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元) | 处罚程序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1 | 重庆浩茂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 谭志兵 | 南岸卫医罚〔2024〕31号 | 医疗机构 | 重庆浩茂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未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医务人员及其资质情况、收费标准等公示于明显位置。 | 1、《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罚款1000 | 一般程序 | 2024/11/12 | 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2 | 重庆悠乐南滨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宋爽 | 南岸卫公罚〔2024〕70号 | 公共场所 | 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1名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警告; 罚款500 | 一般程序 | 2024/11/20 | 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3 | 南岸区尚可优旅馆 | 张先文 | 南岸卫公罚〔2024〕69号 | 公共场所 | 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1名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警告;罚款500 | 一般程序 | 2024/11/19 | 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4 | 南岸区观远保健按摩店 | 陈鹏 | 南岸卫公罚〔2024〕67号 | 公共场所 | 未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4名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警告; 罚款3000 | 一般程序 | 2024/11/12 | 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5 | 南岸区树艺快捷酒店 | 陈帅 | 南岸卫公罚〔2024〕65号 | 公共场所 | 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1名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500 | 一般程序 | 2024/11/18 | 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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