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元) | 处罚程序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1 | 南岸区余青山口腔诊所 | 余青山 | 南岸卫医罚〔2024〕28号 | 医疗机构 | 重庆余青山口腔诊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上岗工作时,未佩带载有本单位名称、本人姓名、职务、职称等真实执业信息的标牌。 |
1、《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警告,;罚款1000 | 一般程序 | 2024/11/04 | 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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