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15日6时15分许,南岸区开城路渔溪河大桥往广阳方向200米处发生一起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成立了由区应急局牵头,区政府办公室、区总工会、区公安分局、区交通局和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等单位组成的南岸区政府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机关、区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下设综合组、管理组、技术组,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现场勘查、检验测试、技术鉴定、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南岸广阳“7·1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驾驶人曾庆尾驾驶渝DQ6801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分心驾驶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重庆工槟营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槟营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重庆市南岸区*,法定代表人:韩*兵,成立日期:2019年12月31日,经营范围:道路货物运输。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渝交运管许可字5001*号,发证机关:重庆市南岸区交通运输管理局,有效期至2024年5月8日。
渝DQ*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所有人:重庆工槟营物流有限公司,使用性质:货运,该车购买了交强险(保单号:PDZA2022430*),保险公司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该车出行目的:从南岸区茶园新区城南家园五组团出发到南岸区广阳镇砼磊搅拌站装运混凝土。
曾*尾,男,汉族,身份证号:51021*,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盛区*,驾驶证准驾车型:B2D,持有从业类别为“J-货运”的从业资格证。
经调查,2020年8月7日,工槟营公司对曾*尾进行了岗前教育培训并考试考核合格。曾*尾与工槟营公司签订有《搅拌车挂靠合同》。
工槟营公司,制定了《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配备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取得了相应资质,对所属驾驶员进行了岗前教育培训并考试考核合格,对所属驾驶员开展了安全教育和培训,对所属车辆开展了安全检查,制定有《事故调查和处理制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及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2023年7月15日6时15分许,曾*尾驾驶渝DQ6801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行驶至南岸区开城路渔溪河大桥往广阳方向200米处,该车驶上道路右侧边的花台上时,该车车前与在道路右侧行走的行人程玉仙接触,造成程*仙当场死亡。
现场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开城路渔溪河大桥往广阳方向200米处,该路段为双向八车道,同向四车道,沥青路面,路面平整,干燥,道路中间有绿化带隔离,事故路段没有人行横道,该路段限速50km/h。事发时天气晴,现场有大量血迹及人体组织,渝DQ*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右侧轮胎上有血迹及人体组织。现场勘查图:
1.人员伤亡情况
死者:程*仙,女,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南岸区广阳镇*,身份证号码:510222*。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截止2023年10月16日已核定直接经济损失合计:约99.3万元,具体为:
丧葬费用:53000元。
善后赔偿费用:约94万元(以保险公司核定赔付为准)。
2023年7月15日6时17分,南岸区公安分局指挥中心接到报警,指挥中心立即调度南岸区公安分局交巡警长迎广大队相关民警前往现场开展事故处置工作,同时通知120前往施救。
事故发生后,南岸区公安、卫生等相关部门均第一时间赶往现场,进行现场处置、应急救援、善后处置。
6时27分许,120到达现场;
6时29分许,南岸区公安分局交巡警长迎广大队民警到达现场;
9时0分许,事故现场勘查处置完毕,撤除现场,交通恢复。
经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120急救医生现场确认:行人程*仙当场死亡,7时30分许,被送往江南殡仪馆。
事故发生后,南岸区相关职能部门接到事故信息后第一时间及时响应,应急处置工作有序开展,责任落实到位。
经《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080012023000*号)认定:
曾*尾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因分心驾驶而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1]之规定,属于严重过错行为,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程*仙无导致事故发生的违法行为。
1.《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3〕车检鉴字第1*号)证实:渝DQ*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事发时行驶、传动、转向和制动系统性能有效。
2.《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3〕车速鉴字第5*号)证实:依据现有资料,渝DQ*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事发时应为46㎞/h。
3.《重庆法医验伤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重法验〔2023〕病T鉴第5*号)证实:程*仙符合强大钝性机械性暴力作用致头颈胸部损伤引起死亡。
4.经呼气酒精检测,检测结果:曾庆尾为0mg/100ml。
(一)南岸区公安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长迎广大队
一是该大队领导高度重视事故预防工作。该大队多次和重型货车企业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强调企业驾驶人对辖区道路做到不超载、不超速、不疲劳驾驶,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同时该大队民警不定时在重点路口、乡村路面上设卡盘查和开展路检路查工作。二是道路隐患排查情况。事发地点位于南岸区开成路渔溪河大桥往广阳方向200米处路段,该路段路面平整、干燥、视线良好,事故地点前约400米处有红绿灯。该道路现在未移交市政部门,道路交通设施设备并不完善,该大队没有该道路的执法权限。三是该大队当月共查处交通违法行为4500余件,民警现场纠正违法行为175余件。四是事发当日该大队共有在岗民警4人,其中主要领导1人,带班领导1人,协勤6人。其中接处警组民警2名、协勤1名负责交通事故处理。2名民警5名协勤负责辖区巡逻纠违,维护交通秩序。
(二)南岸区交通局
一是该局2023年年初制发《2023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南岸交局〔2023〕8号),并按文件要求检查频次和对象开展安全检查。二是该局严格按照年度检查计划开展检查,2023年1月至7月该局分管领导马*成副局长认真履职,扎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带队检查13次,召开安全会议14次,发现安全隐患50余个,均整改完毕。三是严格执法检查。2023年1月至7月,该局综合运输科外出开展安全检查23余次,指出存在问题40余个,整改率达100%。道路运输方面,定期开展深入企业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断促进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的规范化,重点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升应急处置能力,督促企业加强“日周月”的安全隐患排查、巡检、消防安全检查。
(一)建议司法机关处理人员
曾*尾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因分心驾驶而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由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二)其他处理建议
工槟营公司,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款[2]之规定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建议由区交通局调查处理。
(一)工槟营公司应当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法律法规,建立并完善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从业人员和所属车辆的管理,加强教育培训,增强从业人员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意识。
(二)南岸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要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控力度,严控路面违法行为。
(三)南岸区交通局应针对该起事故汲取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南岸区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3年10月17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 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其他网站
版权所有: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 主办: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ICP备案:渝ICP备202101158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5001080014 渝公网安备:500108020011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