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元) | 处罚程序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1 | 南岸区黄春蓉中西医结合诊所 | 黄春蓉 | 南岸卫传罚〔2024〕1号 | 传染病防治 | 南岸区黄春蓉中西医结合诊所未按照类别将感染性医疗废物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 |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项;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2、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警告,(罚款:2000);行政强制及其他措施:无;其他处理情况:无 | 一般程序 | 2024/03/14 | 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2 | 经济技术开发区配红足浴店 | 陈配红 | 南岸卫公罚〔2024〕6号 | 公共场所卫生 | 经济技术开发区配红足浴店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1名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警告,(罚款:500);行政强制及其他措施:无;其他处理情况:无 | 一般程序 | 2024/03/13 | 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3 | 经济技术开发区任传英诊所 | 任传英 | 南岸卫医罚〔2024〕6号 | 医疗卫生 | 经济技术开发区任传英诊所工作人员上岗工作时,未佩带载有本单位名称、本人姓名、职务、职称等真实执业信息的标牌 | 1、《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警告,(罚款:1000);行政强制及其他措施:无;其他处理情况:无 | 一般程序 | 2024/03/05 | 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4 | 经济技术开发区鑫漫足浴店 | 陈孔志 | 南岸卫公罚〔2024〕5号 | 公共场所卫生 | 经济技术开发区鑫漫足浴店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1名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警告,(罚款:500);行政强制及其他措施:无;其他处理情况:无 | 一般程序 | 2024/02/29 | 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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