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岸)应急罚〔2025〕事故001号 - 01
被处罚人:罗X林性别:男 年龄:53岁 身份证号:510214XXXXXXXXXXXX
家庭住址:重庆市南岸区涂山镇XXX
所在单位:重庆津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务:项目负责人
单位地址:重庆市垫江县工业园区内 邮政编码:408300
违法事实及证据:你在对一天门片区一期自治式征收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拆除工程管理过程中,检查项目上的安全生产状况不力,未及时发现林X友未站在稳定结构上拆除挑梁,且未正确佩戴、使用安全带的事故隐患;未有效落实安全隐患整改;拆除作业队未按照你单位《涂山路137号、涂山路145号、涂山路145号丙幢房屋拆除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规定的拆除顺序施工;对现场管理人员履职不力情况失管失察,最终导致你单位于2024年11月5日在拆除涂山路145号房屋时发生一起一般坍塌事故,造成林X友(身份证号:510225XXXXXXXXXX)死亡,对此事故负有责任。主要证据有调查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第五项“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第一项“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20%至30%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以上一年年收入人民币捌万肆仟元整(84,000.00元)的25%,即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重庆市南岸区财政局指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南坪支行,账号3100027129200077204,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南岸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3月17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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