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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委>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基层政务公开>卫生健康领域>结果信息>行政处罚
  • [ 索引号 ]
  • 11500108742898219N/2024-00103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卫生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南岸区卫生健康委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4-08-02
  • [ 发布日期 ]
  • 2024-08-02
2024年南岸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信息(7月28日-8月2日)
日期:2024-08-02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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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8-02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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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元) 处罚程序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1 南岸黄作明诊所 黄作明 南岸卫医罚〔2024〕19号 医疗机构 南岸黄作明诊所工作人员上岗工作时,未佩带载有本单位名称、本人姓名、职务、职称等真实执业信息的标牌 1、《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警告;罚款1000 一般程序 2024/07/23 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 南岸陈国定西医诊所 陈国定 南岸卫传罚〔2024〕12号 传染病防治 南岸陈国定西医诊所未按照类别将损伤性医疗废物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项;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2、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警告;罚款2000 一般程序 2024/07/26 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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