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内各医疗机构:
根据《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办理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有关事宜的通知》(渝卫职办﹝2020﹞21号文件精神及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办证要求
(一)办证对象:在南岸区报名点报名参加2020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的考生。
(二)办证安排:一是集中办理,由各单位专人负责将本单位成绩合格人员材料按照文件要求收齐后统一报送;二是个人办理,个体经营者、离职人员等无托管单位的合格人员,可按照文件要求自行报送材料。
二、证书办理所需提交的材料
(一)集中办理须提交以下材料
1.《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附件1)一式3份;
2.合格考生本人身份证原件(原件由工作单位审核后退回考生);
3.合格考生本人1寸照片3张(近期同底彩色免冠登记照),贴合格人员表上;
4. 由单位统一办理证书,还需提交《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办理汇总表》(附件3)纸质件(盖公章)和电子版(未提交办证资料的人员不纳入其中)。
(二)个人办理须提交以下材料
1.《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附件1)一式3份;
2.合格考生本人身份证原件(验原件);
3.合格考生本人1寸照片3张(近期同底彩色免冠登记照),贴合格人员表上;
4.个人委托他人办理者,除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供委托书(委托书上双方签字盖手印)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注意事项
(一)2020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从2021年4月20日起进行办理;
(二)鉴于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为避免办理人员过多,区内各医疗机构集中办理时,请提前预约办理时间和证书领取时间,以保证疫情安全;请来现场报送材料的人员,提前准备好“渝康码”出示,并佩戴好口罩,做好疫情防控。
(三)《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表格填写不得有涂改,考生必须在领证人签字处手写签名;
(四)考生及所在单位要高度重视考试档案管理工作。取得专业技术证书后,考生应妥善保管。《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作为考生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依据,一份由考生交工作单位或档案存放单位存入本人人事档案、二份由考生本人保管;
(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新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41号)和《关于清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旧版证书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8﹞28号)文件规定,在考试结束满5年仍未领取的新版证书,由指定印制企业统一回收销毁,对考试结束时间已超过5年且无人认领的旧版证书,各地人事考试机构可自行销毁的要求,将对已超过保管年限的证书进行清理销毁。请区内各单位务必通知本单位考生尽快办理资格证书,并请考生相互转告。
四、其他
(一)各单位应于2021年5月25日前将材料准备齐后报送至重庆市南岸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管理中心4楼405(南兴路48号)。
每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上午9:00-11:00,下午2:00-5:00,节假日除外)。
(二)南岸区报名点的考生资格证书由南岸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管理中心统一到市卫考办办理和领取,并按照疫情防控要求有序发放证书。
附件:1.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合格登记表
2.《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合格登记表》(样表)
3.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办理汇总表
4.资格名称
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3月26日
(联系人:张雪梨;联系电话:023-62893004)
附件1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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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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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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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1寸近照 | ||||||||||
本专业最高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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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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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学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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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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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工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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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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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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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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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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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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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资格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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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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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号/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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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人事档案存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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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管理 机构意见 |
该同志经全国统一考试,达到国家/重庆市合格线,全部规定科目成绩合格。 (章) 年 月 日 | |||||||||||||||
市职改办 意见 |
该同志具备 资格。 (章) 年 月 日 |
注:1.本表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电脑打印均可。
2.表中有关时间均按“X年X月X日”格式填写(如2010年5月22日)。
3.办证人员按照样表填写自己的实际情况,并将一寸照片贴在表上指定位置。
4.本表作为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以及证书遗失补办的重要依据,一式三份,由考生本人留存二份,装本人人事档案一份。
领证人签字: 领证日期: 联系电话:
附件2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样表)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年月 |
XXXX年X月 |
贴1寸近照 | ||||||||||
本专业最高学历 |
国家认可与本次考试相关专业的最高学历 |
毕业时间 |
XXXX年X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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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学专业 |
与毕业证书所述专业一致 |
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 |
X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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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工作时间 |
XXXX年X月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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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填单位全称 | |||||||||||||||
报考专业 |
与本次考试准考证填报专业一致 |
级别 |
初级(士),初级(师),中级 |
类 别 |
卫生 | |||||||||||
取得资格名称 |
规范填写,见附件4 |
取得时间 |
护考填写:2020年09月15日 卫考填写:2020年09月27日 | |||||||||||||
管理号 |
单位提供或办理现场填写 | |||||||||||||||
本人人事档案存放单位 |
据实填写。未按人事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存放档案者,应先按规定办理人事代理或档案托管,填写自存,否则不予受理证书申办 | |||||||||||||||
考试管理 机构意见 |
该同志经全国统一考试,达到国家√/重庆市合格线,全部规定科目成绩合格。 (章) 2020年 月 日 | |||||||||||||||
市职改办 意见 |
该同志具备与“取得资格名称”一致资格。 (章) 2020年 月 日 |
注:1.本表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电脑打印均可。2.表中有关时间均按“X年X月”格式填写(如2010年5月)。3.办证人员按照样表填写自己的实际情况,并将一寸照片贴在表上指定位置。4.本表作为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以及证书遗失补办的重要依据,一式三份,由考生本人留存二份,装本人人事档案一份。
领证人签字:手写签名 领证日期: 联系电话:
附件3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办理汇总表
单位(盖章): 办证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专业名称 |
级别 |
管理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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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本表由单位统一填写,领取证书时提交。
附件4
资格名称
专业名称 |
资格名称 | ||
初级(士) |
初级(师) |
中级 | |
临床、口腔、公卫医学类(全科医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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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治医师 (全科主治医师) |
中医医学类 (全科医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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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治中医师 (全科主治中医师) |
护理学 |
护士 |
护师 |
主管护师 |
药学 |
药士 |
药师 |
主管药师 |
中药学 |
中药士 |
中药师 |
主管中药师 |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
检验士 |
检验师 |
主管检验师 |
理化检验技术 |
理化检验士 |
理化检验师 |
主管理化检验师 |
微生物检验技术 |
微生物检验士 |
微生物检验师 |
主管微生物检验师 |
口腔医学技术 |
口腔技士 |
口腔技师 |
主管口腔技师 |
放射医学技术 |
放射技士 |
放射技师 |
主管放射技师 |
病理学技术 |
病理技士 |
病理技师 |
主管病理技师 |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
康复治疗士 |
康复治疗师 |
主管康复治疗师 |
营养 |
营养士 |
营养师 |
主管营养师 |
病案信息技术 |
病案信息士 |
病案信息师 |
主管病案信息师 |
输血技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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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血技师 |
主管输血技师 |
神经电生理(脑电图)技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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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经电生理师 |
主管神经电生理师 |
心理治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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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治疗师 |
主管心理治疗师 |
核医学技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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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核医学技师 |
超声波医学技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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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超声波技师 |
消毒技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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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消毒技师 |
心电学技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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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心电学技师 |
肿瘤放射治疗技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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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肿瘤放射技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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