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元) | 处罚程序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1 | 南岸区馨颜雨美容店 | 南岸卫公罚〔2025〕5号 | 公共场所 | 南岸区馨颜雨美容店未取得(提供)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事生活美容店的公共场所经营活动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警告;罚款1500 | 一般程序 | 2025/07/16 | 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2 | 重庆骏豪诊所管理连锁有限公司南岸万寿路诊所 | 南岸卫医罚〔2025〕8号 | 医疗机构 | 重庆骏豪诊所管理连锁有限公司南岸万寿路诊所医师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 | 1、《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项;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给予处分。 2、《护士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和在医疗卫生机构合法执业的护士数量核减其诊疗科目。或者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
警告; 罚款4000 | 一般程序 | 2025/07/14 | 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3 | 重庆天时泰中医门诊部 | 南岸卫医罚〔2025〕10号 | 医疗机构 | 重庆天时泰中医门诊部重庆天时泰中医门诊部组织卫生技术人员在本机构以外的场所开展义诊活动,未按照国家规定向活动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备案 | 1、《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5000,;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药品器械 | 一般程序 | 2025/07/16 | 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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