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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委>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履职依据>政策文件
  • [ 索引号 ]
  • 11500108742898219N/2020-00022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卫生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 南岸区卫生健康委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0-08-18
  • [ 发布日期 ]
  • 2020-08-21
关于印发重庆市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实施意见的通知
日期:2020-08-21 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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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0-08-21 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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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18日                



重庆市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

实施意见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的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20〕2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推进药事管理和药学服务职能改革

(一)提高对药事工作的认识。随着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切入点和突破口的公立医院综合改革逐步推进,医疗机构药学服务必须实现“两个转变”,即从“以药品为中心”转变为“以病人为中心”;从“以保障药品供应为中心”转变为“在保障药品供应的基础上,以重点加强药学专业技术服务、参与临床用药为中心”。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级医疗机构务必顺应改革形势,加快药事管理和服务的职能转变,提升医疗机构管理水平,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二)加强药学部门标准化建设。各级医疗机构应根据本机构功能、任务、规模设置药学部门,配备与药学部门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房屋、设备和设施。二、三级医院统一设置药学部,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二级科室;基层医疗机构设置药剂科。医疗机构应逐步充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到2021年二、三级医院药学人员占卫技人员总数比例达到5%,2025年达到8%;基层医疗机构应配备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资格的药学人员。二级以上药学部门负责人应具有医学类专业背景,原则上应具备本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按临床科室负责人进行管理,岗位保持相对稳定。

(三)完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制度。分别组建市、区两级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及药师专家库,并制定完善工作制度及职责,为全市及本区县药事管理和药学服务提供技术支持。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在确定采购目录和采购工作中,应当在所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导下,从药师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药学专家参加,并加大药学专家意见的权重。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试点建立总药师制度,并将总药师纳入本级药师专家库管理。

二、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

(四)规范医疗机构用药目录。医疗机构要依据安全、有效、经济的用药原则和本机构疾病治疗特点,及时优化本机构用药目录。加大力度促进基本药物优先配备使用,逐步实现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二级公立医院、三级公立医院基本药物配备品种数量占比原则上分别不低于90%、80%、60%,推动各级医疗机构形成以基本药物为主导的“1+X”用药模式。“1”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市卫生健康委每年动态调整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标准,并纳入年度目标考核;“X”为非基本药物,应当经过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充分评估论证,并优先选择国家及我市组织集中采购和使用药品、国家谈判药品及国家医保目录药品。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定期分析辖区内医疗机构药品配备使用情况,指导督促公立医疗机构不断优化用药目录,形成科学合理的用药结构。

(五)完善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供应制度。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要坚持集体决策、程序公开、阳光采购原则。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可探索由采购中心、后勤保障等部门,或在药学部门设置药品保障供应科,负责本机构药品统一采购,严格执行药品购入检查、验收等制度。公立医疗机构应当认真落实国家和全市药品集中采购要求;依托重庆药交所,积极参与建设全国统一开放的药品公共采购市场。

(六)推进区域化药事管理和药学服务。在推行上下级用药衔接医共体试点区县建立区域药事管理和处方审核中心,实现医共体牵头医院对基层医疗机构实行处方前置审核。鼓励城市医联体、医共体推进上下级用药衔接,探索统一管理、统一用药目录、统一药品配备、统一药品配送、统一药学服务、统一信息管理的“药通”模式。医疗联合体内上级医疗机构要加强对下级医疗机构的指导,提高基层药学服务水平和医疗服务质量。

(七)加强医疗机构短缺药品监测和储备。制定全市短缺药品管理办法,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导公立医疗机构做好短缺药品监测预警,提高分级应对能力。医疗机构要加强对短缺药品的预判,及时分析短缺原因,必要时采取调整目录、更换配送企业等措施保障临床用药。医疗机构要合理设置急(抢)救药等特定药品库存警戒线,制定短缺药品和易短缺药品清单,对清单内药品按一个季度用量进行储备,以保障临床供应。  

(八)加强医疗机构制剂工作。鼓励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大医疗机构制剂研发和配制,为临床提供用药保障。在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开展重庆市医疗机构制剂中心建设试点,对临床急需且疗效独特的制剂品种,按规定调剂使用,简化调剂使用审批流程。制定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管理制度,对医疗机构制剂配制和调剂使用审批事项进行优化,给予政策保障。落实医疗机构制剂配制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不断提高制剂配制质量水平。

三、加强药学专业技术服务

(九)开展临床药学重点专科建设。以创建西部医学中心为契机,启动重庆市临床药学重点专科建设,实现药学临床、教学、科研和管理协同发展,推动临床药学专科整体实力不断提升,并与医院相关临床医学优势学科全面对接,形成具有重庆特色的梯队式临床药学重点专科集群,在西部地区率先起到引领、示范和辐射作用。

(十)建立临床药师工作制度。医疗机构要开设药学门诊或医药联合门诊,为患者提供用药指导。到2021年,委属三级医院全部开设药学门诊或医药联合门诊,到2022年全市所有三级医院开设药学门诊,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根据自身特点开设药学专科门诊。实行处方前置审核,到2021年委属三级医院实现门急诊处方前置审核全覆盖,到2022年全市三级医院实现门急诊处方前置审核全覆盖。实行临床药师驻科制度,推动临床药师积极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工作,履行药物重整、医嘱审核、用药监护、用药教育、治疗药物监测、药学查房、用药方案制定、处方点评等驻科临床药师工作职责。制定临床药学服务工作标准,建立临床药师工作平台,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医疗机构应结合实际情况率先在自身优势学科住院科室派驻临床药师,到2022年,三级医疗机构实现50%以上,二级医疗机构30%以上住院科室有专科临床药师驻科,农村区域医疗卫生中心和城市社区医院率先配备社区临床药师,并逐步达到全覆盖,构建起“医-药-护-技”协同发展的医疗服务模式。探索实行临床药师院际会诊制度。

(十一)发展居家社区药学服务。在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中,积极开展用药咨询、家庭药箱管理等服务。可将药学服务纳入差异化、菜单式服务包和个性化有偿签约服务。鼓励医疗联合体内将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药师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团队,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为老年人、孕产妇、儿童等重点人群开展上门的居家药学服务。 

(十二)规范“互联网+药学服务”。加快推进重庆市互联网医院建设试点,在开展互联网诊疗或远程医疗服务过程中,要以实体医疗机构内的药师为主体,积极提供在线药学咨询、指导患者合理用药、用药知识宣教等“互联网+药学服务”。规范电子处方在互联网流转过程中的关键环节,电子处方审核、调配、核对人员必须采取电子签名或信息系统留痕的方式,确保信息可追溯。探索医疗卫生机构处方信息与药品零售消费信息互联互通。强化电子处方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不断完善监管措施。推广医院“智慧药房”,三级及有条件的二级医疗机构均要逐步开展智慧化药房建设。

四、强化药品合理使用

    (十三)加强医疗机构药品安全管理。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覆盖药品采购、贮存、发放、调配、使用等全过程的监测系统,加强药品使用情况动态监测分析,对药品使用数量进行科学预估,并实现药品来源、去向可追溯。按照药品贮存相关规定,配备与药品贮存条件相一致的场所和设施设备。遵循近效期先出的原则,避免出现过期药品。严格规范特殊管理药品和高风险药品的管理,防止流入非法渠道。
    (十四)提高医师临床合理用药水平。医师要遵循合理用药原则,依据相关疾病诊疗规范、用药指南和临床路径合理开具处方,优先选用国家基本药物、国家及我市组织集中采购和使用药品、国家谈判药品及国家医保目录药品。充分发挥各级药事质量控制中心作用,加强对药品不良反应、用药错误和药害事件的监测,按规定及时上报,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强化处方审核和点评工作,将考核结果纳入对医疗机构及个人的绩效考核指标和职称评审条件,并与医师处方权授予、医师定期考核和药师审核处方质量评价挂钩,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十五)强化药师对处方的审核和调剂。医疗机构药师或其他药学技术人员负责处方的审核、调剂等药学服务,所有处方均应当经通过处方审核能力培训或具有临床药师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通过后方可进入划价收费和调配环节。加快推进门急诊处方信息化建设力度。加大处方审核和点评力度,重点对处方的合法性、规范性、适宜性进行审核,对于不规范处方、用药不适宜处方及超常处方等,应当及时与处方医师沟通并督促修改,确保实现安全、有效、经济、适宜用药。

(十六)加强合理用药管理和绩效考核。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医疗机构药物合理使用等相关指标纳入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绩效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与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和医务人员绩效工资挂钩。药师或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发现不合理处方应当及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医疗保障部门发现可能会对医疗保障基金支出造成影响或损失的处方,应当及时按有关规定和协议进行处理,并做好和医疗机构的沟通。

五、加强药学人才队伍建设

    (十七)开展药学能力培训。将药品合理使用培训作为继续教育重要内容,把“药政云课堂”建设成我市合理用药线上培训平台,开展以基本药物为重点的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处方集等培训,实现医疗机构医师药师培训全覆盖。

(十八)加强药学基础人才培养。根据临床需求,鼓励有条件的在渝高校举办临床药学本科专业教育。引导高校根据药学服务需求,合理确定药学相关专业招生规模及结构,扩大相关专业研究生招生规模。强化药学相关学科建设,加强学生药物治疗相关专业知识和临床实践能力培养。加强药学类、药品制造类等专业职业教育,为医疗机构输送药学、制剂生产等领域技术技能人才,不断优化药学人才结构。

(十九)加大临床药师培训力度。大力培养并合理配备临床药师,全面提升临床药师专业素养和临床服务能力。加强临床药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建设工作,重点培养临床药师师资力量,组织遴选优秀师资前往国内先进地区开展培训。实施临床药师培训项目,每年规范化培训200名临床药师。到2025年,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达到每百张床位配备临床药师不少于1人。逐步推进社区临床药师培养。

(二十)加大药学高层次人才培养和引进。把临床药学纳入重庆市中青年医学高端人才培养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加大药学专业人才招聘力度,实现医疗机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占比不少于本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8%,医疗机构可根据本机构人才结构情况适当降低招聘学历层次,注重依托高校招聘、组团招聘、“绿色通道”引才等方式引进紧缺专业人才。对引进培养的国家、省市级药学人才,在科研重点项目和重点实验室建设等,按规定给予奖励和资助。

(二十一)合理体现药学服务价值。在医疗服务价格中统筹考虑药学服务的成本和价值,支持药学服务发展,激励药学人员在促进合理用药、减少资源浪费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医疗机构应当强化药师对处方的审核,规范和引导医师用药行为,并在药师薪酬中体现其技术劳务价值。医疗保障部门将药师审核处方情况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绩效考核体系。
    (二十二)保障药师合理待遇。落实“两个允许”要求,充分体现药师的岗位特点和技术服务价值,保障药师合理的收入水平。鼓励将临床药师的绩效工资分配纳入临床业务科室统一核算统一分配,增强药师职业吸引力。在高级称职评审申报专业中设置临床药学等二级药学学科,并在高评委中单列药学评审专业小组,结合药师不同岗位特点,建立完善以临床需求为导向的人才评聘机制。改善医疗机构药师的工作条件,为开展药学服务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

六、完善行业监管

    (二十三)开展药品使用监测和临床综合评价。建立覆盖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使用监测信息网络,推广应用统一的药品编码。建立健全药品使用监测与临床综合评价工作机制和标准规范。各级医疗机构要对药品临床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等开展综合评价,将评价结果作为医疗机构用药目录遴选、药品临床合理使用、控制不合理药品费用支出等的重要依据。

(二十四)加强合理用药监管。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的合理用药监测指标体系和有关要求实施监管。市卫生健康委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抽查机制,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对各区县、各级医疗机构处方有关情况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各区县也要相应加大抽查和公布力度。

(二十五)规范药品推广和公立医疗机构药房管理。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参加涉及药品耗材推广的学术活动的管理,由企业举办或赞助的学术会议、培训项目等邀请由医疗机构统筹安排,并公示、备案备查。坚持公立医疗机构药房的公益性,公立医疗机构不得承包、出租药房,不得向营利性企业托管药房,不得以任何形式开设营利性药店。公立医疗机构与企业合作开展物流延伸服务的,应当按企业所提供的服务向企业支付相关费用,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医疗机构的药事管理工作。

七、强化组织实施

(二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各部门要按照深化医改总体要求,把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作为医改近期重点任务进行部署,加强相关政策衔接配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落实国家药品处方集和药事质量控制指标,加强药学人才和学科建设。教育部门要加大药学专业学位特别是临床药学专业学生的培养力度,提高教育质量。财政部门要按规定落实投入责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快推进公立医院薪酬制度和职称评定改革,完善药学人员岗位设置。医疗保障部门要统筹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药品监管部门要优化医疗机构制剂配制和调剂使用审批制度,加强医疗机构制剂质量监管。

(二十七)加强督促指导。市卫生健康委将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医疗机构药事管理重点工作跟踪和通报制度,加强各地工作进展的监测和定期通报,对进展滞后或管理不力的地区,要向区县级人民政府通报并采取对地方相关部门约谈等方式督促及时整改。
  (二十八)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宣传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的重大意义。加强政策解读,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妥善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大力宣传药学服务先进典型,增强药学人员职业荣誉感,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该文件自2020年9月2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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