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元) | 处罚程序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1 | 重庆扬豪商务酒店有限公司 | 王公英 | 南岸卫公罚〔2024〕19号 | 公共场所 | 重庆扬豪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1名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罚款。 | 警告;罚款500 | 一般程序 | 2024-06-13 | 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2 | 南岸蔡绍平诊所 | 蔡绍平 | 南岸卫传罚〔2024〕4号 | 传染病防治 | 南岸蔡绍平诊所未按照类别将损伤性医疗废物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 |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项;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2、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警告;罚款2000 | 一般程序 | 2024-06-20 | 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3 | 南岸区小安足浴服务店 | 罗高安 | 南岸卫公罚〔2024〕31号 | 公共场所 | 南岸区小安足浴服务店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1名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警告;罚款500 | 一般程序 | 2024-06-21 | 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4 | 南岸区妙婧美容服务中心 | 沈瑶 | 南岸卫公罚〔2024〕34号 | 公共场所 | 南岸区妙婧美容服务中心未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 警告;罚款1000 | 一般程序 | 2024-06-13 | 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5 | 南岸宋安莉诊所 | 宋安莉 | 南岸卫医罚〔2024〕12号 | 医疗机构 | 南岸宋安莉诊所非卫生技术人员正在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 罚款1000 | 一般程序 | 2024-05-30 | 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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