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岸区医疗保障局行政权力清单(2023年)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部门 | 事项类型 | 行使层级 | 设立依据 |
1 |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基金的处罚 | 重庆市南岸区医保局 | 行政处罚 | 区县级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
2 | 对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行为合规性的监督检查 | 重庆市南岸区医保局 | 行政检查 | 区县级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3 |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医疗保险基金相关资料进行封存 | 重庆市南岸区医保局 | 行政强制 | 区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4 | 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医疗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 重庆市南岸区医保局 | 行政处罚 | 区县级 | 《重庆市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处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
5 | 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进行监督管理 | 重庆市南岸区医保局 | 行政检查 | 区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重庆市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处理办法》 |
6 | 对药品、医用耗材价格进行监测和成本调查 | 重庆市南岸区医保局 | 行政检查 | 区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7 | 对举报骗取医保基金行为的奖励 | 重庆市南岸区医保局 | 行政奖励 | 区县级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重庆市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
8 | 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向医药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医用耗材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的监督检查 | 重庆市南岸区医保局 | 行政检查 | 区县级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9 | 对以违反医药价格管理政策等为手段,骗取医保基金支出行为的处罚 | 重庆市南岸区医保局 | 行政处罚 | 区县级 | 《社会保险法》 |
10 | 对用人单位不办理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登记、未按规定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以及伪造、变造登记证明的处罚 | 重庆市南岸区医保局 | 行政处罚 | 区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
11 | 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医疗保险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重庆市南岸区医保局 | 行政检查 | 区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12 | 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的处罚 | 重庆市南岸区医保局 | 行政处罚 | 区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
13 | 对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重庆市南岸区医保局 | 行政处罚 | 区县级 |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
14 | 对医疗救助的监督检查 | 重庆市南岸区医保局 | 行政检查 | 区县级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
15 | 对具有《重庆市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处理办法》第十五条所列行为的处罚 | 重庆市南岸区医保局 | 行政处罚 | 区县级 | 《重庆市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处理办法》 |
16 | 医疗保险稽核 | 重庆市南岸区医保局 | 行政检查 | 区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稽核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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