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卫生健康执法支队、区疾控中心、在区各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工作,根据《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局综合处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重庆市卫生健康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渝疾控综发(2024)12号)要求,区卫生健康委结合实际制定我区2024年卫生健康监督抽查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实施。具体要求如下:
一、监督检查内容
(一)医疗机构、放射诊疗机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机构、母婴保健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执业情况。
(二)医疗卫生机构预防接种管理、传染病疫情报告和疫情控制、消毒隔离措施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等情况。
(三)学校、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和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管理情况。
(四)消毒产品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经营情况。
(五)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情况;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依法执业情况。
(六)巩固2023年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专项监督检查、打击非法医疗美容服务、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成效,对工作情况开展“回头看”;对2023年随机监督抽查工作中被行政处罚的单位,开展“回头看”监督检查,重点查看其整改落实情况。
二、监督检查对象
(一)系统抽取检查对象。
对已录入重庆市卫生健康执法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市执法平台”)中的执法对象,国家卫生健康委监督中心采用系统随机抽取方式,抽取执法检查人员和监督检查单位,任务清单已通过市执法平台下发。
(二)区县自行抽取检查对象。
根据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结合辖区日常监督检查掌握的监管对象底数,按照随机抽取原则,我区抽取辖区二次供水单位、现制现售饮用水自动售水机经营单位、职业卫生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
三、监督检查结果上报和公示
(一)抽查结果报送。
1.个案填报。对已录入市执法平台中的执法对象,采取个案方式填报监督抽查情况。要结合市执法平台“国家双随机版块”的相关填报要求,如实、按时填报监督检查、案件查处和用人单位信息卡等数据信息。
区卫生健康执法支队在市执法平台“国家双随机版块”中填报个案的监督检查及实验室检测结果,任务完成结果以“信息报告系统”产出结果为准。
2.汇总表填报。对未录入市执法平台中的执法对象,尚不能通过市执法平台“国家双随机版块”填报个案信息,需以填报汇总表方式集中上报监督抽查情况。区卫生健康执法支队按照各专业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附件1—8)的要求,通过市执法平台“在线报表板块”报送汇总表。
3.核实信息。区卫生健康执法支队要按照抽查工作计划表及监督信息报告卡要求填报数据信息,加强对上报数据信息的审核,保证数据信息项目齐全、质量可靠。
(二)抽查结果公示。区卫生健康执法支队应当在抽查任务完成后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将抽查结果信息录入市执法平台双随机管理模块,依法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抽查结果信息包括抽查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行政处罚、无法联系(检查时单位已关闭等情形)等4类。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和无法联系的信息应当在抽查任务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信息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工作保障和职责履行。区卫生健康委相关科室积极争取区级财政资金支持,做好年度随机监督抽查工作经费保障,开展对区卫生健康执法支队、区疾控中心的工作督导。区卫生健康执法支队负责全区随机监督抽查工作的业务培训和督导工作,区疾控中心负责开展抽查检测工作,确保年度随机监督抽查工作顺利开展。
(二)注重随机监督抽查与相关工作的衔接。区卫生健康执法支队要统筹安排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市级随机监督抽查、常态化疫情防控监督执法和其他监督检查工作任务,对同一检查对象,要在兼顾各专业需求的基础上争取一次性完成检查内容。除了完成国家随机抽查任务,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积极推进通过手持执法终端、全过程执法记录设备等,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增强执法公正性。
(三)规范调整抽查对象和检查人员。在执行过程中,执法检查人员有特殊原因难以执行抽查任务的,应报告区卫生健康委,由区卫生健康委书面报市卫生健康委,由市卫生健康委作出调整决定,市卫生健康执法总队在市执法平台中具体调整,调整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抽取人员总数的15%。因重卡、录入错误等确需删除的,应由区卫生健康委书面报市卫生健康委同意后,由市卫生健康执法总队统一操作删除,对应双随机抽查任务设置为完结。
(四)保质保量完成监督抽检任务。区疾控中心负责随机监督抽查中公共场所卫生、学校卫生、生活饮用水水质、出厂餐饮具的检测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若区疾控中心不能承担的抽查检测项目任务,区卫健委将通过政府购买等方式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承担。
(五)加强部门协同监管。加强与公安、教育、市场监管、农委和街镇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加强信息互通共享,及时移交案件线索,通报监督检查情况,形成监管合力。
(六)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发现违法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坚决立案查处,维护国家随机监督抽查的严肃性。
联系人:区卫生健康委:陈雅婷,联系电话:62607257,邮箱:2812074224@qq.com;区卫生健康执法支队:周凌志;联系电话:62904073。
附件:1.2024年医疗卫生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2.2024年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3.2024年消毒产品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4.2024年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随机监督抽查
计划
5.2024年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6.2024年学校卫生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7.2024年公共场所卫生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8.2024年生活饮用水卫生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5月20日
附件1
2024年医疗卫生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一、工作任务
(一)医疗机构随机监督抽查。抽查全区17%的医院(含中医院、妇幼保健院),15%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卫生院、村卫生室(所)、诊所、其他医疗机构。具体抽查单位见市执法平台双随机名单,检查内容见附表1。
(二)医疗美容机构监督抽查。抽查全区80%的医疗美容机构,所有的内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具体抽查单位见市执法平台双随机名单,检查内容见附表2。
(三)采供血机构监督抽查。抽查全区50%的一般血站(血液中心、中心血站、中心血库),所有的特殊血站(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50%的单采血浆站,6%的医院(含中医院)。具体抽查单位见市执法平台双随机名单,检查内容见附表3。
(四)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抽查。抽查全区50%的妇幼保健院,60%的其他医疗、保健机构。具体抽查单位见市执法平台双随机名单,检查内容见附表4。
(五)“回头看”监督检查。对2023年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专项监督检查、医疗卫生随机监督抽查、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随机监督抽查、打击非法医疗美容服务和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专项整治中受到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开展“回头看”,重点查看其整改落实情况,巩固专项整治工作成效。
二、工作要求
请区卫生健康执法支队于6月20日前将医疗卫生随机抽查阶段性工作总结报送至委政法科邮箱,监督抽查情况汇总表通过市执法平台在线填报模块填报。于10月30日前,完成全部医疗卫生随机监督抽查工作并报送工作总结至委政法科邮箱。
附表:1.2024年医疗机构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2.2024年医疗美容机构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3.2024年采供血机构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4.2024年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随机监督抽查工作
计划表
附表1
2024年医疗机构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序号 |
监督检查对象 |
抽检比例 |
检查内容 |
备注 | |
国家双随机 |
市级双随机 | ||||
1 |
医院(含中医院、 妇幼保健院) |
12% |
5% |
1.医疗机构资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诊疗活动)管理情况。 2.医疗卫生人员(医师、护士、医技人员执业资格、执业行为)管理情况。 3.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抗菌药物)和医疗器械管理情况。 4.医疗技术(禁止类技术、限制类技术、医疗美容、临床基因扩增)管理情况。 5.医疗文书(处方、病历、医学证明文件等)管理情况。 6.抽查重点病历情况(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收费管理、医保基金使用等)。 7.生物医学研究(资质资格、登记备案、伦理审查等)管理情况。 8.政策落实情况(公立医疗机构不得开设营利性药店,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收益;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零差率”销售;公立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薪酬不得与药品、耗材、检查、化验等收入挂钩等)。 |
根据各医疗机构业务开展情况,检查内容可合理缺项。 |
2 |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
5% |
10% | ||
3 |
卫生院 | ||||
4 |
村卫生室(所) | ||||
5 |
诊所 | ||||
其他医疗机构 |
附表2
2024年医疗美容机构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序号 |
监督检查对象 |
抽检比例 |
检查内容 |
备注 | |
国家双随机 |
市级双随机 | ||||
1 |
医疗美容机构 |
50% |
30% |
1.医疗美容机构资质管理情况,是否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登记备案;是否进行医疗美容诊疗科目登记;是否按照备案的医疗美容项目级别开展医疗美容服务;是否存在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美容工作的情况; 2.执业人员管理情况,执业人员是否取得资质并完成执业注册,执业人员是否满足工作要求;是否存在执业医师超执业范围或在非注册的地点开展诊疗活动的情况; 3.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情况,在使用环节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使用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药品、医疗器械,超出适应症范围使用药品、医疗器械等; 4.医疗美容广告发布管理情况,是否存在未经批准和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发布医疗美容广告的行为; 5.医疗技术(禁止类技术、限制类技术)管理情况。 6.医疗文书管理情况。 |
根据各机构业务开展情况,检查内容可合理缺项。 |
2 |
内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 |
20% |
80%(国家双随机未抽取的剩余单位) |
附表3
2024年采供血机构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序号 |
监督检查对象 |
抽检比例 |
检查内容 |
备注 | |
国家双随机 |
市级双随机 | ||||
1 |
一般血站 |
50% |
/ |
1.资质管理:按照许可范围开展工作;从业人员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执业注册而从事血液安全工作;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耗材。 2.血源管理:按规定对献血者、献血浆者进行身份核实、健康征询和体检;按要求检测新浆员和间隔180天的浆员的血浆(血液);未超量、频繁采集血液(血浆);未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血液(血浆)。 3.血液检测:血液(血浆)检测项目齐全;按规定保存血液标本;按规定保存工作记录;对检测不合格或者报废的血液(血浆),按有关规定处理;按规定制备全血及成分血。 4.包装储存运输:包装、储存、运输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5.其它:未非法采集、供应、倒卖血液、血浆,无不符合相关文件要求的情况。 6.特殊血站管理:按规定依法执业;按规定科学宣传、规范处理医疗废物;按要求采集制备脐带血、开展核酸检测。 7.临床用血(用血来源、管理组织和制度,血液出入库,临床输血)管理情况。 |
根据各机构业务开展情况,检查内容可合理缺项。 |
2 |
特殊血站 |
100% |
/ | ||
3 |
单采血浆站 |
50% |
/ | ||
4 |
医院(含中医院) |
6% |
/ |
附表4
2024年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序号 |
监督检查对象 |
抽检比例 |
检查内容 |
备注 | |
国家双随机 |
市级双随机 | ||||
1 |
妇幼保健机构 |
50% |
/ |
1.机构及人员资质情况。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技术服务的机构执业资质和人员执业资格情况;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服务的机构执业资质情况;开展人类精子库的机构执业资质情况; 2.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机构是否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项目执业;人员是否按照批准的服务项目执业;机构是否符合开展技术服务设置标准;开展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手术是否进行查验登记;开展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是否规范;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是否查验身份证、结婚证;相关技术服务是否遵守知情同意的原则;出具医学证明文件和诊断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病历、记录、档案等医疗文书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设置禁止“两非”的警示标志;是否依法发布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广告;开展产前诊断、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服务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3.制度建立及实施情况。是否建立禁止胎儿性别鉴定的管理制度情况;是否建立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查验登记制度情况;建立健全技术档案管理、转诊、追踪观察制度情况;是否建立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报告制度情况;是否建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并按要求实施情况;是否存在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情况;是否具有保证技术服务安全和服务质量的其他管理制度情况; 4.规范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专项检查。是否符合国家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基本标准;是否遵守临床、实验室等操作规范;是否存在非法采供精、非法采供卵、参与实施代孕、伪造或买卖出生医学证明、滥用性别鉴定技术等行为;是否存在无相应技术资质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行为。 |
根据各机构业务开展情况,检查内容可合理缺项。 |
2 |
其他医疗、保健机构 |
50% |
10%(每个区县抽2家,可合理缺项) |
附件2
2024年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
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一、工作任务
抽查全区25%二级以上医院、20%一级医院、22%基层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诊所、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30%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其中对上一年度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为重点监督单位的100%检查。具体抽查单位见市执法平台双随机名单,检查内容见附表1。
二、工作要求
(一)在区各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传染病防治随机监督抽查工作,区卫生健康执法支队对抽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请区卫生健康执法支队于5月31日前完成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采供血机构的国家及市级随机监督抽查工作,于8月5日前完成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于10月30日前完成全年随机监督抽查工作并向委政法科报送工作总结。
(二)将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随机监督抽查工作与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工作相结合,抽到的单位采取分类监督综合评价方式进行检查。我委执法人员在完成抽查任务后要及时、完整、准确完成数据填报,于5月20日前将《重庆市南岸区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人员信息表》(附表2)word版发送至委政法科邮箱。
附表:1.2024年传染病防治随机监督抽查计划表
2.重庆市南岸区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人员信息表
附表1
2024年传染病防治随机监督抽查计划表
序号 |
监督检查 对象 |
抽查比例 |
检查内容 | |
国家双随机 |
市级双随机 | |||
1 |
二级以上 医院 |
15% |
10% |
一、预防接种管理情况。接种单位和人员资质情况;接种疫苗公示情况;接种前告知、询问受种者或监护人有关情况;执行“三查七对一验证”情况;疫苗的接收、购进、储存、配送、供应、接种和处置记录情况。犬伤门诊预防接种监督检查全覆盖。 二、传染病疫情报告情况。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制度情况;开展疫情报告管理自查情况;传染病疫情登记、报告卡填写情况;是否存在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情况。 三、传染病疫情控制情况。建立预检、分诊制度情况;按规定为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提供诊疗情况;消毒处理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污水和医疗废物情况;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情况;发现传染病疫情时,采取传染病控制措施情况。 四、消毒隔离措施落实情况。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度情况;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监测情况;消毒隔离知识培训情况;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情况;医疗器械一人一用一消毒或灭菌情况。二级以上医院以口腔科(诊疗中心)、血液透析和内镜室(诊疗中心)为检查重点,若无相关科室的,可根据情况自行选择重点科室。一级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以医院口腔科或口腔诊所、美容医院、血液透析中心为检查重点,若无相关科室的,可根据情况自行选择重点科室。 五、医疗废物处置。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情况;使用专用包装物及容器情况;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建立情况;医疗废物交接、运送、暂存及处置情况。 六、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实验室取得批准或进行备案情况;从事实验活动的人员培训、考核情况;实验档案建立情况;实验结束将菌(毒)种或样本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藏情况。 |
2 |
一级医院 |
5% |
15% | |
3 |
基层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诊所、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 |
2% |
20% | |
4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采供血机构 |
20% |
10% |
附表2
重庆市南岸区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人员信息表
填表单位:
类别 |
姓名 |
单位职务 |
联系电话 |
手机 |
邮箱 |
行政工作负责人 |
|
|
|
|
|
数据质控工作负责人 |
|
|
|
|
|
注:行政工作负责人为本区县(自治县)疾控局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科级负责同志,数据质控工作负责人为本区县(自治县)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监督信息报告数据质控负责同志。
附件3
2024年消毒产品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生产企业。抽查全区20%的第一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25%的抗(抑)菌制剂生产企业以外第二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100%抗(抑)菌制剂生产企业;15%的第三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同时生产第一类和第二类消毒产品的生产企业按生产第一类消毒产品的生产企业抽取。具体抽取单位见市执法平台双随机名单,检查内容见附表1。
(二)经营单位。抽查全区线上线下经营单位如医药公司、零售药店、母婴用品店、商铺和互联网销售平台等不少于6家。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第一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内容包括生产条件、生产过程、原料卫生质量以及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标签(铭牌)、说明书等。其中医疗器械高水平消毒剂、灭菌剂生产企业重点检查原材料卫生质量、生产用水、出厂检验报告和生产记录;皮肤黏膜消毒剂生产企业重点检查净化车间、原材料卫生质量、生产用水、出厂检验报告、禁用物质和生产记录等;生物指示物、灭菌效果化学指示物、医疗器械高水平消毒器械、灭菌器械生产企业重点检查生产设施、出厂检验报告和生产记录等。
(二)第二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内容包括生产条件、生产过程、原材料卫生质量以及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标签(铭牌)和说明书等。其中手消毒剂生产企业重点检查出厂检验报告和生产记录;空气消毒机生产企业重点核查产品主要元器件和结构是否与安评报告一致;其他消毒剂和消毒器械(包括指示物)生产企业重点检查生产设备、原材料卫生质量、出厂检验报告和生产记录等。
(三)抗(抑)菌制剂生产企业重点检查卫生许可是否在有效期内,生产项目、类别、条件是否与卫生许可证一致,查看生产过程记录、原料进出货记录、产品批次检验记录等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检查抗(抑)菌制剂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内容是否齐全合格并备案(包括自有品牌和委托加工产品);检查抗(抑)菌制剂产品名称、标签、说明书等是否规范,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宣传疗效和标注禁用物质等情况。
(四)第三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内容包括生产条件、生产过程以及消毒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等。其中尿布等排泄物卫生用品、妇女经期卫生用品生产企业重点检查原材料卫生质量、空气消毒设施、出厂检验报告。
(五)经营单位监督检查内容包括产品索证、产品查验和广告宣传。其中医药公司、零售药店、母婴用品店、商铺和互联网销售平台重点检查经营的抗(抑)菌产品名称、标签、说明书等是否规范,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宣传疗效的情况。
三、产品抽检
产品抽检类别及检测项目详见附表1。要求如下:
第一类消毒产品:
抽取全区生产企业生产的不少于20个产品进行检验,重点抽检灭菌剂(如产品总数不足20个,则被抽取到的生产企业的产品全部进行检验)。
第二类消毒产品:
1.抗(抑)菌剂产品。抽取全区生产企业生产的不少30个产品(以膏、霜剂为主)进行检验,如产品总数不足30个则被抽取到的生产企业的产品全部进行检验),抽取经营单位经营的抗(抑)菌膏、霜剂不少于30个产品。依据《关于印发消毒产品中丙酸氯倍他索和盐酸左氧氟沙星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0〕54 号)、WS/T 685-2020《消毒剂与抗抑菌剂中抗真菌药物检测方法与评价要求》,同时可参照《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进行检验,重点检测非法添加禁用物质丙酸氯倍他索、硝酸咪康唑(不仅限于上述2种)等。
2.除抗(抑)菌剂以外的第二类消毒产品。抽取全区生产企业生产的不少于20个产品进行检验,重点抽检次氯酸消毒剂(如产品总数不足20个,则被抽取到的生产企业的产品全部进行检验)等。
第三类消毒产品:抽取全区生产企业生产的不少于10个产品进行检验,重点抽检成人排泄物卫生用品、妇女经期卫生用品(如产品总数不足10个,则被抽取到的生产企业的产品全部进行检验)。
被抽查企业抽中类别消毒产品的数量不足时,则以该企业其他类别消毒产品数量补足。
四、工作要求
(一)要坚持问题导向,核查抗(抑)菌制剂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范情况、已备案抗(抑)菌制剂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合规情况、抗(抑)菌膏、霜剂是否非法添加激素等禁用物质情况。抽查过程中发现可疑消毒产品时,及时采样送检,加大抽样检测力度,防范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发现添加违禁物质行为,应当责令企业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一查到底,依法从严查处;发现非辖区问题产品,要及时通报生产企业所在地疾控主管部门,加大联合查处力度,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
(二)请区卫生健康执法支队于7月15日前,完成产品抽检送样工作,4个类别产品统一交区疾控中心送检。于10月30日前完成全年随机监督抽查工作并向委政法科报送工作总结。消毒产品随机监督抽查表头标记有“★”的汇总表(附表3-6)尚不能通过“信息报告系统”个案填报直接生成,需通过市执法平台在线报表统计模块填报信息。重大案件及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附表:1.2024年消毒产品随机监督抽查计划表
2.2024年消毒产品生产企业随机监督抽查检查表
3.2024年消毒产品随机监督抽查案件查处汇总表
4.2024年抗(抑)菌制剂生产企业随机监督抽查案件查处汇总表
5.2024年抗(抑)菌制剂膏、霜剂型随机监督抽查案件查处汇总表
6.2024年抗(抑)菌制剂膏、霜剂型违法添加禁用物质产品清单
附表1
2024年消毒产品随机监督抽查计划表
抽查企业 |
抽检产品 |
检查/检验项目 |
检验/判定依据 |
备注 | |
第一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 国家抽取15%,市级抽取5%) |
全市总数≥20个( 国家抽取≥10个,市级抽取≥10个,区级抽取≥6个) |
消毒剂 灭菌剂 (重点检查灭菌剂) |
有效成分含量检测(不能进行此项检测的做一项抗力最强微生物实验室杀灭试验)、一项抗力最强微生物实验室杀灭试验及稳定性试验 |
《消毒技术规范》《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技术要求》(WS628-2018)、相关消毒产品卫生标准及产品企业标准 |
|
消毒器械 |
主要杀菌因子强度检测(不能进行此项检测的做一项抗力最强微生物实验室杀灭试验) |
《消毒技术规范》《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技术要求》(WS628-2018)、相关消毒产品卫生标准及产品企业标准 |
|||
灭菌器械 |
实验室灭菌试验检测,其中压力蒸汽灭菌器、环氧乙烷灭菌器、过氧化氢气体等离子体低温灭菌器用生物指示物进行灭菌效果检测 |
《消毒技术规范》《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技术要求》(WS628-2018)相关消毒产品卫生标准及产品企业标准 |
|||
生物指示物 |
含菌量检验 |
《消毒技术规范》《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技术要求》(WS628-2018)、《卫生部消毒产品检验规定》、GB18282《医疗保健产品灭菌化学指示物》及产品企业标准 |
|||
灭菌效果化学指示物 |
按照说明书的灭菌周期进行变色性能检测 |
《消毒技术规范》《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技术要求》(WS628-2018)、《卫生部消毒产品检验规定》、GB18282《医疗保健产品灭菌化学指示物》及产品企业标准 |
|||
抗(抑)菌制剂以外的第二类消毒产品 生产企业(国家抽取15%, 市级抽取10%) |
全市总数≥20个( 国家抽取≥10个,市级抽取≥10个,区级抽取≥6个) |
医疗器械中低水平消毒剂、空气消毒剂、手消毒剂、物体表面消毒剂、游泳池水消毒剂(重点检查次氯酸消毒剂) |
空气消毒剂进行有效成分含量检测(不能进行此项检测的做空气现场或模拟现场试验),游泳池水消毒剂进行有效成分含量检测(不能进行此项检测的做大肠杆菌杀灭试验),其他消毒剂进行有效成分含量检测(不能进行此项检测的做一项抗力最强微生物实验室杀灭试验) |
《消毒技术规范》《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技术要求》(WS628-2018)、相关消毒产品卫生标准及产品企业标准 |
|
空气消毒机、紫外线消毒器、食具消毒柜、产生化学因子的其他消毒器械和中、低水平消毒器械 |
空气消毒机做现场或模拟现场试验,紫外线杀菌灯进行紫外线辐照强度检测(不能进行此项检测的做现场或模拟现场试验),食具消毒柜主要进行杀菌因子强度检测(不能进行此项检测的做大肠杆菌杀灭试验),其他消毒器械、中水平和低水平消毒器械进行主要杀菌因子强度或浓度检测(不能进行此项检测的做一项抗力最强微生物实验室杀灭试验) |
《消毒技术规范》《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技术要求》(WS628-2018)、《次氯酸发生器卫生要求》(GB28233-2020)、《紫外线消毒器卫生要求》(GB 28235-2020)等相关消毒产品卫生标准及产品企业标准 |
|||
化学指示物(用于测定化学消毒剂浓度的化学指示物、用于测定紫外线强度的化学指示物、用于灭菌过程监测的化学指示物、B-D纸或包)、带有灭菌标示的灭菌物品包装物 |
变色性能检验 |
《消毒技术规范》《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技术要求》(WS628-2018)、相关消毒产品卫生标准及产品企业标准 |
|||
100%抗(抑)菌制剂生产企业 |
全市总数≥30个 |
抗(抑)菌制剂膏、霜剂型 |
禁用物质氯倍他索丙酸酯、咪康唑检验 |
《关于印发消毒产品中丙酸氯倍他索和盐酸左氧氟沙星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0〕54号)。 WS/T 685—2020《消毒剂与抗抑菌剂中抗真菌药物检测方法与评价要求》进行检验。 |
|
10%第三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国家抽取10%, 市级抽取5%) |
全市总数≥10个 |
排泄物卫生用品(重点检查成人排泄物卫生用品) |
产品微生物指标检验 |
《消毒技术规范》、GB15979《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 |
|
妇女经期卫生用品 |
产品微生物指标检验 |
《消毒技术规范》、GB15979《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 |
附表2
2024年消毒产品生产企业随机监督抽查检查表
企业名称: 卫生许可证号: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从业人员总数: 生产车间面积: m2
项目 |
风险类别 |
重点检查内容 |
检查结果 |
备注 |
卫生许可 持证情况 |
全部类别 |
法定代表人、企业名称、企业生产地址是否与实际一致 |
是□ 否□ |
|
生产类别、项目是否与实际一致 |
是□ 否□ |
| ||
卫生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 |
是□ 否□ |
| ||
生产条件 |
全部类别 |
生产车间布局、流程、生产设施设备是否与申报时一致 |
是□ 否□ |
|
第一类产品 |
医疗器械高水平消毒剂、灭菌剂生产用水是否符合相应要求 |
是□ 否□ |
| |
皮肤黏膜消毒剂的净化车间和生产用水是否符合相应要求 |
是□ 否□ |
| ||
生物指示物、灭菌效果化学指示物、医疗器械高水平消毒器械、灭菌器械的生产设施是否符合相应要求 |
是□ 否□ |
| ||
第二类产品 |
用于皮肤黏膜的抗(抑)菌的净化车间、生产用水、生产设施是否符合相应要求 |
是□ 否□ |
| |
第三类产品 |
空气消毒设施是否符合相应要求 |
是□ 否□ |
| |
生产过程 |
全部类别 |
是否有合格的出厂检验报告 |
是□ 否□ |
|
是否有合格的生产记录 |
是□ 否□ |
| ||
原材料卫生质量 |
全部类别 |
是否能满足产品质量要求,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和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符合企业标准要求,并能提供相应的检验报告或相应的产品质量证明材料 |
是□ 否□ |
|
第一、二类 |
是否使用禁用物质,第二类产品重点检查抗(抑)菌制剂 |
是□ 否□ |
| |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 |
第一、二类 产品 |
企业需要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的第一类消毒产品数量 |
个 |
|
已完成卫生安全评价的第一类消毒产品数量 |
个 |
| ||
企业需要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的第二类消毒产品数量 |
个 |
| ||
已完成卫生安全评价的第二类消毒产品数量 |
个 |
| ||
在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的第一、二类消毒产品数量 |
个 |
| ||
是否有未按要求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的消毒产品 |
是□ 否□ |
个 | ||
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是否均合格 |
是□ 否□ |
| ||
各评价报告内容是否完整 |
是□ 否□ |
| ||
消毒产品标签(铭牌)、说明书 |
全部类别 |
产品名称是否符合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 |
是□ 否□ |
|
应标注内容项目是否齐全、正确(如) |
是□ 否□ |
| ||
有无虚假夸大、明示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作用和效果的内容 |
是□ 否□ |
| ||
有无禁止标注的内容 |
是□ 否□ |
| ||
非消毒产品是否标注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 |
是□ 否□ |
|
检查人: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附表3
★2024年消毒产品随机监督抽查案件查处汇总表
区(县)
企业检查情况 |
产品抽检情况 |
违法行为处理 | ||||||||||||
产品类别 |
辖区生产企业数 |
检查生产企业数 |
不合格数 |
抽检产品数 |
不合格数 |
责令 改正(家) |
案件数 (件) |
吊销许可证(家) |
警告(家) |
罚款 单位数 (家) |
罚款 金额 (万元) |
涉案 金额 (万元) |
公示 不合格 企业数 |
公示 不合格 产品数 |
第一类产品 |
||||||||||||||
第二类产品 |
||||||||||||||
第三类产品 |
||||||||||||||
合计 |
|
|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附表4
★ 2024年抗(抑)菌制剂生产企业随机监督抽查案件查处汇总表
区(县)
辖区企业数 |
检查企业数 |
存在违法行为企业数 |
卫生许可证不符合要求企业数 |
生产条件、过程不符合要求企业数 |
立案数 |
行政处罚企业数 |
曝光违法单位数 | ||||
吊销许可证 |
警告 |
罚款 |
罚款(万元) |
其他 | |||||||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附表5
★2024年抗(抑)菌制剂膏、霜剂型随机监督抽查案件查处汇总表
区(县)
抽检经营使用单位数 |
抽检产品数 |
不合格产品数 |
非法添加禁用物质产品数 |
标签说明书不规范 产品数 |
违法违规宣传疗效产品数 |
卫生安全评价报告不规范产品数 |
立案数 |
行政处罚企业数 |
曝光违法单位数 | |||
警告 |
罚款 |
罚款(万元) |
其他 | |||||||||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附表6
★2024年抗(抑)菌制剂膏、霜剂型违法添加禁用物质产品清单
区(县)
序 号 |
不合格产品名称 |
批 号 |
产品责任单位名称 |
产品生产企业名称 |
检测报告结果 |
备 注 |
1 |
|
|
|
|
|
|
2 |
|
|
|
|
|
|
3 |
|
|
|
|
|
|
… |
|
|
|
|
|
|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附件4
2024年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
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一、工作任务
(一)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随机监督抽查。抽查全区30%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具体抽取单位见市执法平台双随机名单,检查内容见附表。
(二)“回头看”监督检查。对2023年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随机监督抽查受到行政处罚的单位,开展“回头看”监督检查,重点查看其整改落实情况。
二、工作要求
出厂餐饮具抽检均由区疾控中心负责检测,请区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支队于10月30日前完成全部随机监督抽查工作并将工作总结发送至委政法科邮箱。
附表:2024年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附表
2024年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监督检查对象 |
范围和数量 |
检查内容 |
检测项目 | |
国家双随机 |
市级双随机 | |||
餐具饮具集中 消毒服务单位 |
全区总数20%,至少20户,不足20户的全部抽查 |
10% |
1.生产工艺流程布局情况(a) 2.生产设备与设施情况(b) 3.生产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情况(c) 4.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情况(d) 5.消毒后的餐饮具进行逐批检验情况 4.建立并遵守餐饮具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情况(e) |
---- |
出厂餐饮具 |
每个企业抽查1-2个批次出厂餐饮具 |
/ |
1.出厂餐饮具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情况 2.出厂餐饮具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情况(f) |
感官要求,游离性余氯、阴离子合成洗涤剂,大肠菌群、沙门氏菌 |
a.应当按照回收、除渣、浸泡、清洗、消毒、烘干、包装、储存的工艺流程设置功能区(间),采取有效分离或者分隔措施,防止交叉污染;生产车间地面、墙面、顶棚应便于清洁,防止污垢积存、防霉。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规范》(GB31651)进行合规判定。
b.应当配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自动除渣、餐具饮具分拣与浸泡、自动喷淋清洗、消毒、烘干和自动包装生产设备,包装间应设置二次更衣室(内设更衣、流水洗手、干手和消毒设施)、专用物流通道、空气消毒设施。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规范》(GB31651)进行合规判定。
c.用水由持有效卫生许可证供水单位供应的,原则上视为合规;用水为自建设施供水或其他方式供应的,检查水质检验报告,供水设施中使用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应提供相应卫生许可批件,判定合规情况。
d.使用的洗涤剂和消毒剂均符合规定的判定为合规,有一项不符合规定的判定为不合规。
e.指建立出厂检验记录并记录出厂餐具饮具数量、消毒日期和批号、使用期限、出厂日期以及委托方(或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缺项视为不合规。
f.指消毒后的餐具饮具在独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方法、消毒日期和批号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缺项视为不合规。
附件5
2024年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
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一、工作任务
(一)用人单位职业卫生随机监督抽查。抽查辖区内存在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数102家。被抽取单位的检查内容见附表1。
(二)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随机监督抽查。结合卫生监督蓝盾专项行动要求,抽取全区100%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具体抽查单位见市执法平台双随机名单,检查内容见附表2。
(三)放射诊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随机监督抽查。抽取全区23%的放射诊疗机构(含中医医疗机构),70%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100%职业病诊断机构。具体抽查单位见市执法平台双随机名单,检查内容见附表3。
(四)“回头看”监督检查。对2023年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随机监督抽查受到行政处罚的单位,开展“回头看”监督检查,重点查看其整改落实情况。
二、工作要求
(一)根据辖区内职业病防治重点行业、重点地区、重点职业病实际情况,结合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要求统筹安排开展随机监督检查工作,避免对同一单位因同一事项重复检查。在对用人单位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有关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的技术服务进行延伸检查。
(二)切实加强数据信息的审核与报送,请区卫生健康执法支队于2024年4月20日前、6月15日前、10月30日前分别将辖区年度职业卫生放射卫生随机监督抽查任务清单(附表4)、随机监督抽查工作阶段性总结、全年总结报送至委政法科邮箱。
附表:1.2024年用人单位职业卫生随机监督抽查计划表
2.2024年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随机监督抽查计划表
3.2024年放射诊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4.2024年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任务清单
附表1
2024年用人单位职业卫生随机监督抽查计划表
监督检查对象 |
抽查任务 |
重点检查内容 | ||
国家双随机 |
市级双随机 | |||
用人单位 |
全区抽查用人单位数量不低于100家(本底数低于100家的区县要求全覆盖监督检查) |
/ |
1.职业病防治管理组织和措施 |
1.是否按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2.是否建立、落实及公布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
2.职业卫生培训 |
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劳动者是否按规定的周期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培训内容、时间是否符合要求。 | |||
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 |
是否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是否按程序开展评审及存档、公示。 | |||
*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
是否如实、及时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 |||
5.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 |
1.是否按规定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评价,是否进行检测结果的报告和公布; 2.是否按规定配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并及时维护、保养,是否按规定发放、管理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劳动者佩戴使用。 | |||
6.职业病危害警示和告知 |
是否按规定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告知职业病危害及危害后果。 | |||
7.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 |
是否按规定开展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 | |||
8.职业病病人和疑似职业病病人处置 |
1.是否按规定处置职业病人、疑似职业病人; 2.是否为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提供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资料。 |
注:重点检查内容中“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是必查项。
附表2
2024年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随机监督抽查计划表
监督检查对象 |
抽查任务 |
重点检查内容 | ||
国家 双随机 |
市级 双随机 | |||
市内注册的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60% |
40% |
1.资质证书 |
1.是否未取得职业卫生或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或放射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 2.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情形。 |
2.业务范围 及出具证明 |
1.是否超出资质认可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或放射卫生技术服务; 2.是否出具虚假的职业卫生或放射卫生技术报告或其他虚假证明文件。 | |||
3.技术服务相关工作要求 |
1.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现场调查、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现场采样、现场检测、样品管理、实验室分析、数据处理及应用、危害程度评价、防护措施及其效果评价、技术报告编制等职业卫生或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活动; 2.是否存在具备自行检测条件而委托其他机构检测的情形,是否存在委托检测的机构不具备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和相应检测能力的情形,是否存在委托其他机构实施样品现场采集和检测结果分析及应用等工作的情形; 3.是否以书面形式与用人单位明确技术服务内容、范围以及双方的责任; 4.是否转包职业卫生或放射卫生技术服务项目; 5.是否擅自更改、简化技术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 6.是否按规定在网上公开职业卫生或放射卫生技术报告相关信息; 7.是否按规定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送职业卫生或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相关信息。 | |||
4.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
1.是否使用非本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职业卫生或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活动; 2.是否安排未达到技术评审考核评估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职业卫生或放射卫生技术服务; 3.是否在职业卫生或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报告或者有关原始记录上代替他人签字; 4.是否未参与相应技术服务事项而在技术报告或者有关原始记录上签字。 |
附表3
2024年放射诊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序号 |
监督检查对象 |
抽检比例 |
检查内容 |
备注 | |
国家双随机 |
市级双随机 | ||||
1 |
放射诊疗机构 (含中医医疗机构) |
20% |
3% |
1.建设项目管理情况;2.放射诊疗场所管理及其防护措施情况;3.放射诊疗设备管理情况;4.放射工作人员管理情况;5.开展放射诊疗人员条件管理情况;6.对患者、受检者及其他非放射工作人员的保护情况;7.放射事件预防处置情况;8.职业病人管理情况;9.档案管理与体系建设情况;10.核医学诊疗管理情况;11.放射性同位素管理情况;12.放射治疗管理情况。 |
|
2 |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
50% |
20% |
1.职业病诊断机构是否在备案的范围内开展工作;2.出具的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要求;3.技术人员是否满足工作要求;4.仪器设备场所是否满足工作要求;5.质量控制、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要求;6.档案管理是否符合相关要求;7.管理制度是否符合相关要求;8.劳动者保护是否符合相关要求;9.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禁忌、疑似职业病、职业病的告知、通知、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
|
3 |
职业病诊断机构 |
50% |
50% |
附表4
2024年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任务清单
区(县、自治县)
单位类别 |
辖区单位总数 |
抽查单位数 |
抽取比例 |
备注 | |
用人单位 |
|
|
|
| |
技术服务 机构 |
职业卫生 |
|
|
|
|
放射卫生 |
|
|
|
| |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
|
|
|
| |
职业病诊断机构 |
|
|
|
| |
放射诊疗机构 |
|
|
|
|
填表人: 填表时间: 联系电话: 审核人:
附件6
2024年学校卫生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一、工作任务
(一)学校卫生监督抽查。抽取全区25%的中小学校及高校,要将完成本抽查计划中的学校采光和照明抽查任务,作为贯彻落实《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的一项重要内容。具体抽查单位详见市执法平台双随机名单,其中市级双随机抽取单位仅需开展卫生监督,不需进行卫生检测。检查内容见附表1。
(二)“回头看”监督检查。对2023年学校卫生随机监督抽查受到行政处罚的单位,开展“回头看”监督检查,重点查看其整改落实情况。
二、工作要求
请区卫生健康执法支队于10月30前,完成2024年学校随机监督抽查工作,通过市执法平台在线填报模块填报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并将监督抽查工作总结报送至委政法科邮箱。
附表:2024年学校卫生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附表
2024年学校卫生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监督检查对象 |
抽查比例 |
检查内容 |
随机抽检项目(h) | |
国家双随机 |
市级双随机 | |||
中小学校及高校 |
20% |
5%(每个区县检查小学、初中、高中、职高、高校各1所。无此类学校可合理缺项)。 |
1.学校落实教学和生活环境卫生要求情况,包括教室课桌椅配备(a)、教室采光和照明(b)、教室人均面积、教室和宿舍通风设施、教学楼厕所及洗手设施设置等情况。学校提供的学习用品达标情况(c),包括教室灯具(d)、考试试卷(e)等情况。 2.学校落实传染病和常见病防控要求情况,包括专人负责疫情报告、传染病防控“一案八制”(f)、晨检记录和因病缺勤病因追查与登记记录、复课证明查验、新生入学接种证查验登记、按规定实施学生健康体检等情况、按要求设立卫生室或保健室、按要求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或保健教师等情况。(g) 3.学校落实饮用水卫生要求情况,包括使用自建设施集中式供水的学校落实水源卫生防护、配备使用水质消毒设施设备情况和使用二次供水的学校防止蓄水池周围污染和按规定开展蓄水池清洗消毒情况。 4.学校纳入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情况。 |
1.教室采光、照明及教室人均面积。 2.学校自建设施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水质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和消毒剂余量。 |
注:a.指每间教室至少设有2种不同高低型号的课桌椅,且每人一席。
b.教室采光和照明检查项目含窗地面积比、采光方向、防眩光措施、装设人工照明、黑板局部照明灯设置、课桌面照度及均匀度、黑板照度及均匀度,按照《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GB7793)的规定进行达标判定。
c.指达到《儿童青少年学习用品近视防控卫生要求》(GB40070)相关规定情况。
d.灯具检查包括强制性产品认证、色温、显色指数、蓝光。可通过现场查看灯具标志标识及索证资料来完成。对于GB7001中不免除视网膜蓝光危害评估的灯具,根据IEC/TR62778进行蓝光危害评估,黑板局部照明灯或教室一般照明灯中有一种不合格即判定为该项不合格;其他免除视网膜蓝光危害评估的灯具默认蓝光合格。
e.考试试卷检查包括学校自制考试试卷纸张D65亮度及D65荧光亮度、字体字号、行空。可通过实验室检测或现场查看索证资料来完成。
f.指《中小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管理规范》(GB28932)第4.8条规定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应急预案和相关制度。
g.指《中小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管理规范》(GB28932)第4.5条、4.6条规定的设立卫生室或保健室、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或保健教师的要求。
h.对国家双随机任务开展检测,市级双随机任务不开展检测。
附件7
2024年公共场所卫生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一、工作任务
(一)公共场所卫生随机监督抽查。在完成国家随机抽查任务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根据信用评价结果等级,实施差异化监管的方式,按照信用优秀(A级)0 %、信用良好(B级)1 %、信用一般(C级)3%、信用较差(D级)50%、信用差(E级)90 %的抽取比例,结合医疗卫生信用体系建设差异化监管的要求,共抽取全区20 %的公共场所,其中市级双随机抽取单位仅需开展卫生监督,不需进行卫生检测。具体抽查单位见市执法平台双随机名单,检查内容见附表。
(二)“回头看”监督检查。对2023年公共场所卫生随机监督抽查受到行政处罚的单位,开展“回头看”监督检查,重点查看其整改落实情况。
二、工作要求
请区卫生健康执法支队于6月20日、12月20日前分别通过市执法平台在线报表系统报送辖区内常年性开放游泳场所上半年、下半年监督检测情况明细表。于8月10日前,通过市执法平台在线报表系统报送辖区季节性开放游泳场所监督检测情况明细表。于8月20日前完成游泳场所的监督抽检及系统填报。于10月30前,完成全年公共场所随机监督抽查工作,通过市执法平台在线填报模块填报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并将监督抽查工作总结报送至委政法科邮箱。
附表:2024年公共场所卫生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附表
2024年公共场所卫生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监督检查 对象 |
抽查范围和数量 |
检查内容 |
检测项目(h) | ||
国家双随机 |
市级双随机 | ||||
游泳场所 |
区内全部人工游泳场所(含学校内游泳场所)(a) |
信用优秀(A级):0%; 信用良好(B级):1%; 信用一般(C级):3% 信用较差(D级):50% 信用差(E级):90% |
1.设置卫生管理部门或人员情况 2.建立卫生管理档案情况 3.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情况 4.设置禁止吸烟警语标志情况 5.对空气、水质、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情况 6.公示卫生许可证、卫生信誉度等级和卫生检测信息情况 7.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情况 8.实施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情况 9.住宿场所按照《艾滋病防治条例》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情况 10.生活美容场所违法开展医疗美容情况 |
1.泳池水浑浊度、pH、游离性余氯d、化合性余氯、臭氧、氧化还原电位、氰尿酸、尿素、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2.浸脚池水游离性余氯 |
室内空气中CO、CO2、PM10、甲醛、苯、甲苯、二甲苯(e) |
住宿场所 |
全区总数25%(a) |
1.棉织品外观、细菌总数、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pH。2.杯具外观、细菌总数、大肠菌群 | |||
沐浴场所 |
全区总数16%(a) |
1.棉织品外观、细菌总数、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pH。2.沐浴用水嗜肺军团菌、池水浊度 | |||
美容美发场所 |
全区总数8%(a) |
1.美容美发工具细菌总数、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2.棉织品外观、细菌总数、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pH | |||
其他公共场所 |
全市全部候车(机、船)室;全市营业面积2000m2以上商场(超市)60户,影剧院40户,游艺厅、歌舞厅、音乐厅、博物馆、展览馆共80户,数量不足的全部检查。(a) |
室内空气中CO、CO2、PM10、甲醛、苯、甲苯、二甲苯(e) | |||
集中空调 |
全区已抽取公共场所中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全部检查;其中抽取100户进行检测,数量不足的全部检测 |
1.建立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档案b 2.建立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应急预案情况b(c) 3.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卫生学评价情况c 4.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情况 d 4.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情况 |
1.冷却水中嗜肺军团菌f 2.送风质量细菌总数、真菌总数、β-溶血性链球菌、PM10、嗜肺军团菌g 3.风管内表面积尘量、细菌总数、真菌总数g |
备注:a.游泳场所按抽查任务的100%进行检测,住宿场所、沐浴场所、其他公共场所按抽查任务的50%进行检测,美容美发场所按抽查任务的20%进行检测。b.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10013-2023)规定的相关要求。c.使用单位需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报告复印件。d.游离性余氯、化合性余氯仅使用氯气及游离性余氯制剂消毒时要求,臭氧仅使用臭氧消毒时要求,氰尿酸使用二氯异氰尿酸钠和三氯异氰尿酸消毒时要求,氧化还原电位仅采用氯和臭氧消毒时要求。e.只对6个月内进行过室内大面积装修的场所检测甲醛、苯、甲苯、二甲苯项目。f.使用非开放式冷却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该指标合理缺项。g.使用无风管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该指标合理缺项。
附件8
2024年生活饮用水卫生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一、工作任务
(一)供水单位卫生随机监督抽查
1.抽查全区所有的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所有设计日供水1000m3以上的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具体抽查单位见市执法平台双随机名单。检查内容见附表1。
2.抽查全区30%在用集中式供水的乡镇,抽取辖区内10个二次供水设施,不足10个的全部检查;每个乡镇抽取10%的设计日供水100m3以上小型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检查内容见附表1。
(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随机监督抽查
1.抽取全区的输配水设备、水处理材料、化学处理剂生产企业(包含在华责任单位)及实体经营单位各10个。检查内容见表2。
2.抽取全区30%水质处理器生产企业或抽取全区10家水质处理器实体经营单位(6个城市经营单位、4个乡镇经营单位)。检查内容见附表2。
3.自行抽取在主要网络平台从事经销活动的所有网店,检查网店所有产品。至少抽取5家现制现售饮用水自动售水机经营单位,抽查每个单位1—3个应用现场,请结合卫监蓝盾专项行动一并开展检测工作。检查内容见附表2。
(三)“回头看”监督检查
对2023年生活饮用水卫生随机监督抽查受到行政处罚的单位,开展“回头看”监督检查,重点查看其整改落实情况。
二、工作要求
(一)全面建立卫生监督档案。对辖区现制现售饮用水单位进行全面摸底,宣传指导《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管理规范》(DB50/T 1512—2023),全面建立卫生监督档案。
(二)加强采样及检测。根据随机抽查任务清单,开展涉水产品的抽样,并将从涉水产品生产企业抽检的样品送区疾控中心进行产品检测。水质抽检由区疾控中心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的要求开展。市级双随机抽取单位仅需开展卫生监督,不需进行卫生检测。
(三)报送工作总结。请区卫生健康执法支队于4月20日前向委政法科报送南岸区生活饮用水卫生随机监督抽查任务清单。于6月15日前,将生活饮用水卫生阶段性工作总结报送至委政法科邮箱。于10月30日前,完成2024年生活饮用水随机监督抽查工作,通过市执法平台在线填报模块填报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并将监督抽查工作总结报送至委政法科邮箱。
附表:1.2024年生活饮用水卫生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2.2024年涉水产品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附表1
2024年生活饮用水卫生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监督检查对象 |
抽查比例(数量) |
检查内容 |
检测项目 |
责任区县 | |
国家双随机 |
市级双随机 | ||||
城市集中式供水a |
全区城市城区和县城的全部水厂 |
/ |
1.持有卫生许可证情况 2.水源卫生防护情况 3.供管水人员健康体检和培训情况 4.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情况 5.水质消毒情况 6.水质自检情况d 7.排查水质指标达标情况e |
出厂水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和消毒剂余量 / |
详见市执法平台。 |
农村集中式供水b |
全区农村全部设计日供水1000m3以上水厂 |
/ |
1.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服务开展情况 2.持有卫生许可证情况 3.水源卫生防护情况 4.水质经净化、消毒处理情况 | ||
全区抽查30%在用集中式供水的乡镇c |
/ |
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服务开展情况 |
根据辖区内综合卫生监督档案及相关调查资料等信息掌握的单位底数,按照相关要求制定双随机抽查清单。 | ||
二次供水 |
全区10个二次供水设施,不足10个的全部检查C |
/ |
1.供管水人员健康体检和培训情况 2.设施防护及周围环境情况 3.储水设备定期清洗消毒情况 4.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服务开展情况 |
出水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和消毒剂余量 |
注:a.含小型集中式供水;b农村集中式供水为除城市城区和县城之外集中式供水。
c.各地在综合卫生监督档案、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档案或记录以及相关调查资料等信息的基础上自行制定清单并实施双随机抽查。
d.水质自检包括委托检测。e.查阅供水单位检测资料,排查出厂水高氯酸盐、乙草胺、硝酸盐、浑浊度、高锰酸钾指数、游离氯、氯乙
烯、三氯乙烯、乐果等9项指标达标情况
附表2
2024年涉水产品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产品类别 |
抽查比例(数量) |
检查内容 |
检测项目(a) |
责任区县 | |
国家双随机 |
市级双随机 | ||||
输配水设备水处理材料化学处理剂 |
全区共2个实体经营单位b,含1个城市单位、1个农村单位,不足全部抽取 |
/ |
1.标签、说明书 2.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
---------- |
根据辖区内综合卫生监督档案及相关调查资料等信息掌握的单位底数制定双随机抽查清单,每区县抽取1家城市单位、1家乡镇单位。 |
现制现售饮用水自动售水机 |
全市5个经营单位(b),每个单位抽查1-3个应用现场。 |
每区县结合国家双随机,共抽取5个经营单位(b),每个单位抽查1-3个应用现场。 |
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
出水水质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耗氧量等 |
根据辖区内综合卫生监督档案及相关调查资料等信息掌握的单位底数制定双随机抽查清单。 |
注:a.无负压供水设备、饮用水消毒设备、大型水质处理器产品卫生安全性检测合理缺项。
b.各地在综合卫生监督档案及相关调查资料等信息基础上自行制定清单并实施双随机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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