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元) | 处罚程序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1 | 重庆岩成中医诊所有限公司 | 周代贤 | 南岸卫医罚〔2024〕29号 | 医疗机构 | 重庆岩成中医诊所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填写病历案、 | 1、《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 |
警告;罚款15000 | 一般程序 | 2024/12/02 | 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2 | 重庆诚益佳口腔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南岸江南大道口腔诊所 | 侯钦文 | 南岸卫医罚〔2024〕38号 | 医疗机构 | 重庆诚益佳口腔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南岸江南大道口腔诊所重庆诚益佳口腔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南岸江南大道口腔诊所工作人员上岗工作时,未佩带载有本单位名称、本人姓名、职务、职称等真实执业信息的标牌 | 1、《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罚款1000 | 一般程序 | 2024/12/26 | 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3 | 南岸区贞康足疗服务部 | 韩雨 | 南岸卫公罚〔2024〕78号 | 公共场所 | 南岸区贞康足疗服务部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
警告;罚款2500 | 一般程序 | 2024/12/31 | 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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