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元) | 处罚程序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1 | 南岸黄作明诊所 | 黄作明 | 南岸卫医罚〔2024〕19号 | 医疗机构 | 南岸黄作明诊所工作人员上岗工作时,未佩带载有本单位名称、本人姓名、职务、职称等真实执业信息的标牌 | 1、《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警告;罚款1000 | 一般程序 | 2024/07/23 | 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2 | 南岸陈国定西医诊所 | 陈国定 | 南岸卫传罚〔2024〕12号 | 传染病防治 | 南岸陈国定西医诊所未按照类别将损伤性医疗废物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 |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项;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2、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警告;罚款2000 | 一般程序 | 2024/07/26 | 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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