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实施主体 | 事项类型 | 实施清单名称 | 基本目录 | 设定依据 | 备注 |
1 | 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 | 公共服务 | 出生医学证明 | 出生医学证明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 条款号:第三章第二十三条 条款内容: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 |
2 | 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 | 公共服务 | 预防接种证办理 | 预防接种证办理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依据文号:无 条款号:第四十七条 条款内容: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在儿童出生后一个月内,其监护人应当到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或者出生医院为其办理预防接种证。接种单位或者出生医院不得拒绝办理。监护人应当妥善保管预防接种证。 |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其他网站
版权所有: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 主办: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ICP备案:渝ICP备202101158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5001080014 渝公网安备:500108020011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