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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委>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基层政务公开>卫生健康领域>结果信息>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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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500108742898219N/2024-00191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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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南岸区卫生健康委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4-11-22
  • [ 发布日期 ]
  • 2024-11-22
2024年南岸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信息公示(11月18日-11月22日)
日期:2024-11-22 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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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11-22 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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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元) 处罚程序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1 重庆浩茂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谭志兵 南岸卫医罚〔2024〕31号 医疗机构 重庆浩茂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未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医务人员及其资质情况、收费标准等公示于明显位置。 1、《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罚款1000 一般程序 2024/11/12 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 重庆悠乐南滨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宋爽 南岸卫公罚〔2024〕70号 公共场所 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1名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警告; 罚款500 一般程序 2024/11/20 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3 南岸区尚可优旅馆  张先文 南岸卫公罚〔2024〕69号 公共场所 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1名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警告;罚款500 一般程序 2024/11/19 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4 南岸区观远保健按摩店 陈鹏 南岸卫公罚〔2024〕67号 公共场所 未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4名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警告; 罚款3000 一般程序 2024/11/12 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5 南岸区树艺快捷酒店 陈帅 南岸卫公罚〔2024〕65号 公共场所 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1名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500 一般程序 2024/11/18 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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