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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5001087428546621/2024-0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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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南岸区应急局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4-01-09
  • [ 发布日期 ]
  • 2024-02-20
南岸重庆内环快速路“7·1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日期:2024-02-20 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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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2-20 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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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714555分许,重庆内环快速路南岸区段上行20Km+460m处发生一起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三车受损和市政设施受损。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成立了由区应急局牵头,区政府办公室、区总工会、区公安分局、区交通局和重庆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城市快速道路支队等单位组成的南岸区政府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机关、区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下设综合组、管理组、技术组,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现场勘查、检验测试、技术鉴定、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南岸重庆内环快速路“7·1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驾驶人违规操作,企业安全管理、事故隐患排查不到位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重庆远昂物流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住所:重庆万盛经开区*,成立日期:201543日,法定代表人:申*松,经营范围:普通货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渝交运管许可字50011*号,发证机关: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交通运输管理局,有效期至2027511日。

(二)事故车辆情况

1.A9*号重型普通货车,所有人:重庆远昂物流有限公司,品牌型号:乘龙牌,车辆识别代号:LGGX5D*,发动机号:879*,登记住址:重庆万盛经开区*,检验有效期止:20231231日,使用性质:货运,该车购买了交强险,保险公司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营业一部。

该车出行目的:王*驾驶该车在江北区鱼嘴码头装载约23吨圆钢准备运往巴南区南彭镇,行驶路线为经海尔路从五桂立交进入内环快速路往南环立交方向行驶,中途经过大佛寺长江大桥、江南立交、真武山隧道。

经调查:

1)渝A9*号重型普通货车二级维护保养凭证显示:该车最近一次二级维护保养时间为202356日,二级维护单位是西昌市腾发汽车修理厂,但西昌市腾发汽车修理厂未出具过该二级维护保养凭证。

2)该车是王*、吴*红夫妇出资购买并挂靠在重庆远昂物流有限公司,并签有《汽车挂靠经营合同》。

2.AD*,轻型栏板货车,厂牌型号:长安牌,使用性质:货运,所有人:帅*志,登记住所:重庆市綦江区*,检验有发期止:2024229日,车辆投保保险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公司,保险终止日期:2024210日。

3.A9*,小型轿车,厂牌型号:帝豪牌,使用性质:非营运,所有人:郭*强,登记住所:重庆市万盛区*,检验有效期止:2024131日,车辆投保保险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公司,保险终止日期:20231219日。

(三)事故驾驶人及乘客基本情况

*,男,汉族,登记住址:重庆市铜梁区*,身份证号:510228*,渝A9*号重型普通货车驾驶员,准驾车型:B2D,初次领证日期:2006127日,驾驶证有效起止日期:2022127日至长期,持有从业资格类别“J-货运、W-危驾”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有效期至:2027923日。

*东,男,苗族,登记住址:重庆市彭水县*,身份证号:5002431*,渝ADG*号轻型栏板货车驾驶员,准驾车型:C1D,初次领证日期:202134日,驾驶证有效起止日期:202134日至202734日。

*强,男,汉族,登记住址:重庆市万盛区*,身份证号:500110*,渝A9*号小型轿车的驾驶员,准驾车型:C1,初次领证日期:2016623日,驾驶证有效起止日期:2022623日至2032623日,在事故中死亡。

*昌,男,汉族,登记住址:重庆市綦江区*,身份证号:51022*,渝A97*号小型轿车乘客,在事故中受伤。

(四)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重庆远昂物流有限公司取得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制定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制定有《重庆远昂物流有限公司安全操作规程》等,配有安全管理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都取得了道路运输企业安全考核合格证,该公司对所属驾驶员开展了岗前教育培训,制定了道路事故专项应急预案。但安全管理不到位,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车辆技术管理制度》[1]不力,未对渝A9*号重型普通货车二级维护保养的真实性进行检查核对,及时发现渝A9*号重型普通货车第三轴右侧车轮制动器制动效能下降、左右两侧车轮制动力不平衡,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导致该车在存在事故隐患的情况下上路行驶;事故隐患排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王*所驾驶的渝A9*号重型普通货车超载、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事故隐患。

(五)事故发生经过

2023714555分许,王*驾驶渝A9*号重型普通货车由五桂立交进入内环快速路往南环立交方向行驶,当车行至重庆市内环快速路南岸段茶园至雷家桥路段上行20Km+460m处,在夜间雨天交通环境下未降低行驶速度,遇前方同车道内谢*东驾驶的渝ADG*号轻型栏板货车减速往右变更车道,王*采取制动措施时车辆发生侧滑,渝A90*号重型普通货车尾部先与渝ADG*号轻型栏板货车尾部接触,随后车头冲过中央绿化隔离带与对向行驶的郭*强驾驶的渝A97*号小型轿车接触后侧翻,造成渝A97*号小型轿车乘车人赵*昌受伤、郭*强当场死亡。

(六)事故现场情况

现场位于重庆市内环快速路南岸区段茶园立交至雷家桥立交上行20Km+460m处,该路段为单向三条行车道,右侧有应急车道,道路两侧为波形护栏防护,道路平直,下坡(坡度2度),交通标志、标线齐全,沥青路面,路面完好、潮湿,夜间有路灯照明。事发时有雨,无积水,道路净宽13.56米,行车道宽3.5米,小客车限速100公里每小时,其他车辆限速80公里每小时。现场A97*号重型普通货车侧翻,后方有散落钢条;路政设施损坏,中央绿化带严重受损,长度约44米,两根路灯受损;A97*号小型轿车车头严重受损,驾驶室凹陷。

(七)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1.人员伤亡情况

死者:郭*强,男,汉族,住址:重庆市万盛区*,身份证号:50011*

伤者:赵*昌,男,汉族,住址:重庆市綦江区*,身份证号:51022*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截202419日已核定直接经济损失合计:约135万元,其中保险赔偿费用:约120万元(其中涉及死者郭*强的赔偿费用已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其他赔偿费用:约15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和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371463分,重庆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城市快速道路支队接到重庆市公安局指挥中心转警,重庆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城市快速道路支队立即调度该支队勤务一大队相关民警前往现场开展事故处置工作,同时通知120前往施救。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重庆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城市快速道路支队勤务一大队、南岸卫生、巴南卫生等相关部门均第一时间赶往现场,进行现场处置、应急救援、善后处置。

613分许,城市快速道路支队勤务一大队民警到达现场;

615分许,119到达现场;

621分许,120到达现场;后续清障救援车辆到达现场;

8时许,事故现场勘查处置完毕,撤除现场,交通恢复。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经重庆市巴南区第四人民医院120急救医生现场确认:郭*强当场死亡,后被送往江南殡仪馆。伤者赵*昌被重庆市东南医院120接走救治。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南岸区相关职能部门接到事故信息后第一时间及时响应,应急处置工作有序开展,责任落实到位。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经《重庆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城市快速道路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44001*号)认定:

*驾驶超载且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在夜间雨天路面湿滑情况下没有降低行驶速度确保安全驾驶,在跟随同车道内前车行驶时未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以致遇前方车辆减速时不能采取及时有效措施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2]之规定,王*的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其他当事人无法预见该事故的发生,也无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行为。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1.《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2023〕痕鉴字第23*号)证实:渝AD*号轻型栏板货车前风窗玻璃完好,间接视野装置(左、右后视镜)设置完好,视野良好;该车转向系、行驶系、制动系性能有效;该车传动系性能事发前应为有效。

2.《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2023〕痕鉴字第2*号)证实:渝A97*号小型轿车前风窗玻璃完好及间接视野装置(左、右后视镜)事故前应为设置完整,该车转向系、行驶系、制动系性能事故前应为有效;该车前照灯工况无法检验,事发前其性能是否有效无法确定;该车行驶系(第二轴车轮同一轴上轮胎花纹不同)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相关要求。

3.《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2023〕痕鉴字第24*号)证实:渝A9*号重型普通货车前风窗玻璃完好及间接视野装置(左、右后视镜及右侧下视镜)事故前应为设置完整,该车转向系、传动系、行驶系事故前应性能有效;该车制动系事故前应管路连接完整、机械结构完好、功能正常;第三轴右侧车轮制动器制动效能下降、左右两侧车轮制动力不平衡,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

4.《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2023〕痕鉴字第26*号)证实:根据VDR数据分析可得,被鉴定车辆渝A90*号重型普通货车临近事故发生前的车速约为76Km/h

5.《重庆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渝公鉴(乙醇)〔2023〕第34*号)证实:郭*强血液中未检出乙醇。

6.《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渝公鉴(病理)〔2023〕第310*号)证实:郭*系颅脑及胸部损伤死亡。

7.经呼气酒精检测,检测结果:王*0mg/100ml

8.城市快速路道路支队勤务一大队《过磅单》(编号:042*)证实:渝A90*号重型普通货车核定载质量为19245kg,事发时该车实际载质量为22380kg,该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10.1%。

9.西昌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协助核查渝A90*号重型普通货车二级维护相关情况的复函》证实:西昌市腾发汽车修理厂未出具过渝A90*号重型普通货车二级维护保养凭证(保养日期为:2023526日),该凭证上西昌市腾发汽车修理厂印章与西昌市腾发汽车修理厂实际使用的印章不一致。

四、有关监管部门履职情况

(一)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城市快速路道路支队勤务一大队

一是该大队领导高度重视事故预防工作。2023年1月-7月,该大队共组织常态通行辖区道路客、货运单位开展7次安全例会,强化交通安全提示教育工作。二是该大队加强勤务安排,按照早、中、夜班勤务模式安排民警勤务。三是2023年1月至事故发生当日该大队现场纠违工3144件,其中酒驾6起、现场查处货车闯禁违法874起、货车未悬挂号牌4起、货车号牌不清晰199起、货车遮挡机车号牌17起、故意污损号牌5起,货车违反两装一贴违法行为1132起、货车超员违法12起。非现场纠违共计16100件,其中针对性开展货车违法非现场纠违共计10327件。开展两客一危重点车辆检查共计12810台次,其中货运车辆3222台次,客车906台,面包车8465台次,危化品217台次。四是按照市局开展危化品运输车辆护运工作要求,2023年1月至7月,该大队共出动警力348次,护送民爆车货运车辆174台次。五是事发当日,该大队实行三级勤务制度,一组夜班民警正在开展巡逻执勤任务。

(二)万盛经开区交通局

一是该局按照《万盛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023年度安全督查检查计划》和《月安全检查方案》开展行业企业安全督查检查、专项整治等工作;2023年度1-8月局分管领导陈*(支队主要领导)带队开展安全监督检查8次,发现隐患及问题7个,均已整改完成。副支队长(支队分管领导)带队开展监督检查8次,发现隐患及问题3个,均已整改完成。行管大队累计对货运企业开展安全督查检查448次,发现隐患374起,均整改完成。2023年度1-8月支队累计对65家企业开展行政处罚,罚款7.13万元。二是该局支队领导每月定期组织各科室、大队、全体干部职工召开安全工作例会、专项安全整治工作会,安排部署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内容。联合交巡警部门组织辖区内道路运输货运企业召开安全会议,指导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决策部署,并通过网络渠道传达相关安全文件,要求各企业下载学习。三是开展安全约谈。为进一步强化我辖区内区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监督管理,促进安全监管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针对发生交通事故的企业,开展安全约谈,约谈事故企业,同时加强与安全服务中心信息合作,约谈风险隐患排名靠前企业。20231-8月累计约谈企业10次,约谈企业47家。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司法机关处理人员

*,男,汉族,身份证号:51022*,渝A90*号重型普通货车驾驶人,驾驶超载且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在夜间雨天路面湿滑情况下没有降低行驶速度确保安全驾驶,在跟随同车道内前车行驶时未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以致遇前方车辆减速时不能采取及时有效措施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王*的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由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男,汉族,身份证号:5102281*,渝A90*号重型普通货车实际车主,其向重庆远昂物流有限公司提供的渝A90*号重型普通货车二级维护保养凭证(保养日期为:2023526日)上西昌市腾发汽车修理厂印章与西昌市腾发汽车修理厂实际使用的印章不一致,其行为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3],建议移交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二)对有关企业和人员处理建议

重庆远昂物流有限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不到位,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车辆技术管理制度》不力,未对渝A90*号重型普通货车二级维护保养的真实性进行检查核对,及时发现渝A90*号重型普通货车第三轴右侧车轮制动器制动效能下降、左右两侧车轮制动力不平衡,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事故隐患排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王*所驾驶的渝A90*号重型普通货车超载、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4]之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5]之规定,建议对其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松,男,汉族,身份证号:5002241*,重庆远昂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履行主要负责人职责不到位,未有效实施本单位的《车辆技术管理制度》;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及时消除王*所驾驶的渝A90*号重型普通货车超载,第三轴右侧车轮制动器制动效能下降、左右两侧车轮制动力不平衡,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五项[6]之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7]之规定,建议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其他处理建议

该起事故是否涉及有货源企业,待有新的证据后再另行立案调查。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重庆远昂物流有限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单位,要进一步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强化安全管理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采取行之有效的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二)万盛经开区交通局应进一步加强辖区道路运输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重庆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城市快速道路支队要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控力度,严控路面违法行为。

(四)南岸区交通局应针对该起事故汲取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南岸区政府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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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重庆远昂物流有限公司《车辆技术管理制度》第二条第四项 车辆技术要求:(四)车辆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技术等级评定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的要求。第三条第二项 车辆的安全装备:(二)车辆设施设备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霜,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3] 人民共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第五项 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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