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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委>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惠民惠农资金>补贴政策清单
  • [ 索引号 ]
  • 11500108742898219N/2024-00073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卫生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南岸区卫生健康委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4-05-20
  • [ 发布日期 ]
  • 2024-05-20
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政策清单(2024年)
日期:2024-05-20 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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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5-20 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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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名目 补贴对象 补贴标准 政策依据 申请方式 咨询电话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2.本人为本市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业户口;
3.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现存活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申请当年年满60周岁。
1.农村独生子和双女家庭父母每人每年1080元。
2.农村独生女家庭父母每人每年1560元。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60号)
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在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中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意见(人口厅发〔2008〕20号)
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计生利益导向政策的通知(渝人口发〔2013〕27号)
每年1月1日至1月31日 ,符合条件的对象向户籍地所在地村(社区)申请。 023-62988181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2.本市户口;
3.现无存活子女或现存活一个子女(包括合法收养一个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及以上残疾;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申请当年女方年满49周岁。
1.独生子女三级及以上残疾家庭父母每人每年10320元。
2.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父母每人每年12960元。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60号)
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计生利益导向政策的通知》(渝人口发〔2013〕27号)
符合条件的对象及时向向户籍地所在村(社区)申请。 023-6298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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