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元) | 处罚程序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1 | 重庆诚益佳口腔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南岸江南大道口腔诊所 | 南岸卫医罚〔2025〕11号 | 医疗机构 | 重庆诚益佳口腔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南岸江南大道口腔诊所未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医务人员及其资质情况、收费标准等公示于明显位置 | 1、《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警告;罚款1000 | 一般程序 | 2025/08/29 | 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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