

对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66.

对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67.

对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隐瞒近2年内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的记录,提交虚假书面声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68.

对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69.

对演出举办单位印制、出售超过核准观众数量的或者观众区域以外的营业性演出门票(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70.

对演出举办单位拒不接受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或者文化行政执法机构检查营业性演出现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71.

对未经批准,从事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活动的机构派出或邀请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团组等《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72.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73.

对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74.

对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未标明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75.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单位名称、网站名称、网站域名、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注册资金、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的,未在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76.

对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的,未在自变更之日起60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77.

对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78.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79.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80.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81.

对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82.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未建立自审制度,未明确专门部门,并配备专业人员负责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自查与管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83.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未立即停止提供、未保存有关记录,并未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报告并抄报文化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84.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85.

对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传播的节目内容违反《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86.

对违反《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87.

对违反《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88.

对违反《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89.

对擅自在互联网上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等《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90.

对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91.

对传播的视听节目内容违反《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92.

对未按照许可证载明或备案的事项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或违规播出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93.

对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广播电视频道和视听节目网站内容的,擅自插播、截留视听节目信号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94.

对违反《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95.

对违反《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96.

对违反《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97.

对违反《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98.

对违反《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99.

对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100.

对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等《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八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101.

对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等《文物保护法》第七十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102.

对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103.

对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104.

对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105.

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106.

对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107.

对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者或使用者未按保护通知书履行法定义务的,被市或区县(自治县)文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108.

对发现不可移动文物及其附属物或地下文物后仍继续施工、不保护现场的,或在禁建区内继续施工等违反《重庆市实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109.

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实施水下文物考古勘探或者发掘活动等违反《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110.

对境外个人违反《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111.

对境外组织违反《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112.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113.

对违反《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114.

对违反《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115.

对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和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116.

对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117.

对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118.

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等《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119.

对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等《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120.

对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121.

对违反《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122.

对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123.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种植树木、农作物等《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124.

对未经同意,擅自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等《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125.

对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机构和人员设置、技术系统配置、管理制度、运行流程、应急预案等不符合有关规定,导致播出质量达不到要求等《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126.

对违反《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或者第十一条的规定的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127.

对未获得许可证私自开办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和私自利用有线电视站播映自制电视节目以及私自利用共用天线系统播映自制电视节目或者录像片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128.

对未获有线电视台或者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许可证,私自承揽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或者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任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129.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130.

对未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131.

对宾馆饭店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经营视频点播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132.

对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133.

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未向社会公布其业务种类、服务范围、服务时限、资费标准,也未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等违反《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134.

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停止经营某项业务时,未提前30日通知所涉及用户等违反《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135.

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未设立统一的客服电话等违反《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136.

对违反《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137.

对违反《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138.

对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生产企业未按照入网认定标准生产产品,产品质量或者性能明显下降等《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139.

对违反《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140.

对违反《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擅自制作、发行、播出电视剧或者变更主要事项未重新报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141.

对违反《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制作、发行、播出的电视剧含有第五条禁止内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142.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143.

对违反《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144.

对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等《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145.

对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等《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146.

对出版单位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等《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147.

对未经批准,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148.

对发行违禁出版物等《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149.

对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违反《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150.

对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等《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151.

对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所列出版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152.

对期刊出版单位擅自出版增刊、擅自与境外出版机构开展合作出版项目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153.

对期刊出版单位允许或者默认广告经营者参与期刊采访、编辑等出版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154.

对内部发行的期刊未在境内按指定范围发行,在社会上公开发行、陈列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155.

对违反《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156.

对报纸出版单位允许或者默认广告经营者参与报纸的采访、编辑等出版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157.

对报纸出版单位违反《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158.

对图书出版单位未按规定使用中国标准书号或者全国统一书号、图书条码、图书在版编目数据等《图书出版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159.

对图书出版单位租型出版图书、合作出版图书、出版自费图书,违反新闻出版总署有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160.

对图书出版单位出版质量不合格的图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161.

对出版单位违反《图书质量管理规定》继续发行编校或者印制质量不合格图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162.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或者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含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网络游戏)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163.

对出版、传播含有《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网络出版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164.

对违反《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的,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165.

对违反《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166.

对违反《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167.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168.

对出版含有《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169.

对音像出版单位向其他单位、个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版号等《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170.

对音像出版单位违反国家规定与港、澳、台湾地区或者外国的组织、个人合作制作音像制品,音像复制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接受委托复制境外音像制品,未经省级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者未将复制的境外音像制品全部运输出境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171.

对音像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等《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172.

对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等《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173.

对音像制作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制作单位名义在音像制品上署名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174.

对违反《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175.

对其他出版单位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音像制品,其名称与本版出版物不一致或者单独定价销售等《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176.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复制单位或擅自从事复制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177.

对违反《复制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178.

对违反《复制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179.

对违反《复制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180.

对出版进口音像制品使用语言文字不符合国家公布的语言文字规范等《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181.

对出版进口音像制品,擅自增删经审查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内容导致其含有《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禁止内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182.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擅自从事电子出版物出版业务,伪造、假冒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或者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名称、电子出版物专用中国标准书号出版电子出版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183.

对图书、报纸、期刊、音像等出版单位未经批准,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电子出版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184.

对违反《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185.

对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电子出版物专用中国标准书号、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186.

对违反《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六十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187.

对违反《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188.

对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等《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189.

对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印刷业管理条例》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190.

对印刷业经营者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191.

对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没有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192.

对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193.

对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194.

对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195.

对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196.

对违反《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197.

对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有禁止印刷内容的印刷品、印刷违法出版物和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198.

对出版物印刷企业未按《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承印内部资料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199.

对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等《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200.

对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201.

对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等《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202.

对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203.

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或者拖延提供涉嫌侵权的服务对象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204.

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互联网内容提供者通过互联网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虽不明知,但接到著作权人通知后未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205.

对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206.

对违反《〈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207.

对违反《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单位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208.

对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而擅自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或者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单位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209.

对摄制含有禁止内容的电影片,或者洗印加工、进口、发行、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禁止内容的电影片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210.

对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211.

对未经批准,擅自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摄制电影,或者擅自到境外从事电影摄制活动等《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212.

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建、拆除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213.

对电影艺术档案机构在保管、利用属于国家所有的电影艺术档案过程中,电影艺术档案发生超额损伤等《电影艺术档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214.

对违反《电影产业促进法》规定擅自从事电影摄制、发行、放映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215.

对违反《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216.

对违反《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217.

对承接含有损害我国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218.

对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等有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219.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许可擅自在境内举办涉外电影节(展)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220.

对违反《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221.

对违反《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222.

对违反《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第七条,擅自设立驻地方机构或者采取假冒、盗用等方式以驻地方机构或者驻地记者名义开展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223.

对占用街道、公共场所举办丧事演唱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224.

对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扰乱电影市场秩序等《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225.

对未按时办理点播影院编码、点播院线编码登记等《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226.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从事有关活动等《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227.

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擅自制作、仿制、发放、销售新闻记者证或者擅自制作、发放、销售采访证件等《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228.

对擅自制作、仿制、发放、销售新闻记者证或者擅自制作、发放、销售采访证件等《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229.

对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未按本办法要求履行备案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230.

对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未履行审读责任,进口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231.

对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备案时提交的材料不齐备、不真实或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232.

对擅自从事进口出版物的订户订购业务和违反《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管理办法》其他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233.

对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或者报纸改变名称,以及出版单位变更其他事项,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等《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234.

对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印刷企业没有验证主管部门的证明的,或者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等《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235.

对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236.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237.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国家有关信息网络安全、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电信管理等规定,情节严重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238.

对文物商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等《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三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239.

对博物馆取得来源不明或者来源不合法的藏品,或者陈列展览的主题、内容造成恶劣影响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240.

对博物馆从事非文物藏品的商业经营活动,或者从事其他商业经营活动违反办馆宗旨、损害观众利益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241.

对违反《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242.

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所列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243.

对擅自从事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电影放映、发行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244.

对在线旅游经营者违反《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245.

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开展与其职能不符的活动或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246.

对监督管理对象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247.

对内河邮轮旅游业务的旅游经营者违反规定限制旅游者在中途停靠的港口、码头下船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248.

对旅行社将不同游览行程、不同服务标准的游客合并同一团队接待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249.

对旅行社未制止履行辅助人非法、不安全服务行为或者未更换有该行为的履行辅助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250.

对旅行社组织出境游未制作和发放安全信息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251.

对旅行社未按照风险级别采取相应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252.

对旅行社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边境旅游业务或者出租、出借、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253.

对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254.

对未在规定期限内交足质量保证金或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255.

对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或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或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或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256.

对旅行社要求导游、领队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或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领队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257.

对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旅游团队领队不及时向组团社和中国驻所在国家使领馆报告,或者组团社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258.

对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或者市外旅行社在本市设立的办事机构不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259.

对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或者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260.

对违反《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九条及以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相威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261.

对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262.

对旅行社分社、服务网点超范围经营,或旅行社办事处、联络处、代表处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263.

对旅行社以挂靠等形式设立分社和服务网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264.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导游执业许可,或者擅自委托他人代为提供导游服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265.

对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对境外接待社未尽到要求义务和制止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266.

对旅游经营者虚假宣传旅游服务信息、服务范围、产品内容和标准,强买强卖或者销售假冒伪劣的旅游商品,使用未取得的旅游服务品质等级称谓或者标志进行经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267.

对旅游经营者租用未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交通工具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268.

对单位或个人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269.

对旅行社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270.

对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或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或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271.

对旅行社及旅行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或者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272.

对旅行社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或者违反《旅游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况,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273.

对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或拒绝履行合同、或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274.

对旅行社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275.

对导游、领队私自承揽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276.

对导游、领队向旅游者索取小费,或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旅游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或强买强卖,提供假冒伪劣的旅游商品的,或者导游私自收取佣金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277.

对旅游经营者违反《旅游法》规定给予或者收受贿赂,情节严重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278.

对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279.

对旅行社变更登记事项或终止经营,未按规定备案、换领或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设立分社未按规定备案或不按规定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280.

对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或者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281.

对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282.

对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或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或者对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283.

对导游行为有损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或者对导游明知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而不制止、劝阻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284.

对导游人员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或擅自变更接待计划或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285.

对组团社违反《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286.

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或者以商务、考察、培训等方式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287.

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组团社或旅行社未做出真实说明或明确警示或采取措施防止危害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288.

对违反《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289.

对以隐瞒、欺骗、贿赂等手段申领、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290.

对旅行社不按规定填报、报备领队信息及隐瞒有关情况或旅游行业组织、旅行社帮助他人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291.

对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292.

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或未按规定佩戴导游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293.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294.

对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而承担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施工任务的单位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295.

对转播、传输广播电视节目时违反《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以游动字幕、叠加字幕、挂角广告等任何形式插播自行组织的广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296.

对播出机构违反《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297.

对娱乐场所在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乡镇级

298.

对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乡镇级

三、行政强制3项

299.

对有证据证明违反《电影产业促进法》的行为,可以依法查封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设施或者查封、扣押用于违法行为的财物

行政强制

市级、区县级

300.

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场所的查封和对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的扣押

行政强制

市级、区县级

301.

对有证据证明是与涉嫌违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等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的查封或者扣押

行政强制

市级、区县级

四、行政给付

五、行政确认12项 

302.

四星级旅游饭店评定和复核

行政确认

市级

303.

一、二、三星级旅游饭店评定和复核

行政确认

区县级

304.

对4A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评定与复核

行政确认

市级

305.

对1A、2A、3A级旅游景区的评定与复核

行政确认

区县级

306.

对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进行认定

行政确认

市级

307.

对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组织推荐评审

行政确认

市级、区县级

308.

对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组织推荐

行政确认

市级

309.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保护单位认定

行政确认

市级、区县级

310.

出境游名单审核

行政确认

市级

311.

降低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资格确认

行政确认

市级

312.

入境团队旅游邀请函

行政确认

市级

313.

文物认定

行政确认

市级、区县级

六、行政奖励 

七、行政裁决1项 

314.

文物认定争议的裁定

行政裁决

市级

八、其他行政权力16项 

315.

社会艺术考级活动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市级、区县级

316.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市级

317.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以及网址网站变更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市级

318.

市外出境游旅行社在市内设立分社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区县级

319.

市内出境游旅行社在市内设立分社及变更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区县级

320.

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区县级

321.

旅行社及其分社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市级、区县级

322.

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区县级

323.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登记及变更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区县级

324.

市级非国有文物保护单位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市级

325.

市、区县广播电视台互联网转播类服务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市级

326.

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区县级

327.

不可移动文物保养、修缮计划以及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预防、处置方案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市级、区县级

328.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处理

其他行政权力

市级、区县级

329.

文物收藏单位文物藏品档案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市级、区县级

330.

博物馆设立、变更、终止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市级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版权所有: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 主办: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ICP备案:渝ICP备202101158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5001080014 渝公网安备:50010802001142号

智能问答

便民地图

政策问答

数据开放

新媒体
矩阵

营商环境

数字人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