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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委>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基层政务公开>卫生健康领域>结果信息>行政处罚
  • [ 索引号 ]
  • 11500108742898219N/2024-00119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卫生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南岸区卫生健康委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4-08-30
  • [ 发布日期 ]
  • 2024-08-30
2024年南岸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信息公示(8月26日-30日)
日期:2024-08-30 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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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8-30 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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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元) 处罚程序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1 南岸区南酷歌城 沈强 南岸卫公罚〔2024〕54号 公共场所 南岸区南酷歌城未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警告,;罚款1000 一般程序 2024/08/19 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 重庆天石力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陈航 南岸卫公罚〔2024〕58号 公共场所 重庆天石力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1名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罚款。 警告,;罚款500 一般程序 2024/08/16 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3 南岸区名贯宾馆 肖思素 南岸卫公罚〔2024〕59号 公共场所 南岸区名贯宾馆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1名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罚款。 警告,;罚款500 一般程序 2024/08/19 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4 南岸区恒美美容院 张远梅 南岸卫公罚〔2024〕52号 公共场所 南岸区恒美美容院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1名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警告,;罚款500 一般程序 2024/08/21 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5 南岸区尤可理发店 袁学强 南岸卫公罚〔2024〕57号 公共场所 南岸区尤可理发店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1名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和参照《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GC011A的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500元)的行政处罚 警告,;罚款500 一般程序 2024/08/07 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6 南岸区奈妍美容店 熊永杰 南岸卫公罚〔2024〕56号 公共场所 南岸区奈妍美容店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1名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警告,;罚款500 一般程序 2024/08/05 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7 重庆唐森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 吴浩 南岸卫公罚〔2024〕55号 公共场所 重庆唐森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1名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和参照《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GC011A;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警告,;罚款500 一般程序 2024/08/02 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8 南岸刘长林口腔诊所 刘长林 南岸卫医罚〔2024〕23号 医疗机构 南岸刘长林口腔诊所未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医务人员及其资质情况、收费标准等公示于明显位置 1、《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罚款1000 一般程序 2024/08/21 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9 重庆晨康诊所管理有限公司南岸江南水岸诊所 魏瑞华 南岸卫医罚〔2024〕24号 医疗机构 重庆晨康诊所管理有限公司南岸江南水岸诊所工作人员上岗工作时,未佩带载有本单位名称、本人姓名、职务、职称等真实执业信息的标牌 1、《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罚款1000 一般程序 2024/08/21 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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