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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委>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基层政务公开>卫生健康领域>结果信息>行政处罚
  • [ 索引号 ]
  • 11500108742898219N/2024-00241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卫生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南岸区卫生健康委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4-12-13
  • [ 发布日期 ]
  • 2024-12-13
2024年南岸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信息公示(12月9日-12月13日)
日期:2024-12-13 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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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12-13 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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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元) 处罚程序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1 南岸区菲斯维美容店 曾渊渊 南岸卫公罚〔2024〕77号 公共场所 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1名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警告,;罚款500 一般程序 2024/12/10 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 重庆慈佑中西医结合医院 李建伟 南岸卫医罚〔2024〕35号 医疗机构 重庆慈佑中西医结合医院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 1、《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证书 
2、《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
警告,;罚款15000 一般程序 2024/12/04 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3 重庆中垣诊所管理有限公司南岸海棠溪中医综合诊所 付道莹 南岸卫医罚〔2024〕36号 医疗机构 重庆中垣诊所管理有限公司南岸海棠溪中医综合诊所未按照核准或者备案的名称悬挂牌匾、标识。 
1、《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壹仟元(1000元)罚款。 罚款1000 一般程序 2024/12/04 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4 南岸李隆康诊所 李隆康 南岸卫传罚〔2024〕18号 传染病防治 未按照类别将注射器针头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2、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警告,;罚款2000 一般程序 2024/12/03 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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