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元) | 处罚程序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1 | 重庆旭雪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杨维亮 | 南岸卫公罚〔2024〕64号 | 公共场所 | 重庆旭雪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1名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警告,;罚款500 | 一般程序 | 2024/10/14 | 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2 | 南岸区南坪正街社区卫生服务站 | 周锡国 | 南岸卫传罚〔2024〕17号 | 传染病防治 | 南岸区南坪正街社区卫生服务站未按照类别将使用过的金属口腔探针、口腔镜及一次性塑料托盘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 |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项;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2、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警告,;罚款2000 | 一般程序 | 2024/10/11 | 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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