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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委>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基层政务公开>卫生健康领域>结果信息>行政处罚
  • [ 索引号 ]
  • 11500108742898219N/2024-00091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卫生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南岸区卫生健康委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4-06-27
  • [ 发布日期 ]
  • 2024-06-27
2024年南岸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信息公示(6月24日-6月27日)
日期:2024-06-27 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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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6-27 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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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元) 处罚程序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1 重庆扬豪商务酒店有限公司 王公英 南岸卫公罚〔2024〕19号 公共场所 重庆扬豪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1名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罚款。 警告;罚款500 一般程序 2024-06-13 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 南岸蔡绍平诊所 蔡绍平 南岸卫传罚〔2024〕4号 传染病防治 南岸蔡绍平诊所未按照类别将损伤性医疗废物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项;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2、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警告;罚款2000 一般程序 2024-06-20 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3 南岸区小安足浴服务店 罗高安 南岸卫公罚〔2024〕31号 公共场所 南岸区小安足浴服务店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1名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警告;罚款500 一般程序 2024-06-21 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4 南岸区妙婧美容服务中心 沈瑶 南岸卫公罚〔2024〕34号 公共场所 南岸区妙婧美容服务中心未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警告;罚款1000 一般程序 2024-06-13 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5 南岸宋安莉诊所 宋安莉 南岸卫医罚〔2024〕12号 医疗机构 南岸宋安莉诊所非卫生技术人员正在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罚款1000 一般程序 2024-05-30 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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