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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委>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基层政务公开>卫生健康领域>结果信息>行政处罚
  • [ 索引号 ]
  • 11500108742898219N/2024-00110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卫生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南岸区卫生健康委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4-08-16
  • [ 发布日期 ]
  • 2024-08-16
2024年南岸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信息公示(8月12日-16日)
日期:2024-08-16 1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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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8-16 1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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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元) 处罚程序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1 重庆倾辰医疗美容门诊部 刘迅 南岸卫医罚〔2024〕22号 医疗卫生 重庆倾辰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上岗工作时,未佩带载有本单位名称、本人姓名、职务、职称等真实执业信息的标牌。 1、《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罚款1000元 一般程序 2024/08/12 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 经济技术开发区安肤堂美容美体中心 吴小琴 南岸卫公罚〔2024〕51号 公共场所 经济技术开发区安肤堂美容美体中心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吴小琴等1名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警告;罚款500元 一般程序 2024/08/12 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3 南岸区尹归元美容美体店 李伯萍 南岸卫公罚〔2024〕46号 公共场所 南岸区尹归元美容美体店未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警告;罚款1000元 一般程序 2024/08/06 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4 朴凡(重庆)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李彬 南岸卫公罚〔2024〕47号 公共场所 朴凡(重庆)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李彬等1名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警告;罚款500元 一般程序 2024/08/07 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5 重庆青一诊所管理有限公司南岸铜元局口腔诊所 邓军 南岸卫消罚〔2024〕3号 消毒产品 重庆青一诊所管理有限公司南岸铜元局口腔诊所使用的马尼牌拔髓针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规范、规定。 1、《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1、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2、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1000元 一般程序 2024/08/01 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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