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元) | 处罚程序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1 | 南岸区叶梅美容店 | 王叶梅 | 南岸卫公罚〔2024〕32号 | 公共场所 | 南岸区叶梅美容店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1名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罚款。 | 警告; 罚款500 | 一般程序 | 2024/06/13 | 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2 | 南岸区茉沫酒店 | 罗迪 | 南岸卫公罚〔2024〕33号 | 公共场所 | 南岸区茉沫酒店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1名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罚款。 | 警告; 罚款500 | 一般程序 | 2024/06/13 | 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3 | 经济技术开发区卓名酒店 | 曹泽芳 | 南岸卫公罚〔2024〕41号 | 公共场所 | 经济技术开发区卓名酒店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1名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罚款。 | 警告; 罚款500 | 一般程序 | 2024/07/10 | 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4 | 重庆嘉斯道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 郑小松 | 南岸卫公罚〔2024〕38号 | 公共场所 | 重庆嘉斯道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 警告; 罚款1000 | 一般程序 | 2024/06/26 | 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5 | 重庆楠舍悦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石兴明 | 南岸卫公罚〔2024〕16号 | 公共场所 | 重庆楠舍悦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 警告; 罚款1000 | 一般程序 | 2024/06/18 | 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6 | 重庆金晓心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南岸分公司 | 叶磊 | 南岸卫公罚〔2024〕36号 | 公共场所 | 重庆金晓心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南岸分公司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1名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警告; 罚款500 | 一般程序 | 2024/06/20 | 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7 | 南岸区力鸿宾馆 | 吴玲 | 南岸卫公罚〔2024〕37号 | 公共场所 | 南岸区力鸿宾馆未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 警告; 罚款1000 | 一般程序 | 2024/06/20 | 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其他网站
版权所有: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 主办: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ICP备案:渝ICP备202101158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5001080014 渝公网安备:500108020011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