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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委>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基层政务公开>卫生健康领域>结果信息>行政处罚
  • [ 索引号 ]
  • 11500108742898219N/2024-00010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卫生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南岸区卫生健康委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4-02-09
  • [ 发布日期 ]
  • 2024-02-19
2024年南岸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月4日-2月8日)
日期:2024-02-19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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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2-19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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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元) 处罚程序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1 南岸朱联荣诊所 朱联荣 南岸卫医罚〔2024〕3号 医疗卫生 南岸区朱联荣诊所开展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行政处罚决定:警告,(罚款:10000);行政强制及其他措施:无;其他处理情况:无 一般程序 2024/01/29 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 南岸丁文诊所 丁文 南岸卫放罚〔2024〕1号 放射卫生 南岸丁文诊所放射性设备口腔颌面锥形束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1年内未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进行状态检测 1、《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三项;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警告,(罚款:3500);行政强制及其他措施:无;其他处理情况:无 一般程序 2024/02/05 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3 南岸区锋益美容店 姜娜娜 南岸卫公罚〔2024〕3号 公共场所卫生 南岸区锋益美容店(姜娜娜)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警告,(罚款:500);行政强制及其他措施:无;其他处理情况:无 一般程序 2024/02/05 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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