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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局>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应急管理>应急预案
  • [ 索引号 ]
  • 115001087428546621/2022-00059
  • [ 发文字号 ]
  • 南岸安委发〔2022〕4号
  • [ 主题分类 ]
  • 应急管理
  • [ 体裁分类 ]
  • 预案
  • [ 发布机构 ]
  • 南岸区应急局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2-03-18
  • [ 发布日期 ]
  • 2022-04-01
重庆市南岸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南岸区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日期:2022-04-01 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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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2-04-01 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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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经济板块发展中心,重庆经开区各部门,各区属国有企业,有关单位:

现将《南岸区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南岸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2318


南岸区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灾难的发生,提高全区突发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能力,及时高效地实施应急救援相关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编制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南岸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三)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防救结合。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应急管理工作和公共服务职能,把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作为常态化工作、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救险先救人的原则,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区应急局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实行统一领导,各部门分工合作,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反应及时,协同应对。加强应急管理,建设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各部门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镇街、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强化科技,提高素质。大力提倡对公共安全科学的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组织常态化的应急救援演练,及时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素质。

(四)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全区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与《南岸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衔接,该体系主要由本预案、其他涉及事故灾难的区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及相关现场处置方案构成,也是指导制定南岸区各事故灾难子预案的主要依据。

(五)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重庆市南岸区行政区域内的突发的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主要包括:公路、铁路等交通运输事故,建设工程、公共场所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供水、供电、供油和供气等城市生命线事故以及通讯、信息网络、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引起的各类生态破坏事故等。

(六)事故分级

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规定,根据事故的严重性、紧急程度等,突发事故灾难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应急指挥机构

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南岸区突发公共事件综合应急预案》的组织体系要求,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统一领导处置全区突发事故灾难工作(以下简称区安委会),在区应急局设立南岸区安委会办公室。

区安委会主任由区政府区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区政府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主任、区应急局局长担任。成员主要有区发展改革委、区教委、区经济信息委(经开区经济运行局)、区民政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管局、区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区文化旅游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局、区民族宗教委、区国资委、区供销社、区残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区公安交巡警支队主要负责人;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委政法委、区科技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生态环境局、区机关事务局、区公安分局、区工商联、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红十字会、区税务局分管负责人。

1.区安委会职责

执行区委、区政府的决定,研究确定处置全区突发事故灾难工作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部署和总结年度突发事故灾难处置工作;在发生一般、较大突发事故灾难时,决定启动区突发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并指挥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在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灾难时,按综合预案程序,指挥组织先期处置工作,并配合市委、市政府有关机构进行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决定终止应急响应和其他重要事项

2.区安委会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将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负责督促LNG行业启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区教委:负责督促本区发生事故灾难的教育机构启动事故灾难处置应急预案;在对教育机构事故灾难处置中,负责对师生员工的疏散、抢救,稳定学生情绪,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同时,为事故灾难处置提供所需的各类资料、器材和物资等。

区经济信息委(经开区经济运行局):负责督促所属事故灾难发生工业企业、燃气公司、CNG加气站等启动事故灾难处置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对企业事故灾难及时抢险救援;并负责组织、提供必要的抢险器材和物资;在通信不畅通的地区,为抢险救援工作提供必要的通信支持,保证抢险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根据现场处置指挥部的指令,关闭气源、切断或及时提供电力供应,抢险排危。

区民政局:负责督促本系统涉及事故灾难的单位启动事故灾难处置应急预案;负责筹备事故灾难处置过程中受灾群众所需的相关救灾物资;协助疏散群众的临时安置,积极支持配合善后处理工作。

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督促本系统涉及事故灾难的单位启动建筑工程事故灾难处置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对企业事故灾难及时抢险救援;负责提供必要的抢险器材和物资,提供抢险技术方案。

区城管局:负责督促本系统涉及事故灾难的单位启动事故灾难处置应急预案;对市政设施引发的事故,组织有关方面进行抢险救援;提供必要的事故灾难抢险救援器材和物资,提供抢险技术支持和相关资料。

区交通局:负责督促交通运输行业和交通建设行业涉及事故灾难的单位启动事故灾难处置应急预案;提供事故灾难抢险所需要的水、陆交通运输和施救便利,提供施救技术方案,为灾区疏散群众安排运输工具。

区农业农村委:负责督促本系统涉及事故的单位启动事故灾难处置应急预案;对水库等水利工程、农用机械发生事故,立即组织各方面力量实施抢险;提出抢险技术方案,提供抢险救援的各类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抢险救援物资器材。对渔业船舶发生事故灾难,组织力量及时抢险救援,为抢险救援提供必要的渔业船舶资料和必要的抢险救援物资器材。

区商务委:负责督促本系统涉及事故灾难的单位启动事故灾难处置应急预案;组织力量配合安监、消防等部门,参与城镇燃气(天然气除外)、餐饮、住宿、商场等商贸行业事故灾难的抢险救援;保障事故灾难处置物资供应。

区文化旅游委:负责协助相关单位组织、协调旅游景区、景点特种设备、旅游车辆、旅游船舶及涉及旅游的其他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督促涉及事故灾难的直属单位启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物事业、文化产业、旅游行业事故灾难处置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对事故灾难进行抢险救援。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督促事故所在地医疗单位启动事故灾难处置应急预案;确定受伤人员救护与专业治疗定点医院,派出专业医护人员参与事故灾难抢险救援工作;负责事故灾难现场调配医护人员、医疗器材、应急药品;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负责统计伤亡人员的情况。

区应急局:负责受理事故接警、处警,请示主任启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通知区安委会成员单位立即赶赴事故灾难现场;协调各成员单位的处置工作;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报告事故灾难及处置进展情况;落实区委、区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事故处置的指示和批示;负责联系驻区部队、武警部队、区消防救援支队;协助抢险救援物资的调运;负责区安委会的日常工作;监督检查事故灾难处置应急预案执行情况;联系、协调专项事故灾难技术专家组;组织相关事故灾难调查处理工作。

区民族宗教委:负责协助相关单位组织、协调宗教寺观教堂、做好宗教活动场所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督促本系统涉及事故灾难的单位启动事故灾难处置应急预案;负责提供事故灾难地区规划布局资料;电力、通信、燃气、供水、排水等专项规划资料;负责提供必要的抢险器材和物资,提供抢险技术方案。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督促本系统涉及事故灾难的单位启动事故灾难处置应急预案;协调组织应急救援力量,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灾难抢险救援;提供抢险救援所需的技术资料和物资器材;依法组织对相关重大事故灾难的查处。

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启动事故灾难处置应急预案。参与事故灾难抢险救援,协助提供控制泄漏方案。实施现场抢险搜救受伤人员,配合环保卫生部门灾后洗消等。

区委宣传部:负责事故灾难抢险救援中的舆情管控和新闻发布。

区科技局:负责相关科学知识普及,统筹协调促进应急救援前沿技术引进、研发和创新;完成区委、区政府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区司法局:负责为事故受灾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利益

区财政局:为抢险救援工作提供必要的应急资金;积极支持配合善后处理工作。

区人力社保局:负责督促本系统涉及事故灾难的单位启动事故灾难处置应急预案;为事故灾难抢险救援提供必要的帮助;负责工伤善后工作。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督促启动本系统对事故灾难所在地环境污染应急预案;负责调查环境污染事故灾难和生态环境破坏事故灾难;负责对重特大突发事故灾难现场及周围区域的环境质量进行监测,配合相关部门提出控制建议;指导消除事故灾难现场遗留的污染物质。

区公安分局:负责调动警力积极参与事故灾难抢险救援工作,组织事故灾难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保护现场和财产安全;实施危险区域安全警戒和人员撤离区域的治安管理;实施事故灾难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保障救援的道路畅通;参与事故灾难调查处理工作。

区总工会:参与事故灾难调查工作;配合当地政府和主管部门做好职工的稳定工作;并为职工提供相关权益咨询,积极支持配合善后处理工作。

事发地镇街、经济板块发展中心:负责督促启动本辖区内事故灾难处置应急预案;在接到事故灾难报告后,按照事故灾难处置程序,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立即赶赴事故灾难现场,组织相关部门,调动所有资源及时对辖区内发生的事故灾难进行抢险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危害,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影响。做好事故灾难善后处理工作,保持社会稳定。同时,立即将事故灾难及有关处置情况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区应急局。为事故灾难抢险救援及调查提供后勤保障。

事故灾难发生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所属事故灾难发生企业启动事故灾难处置应急预案;第一时间组织力量对所属企业发生的事故灾难进行抢险救援;提供所属企业事故灾难抢险救援所需的相关资料和物资器材,提出抢险救援方案;及时上报有关事故和处置情况;参与事故灾难调查工作。

事故灾难发生单位:负责启动本单位事故灾难处置应急预案;发生事故灾难后,立即组织所属各方面力量及时进行抢险救援,抢救受伤人员;迅速转移可能导致连锁反应事故灾难和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的危险物资,疏散现场人员,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故灾难态势进一步扩大;立即上报有关部门,保护事故灾难现场和财产安全,配合事故调查;提供事故灾难善后处理支持,为事故灾难抢险救援及调查提供后勤保障。

3.现场指挥部人员组成和职责

现场指挥部的主任,由区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指定。现场指挥部成员,由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组成。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区安委会的决定,发布突发事故预警级别及处置指令;

2)预测突发事故发展趋势,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决定实施现场警戒、人员疏散的范围、路线,指挥伤员救护,实施紧急避险;指挥、调度警力、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区级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等应急救援力量;解决应急救援和突发事故处置中遇到的人(3)向区委、区政府和市级、财、物、信息等方面的问题。决策应急救援的其他重大措施和处置方案。

应急部门报告救援进展情况以及是否请求扩大援助等事项。审定突发事故宣传报道内容和发布突发事故信息。

4区安委会提出现场应急结束的建议,经区安委会同意后宣布现场应急结束。

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医疗救护组、治安保卫组、舆论导控组、后勤保障组、环境监测组、善后处置组、事故调查组共九个工作组。各应急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如下:

序号

应急小组

成员单位

应急职责

1

综合

协调组

牵头部门:区应急局

1.负责与上级工作组的联络协调,并通知各单位成员落实上级关于抢险救援的指示和批示;

2.负责协调各现场工作组的抢险救援工作,确保现场治安、医疗救援、通讯畅通;

3.负责组织现场指挥部各类会议、对发布信息进行审核、收集事故调查资料;

4.处置各现场工作组救援情况的信息、汇总并及时上报。

成员:区委宣传部、区经济信息委(经开区经济运行局)、区商务委、区公安分局、事发地镇街等单位或部门有关负责人参与

2

抢险

救援组

牵头部门:区应急局

1.负责勘察事故灾难现场,确定事故类型及危害程度,组织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专家组研究现场情况提出意见并制定具体救援方案;

2.负责召开参与部门会议,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组织专业救援队伍实施救援、组织搜救受伤人员、失联人员,指挥现场抢险救援工作;3.指挥做好现场安全监护工作,消除次生灾害隐患;

4.收集事故现场物证,为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事故调查提供依据;

5.指导事发单位实施事故恢复生产工作。


成员:区卫生健康委、区消防救援支队、区商务委、区人武部、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事发地镇街、事故灾难发生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等单位和部门参与

3

环境监

测组

牵头部门:区生态环境局

负责对事故现场及周围区域环境进行应急监测,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的措施和建议,并对事故现场造成的污染进行清除。

成员:环境监测专业队伍、事发地镇街

4

治安

保卫组

牵头部门:区公安

分局

1.在事故区域周边道路实行交通管制,维持交通秩序;

2.负责事故现场及其周边危险区域警戒、控制;

3.负责事故现场及其周边危险区域人员疏散工作,对人员疏散后的居民做好安抚工作并做笔录,为事故调查提供依据;

4.确认伤亡人员身份。

成员:区交通局、区人武部、事发地镇街、事发地经济板块发展中心等单位和部门参与

5

医疗

救护组

牵头部门:区卫生

健康委

1.负责调配医务人员、救护车辆及药品器材;

2.对事故中受伤人员进行及时有效的抢救治疗,并及时转移事故现场伤亡人员;

3.出现重症伤亡时,组织专家对重症危害程度进行判断,及时制定出有效治疗方案,做好重症病人的记录,为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理提供依据;

4.统计伤亡人数;


成员:区医疗救护队,区卫生单位、事发地镇街及医疗救护单位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6

善后

处置组

牵头部门:区应急局

1.组织部门人员对伤亡人员及家属进行慰问,开展事故死亡人员的火化工作,并做好相应的安抚,协调保险公司进行补偿和保险理赔等善后工作;

2.负责恢复正常生产的重建工作,保障社会秩序稳定。


成员:由事发地镇街、事发地经济板块发展中心负责,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卫生健康委、区人力社保局、区总工会、事故发生单位、各保险公司等参与

7

舆论

导控组

牵头部门:区委

宣传部

1.负责撰写事故新闻稿件,及时向社会发布事故相关权威信息;

2.负责做好新闻媒体间的协调工作;

3.做好舆论引导工作,防止虚假信息散布。

成员:区融媒体中心、区应急局、区公安分局、事发地镇街等单位参与

8

后勤

保障组

牵头部门:区应急局

1.负责保障现场指挥部食宿安排、生活保障和后勤服务;

2.调运抢险救援所需装备、物资和基本生活用品等,提供抢险救援、事故调查所需的办公用品设备和交通设施;

3.保障现场指挥部必要的应急通信、供电。

成员:事发地镇街、事发地经济板块发展中心负责,区经济信息委(经开区经济运行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委、区民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交通委、事故发生单位等有关部门参与

9

调查

评估组

牵头部门:区应急局

按规定组织开展事故调查,确定事故发生原因,认定事故责任,对事故进行总结并提出意见,形成调查评估报告,报区委、区政府批复结案。

成员:区公安分局、区经济信息委(经开区经济运行局)、区商务委、区检察院、区总工会、事发地镇街、事发地经济板块发展中心

(二)办事机构

区安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负责区安委会日常工作,由区应急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区安办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

执行区安委会的决定,具体负责全区突发事故灾难处置中的组织管理、综合协调工作;组织实施突发事故灾难现场抢救、事后调查等工作;及时掌握、分析事故信息并提出处置建议;协调处置因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

(三)专家组

建立重庆市南岸区突发事故灾难应急处置专家库,事故发生后根据需要抽调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作为专业性的技术支撑队伍,为突发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技术支持和专业咨询服务。

三、预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一)预防预警

区应急局应定期对全区安全生产领域的事故灾难致灾因素、演变规律、重大危险源、高风险点、重点时段等情况进行研究和分析,并向区委、区政府提交预测报告。区应急局、区农业农村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文化旅游委等部门要建立事故灾难预警信息通报工作机制,对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灾难及时预警。

各镇街应建立相应的信息监测与报告机制,加强突发事故灾难的信息监测与收集;加大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力度。对可能引发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险情信息,应及时上报区应急局。

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对重点目标和重要部位的安全运行监测,及早发现和消除风险隐患,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信息报告

1.应急信息调查

各镇街、经济板块发展中心、区级相关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应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进行先期处置,安排专人对应急事件进行现场跟踪调查,包括事件的基本情况和处置措施,并立即向区应急局报告进展情况。应急信息要素主要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原因、经过、危害程度、发展趋势、应急处理措施及需要帮助解决的问题等;伤亡人员的基本信息和财产损失情况;其它重要情况。

2.信息首次报送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镇街、经济板块发展中心和区级职能部门要快速反应,在20分钟内向区应急局电话报告,并在40分钟内书面报告。如尚未完全掌握情况,应指定专人跟踪核实,边处置边报告、边核实边报告。对因特殊情况难以在规定时限内书面报告的,应在接报后20分钟内向区应急局办说明情况。首报内容应包括信息来源和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人员、起因、经过、性质、损失状况、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及事发现场处置负责人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

3.信息核实续报

区应急局要求核报时,事发地镇街、经济板块发展中心和区级职能部门应迅速按要求核实情况,原则上20分钟内电话核报并在40分钟内书面核报。在事发现场指挥处置的有关负责同志要全面掌握最新情况,及时准确、实事求是反馈事件及处置情况。事件处置过程中,要持续跟踪并及时续报事件发展势态和应对处置等情况。续报内容应包括最新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应急预案的启动、指挥机构的组织、对上级批(指)示的落实、处置力量和措施、社会舆情、信息发布以及需上级协调解决的事项等情况。

4.处置结束终报

事件处置结束后,事发地镇街、经济板块发展中心和区级职能部门要在认真分析评估的基础上对事件作出终报。终报内容应包括事件基本情况、工作措施、社会影响、善后处置、经验教训、调查评估等情况。

5.信息报送时限和渠道

突发事件发生后20分钟内,事发地镇街、经济板块发展中心及有关部门应向区委、区政府、区政法委平安办、区应急局电话报告,并在40分钟内提交相关书面报告。

6.信息上报与对外发布

各部门应按照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统一口径,经分管行业区领导同意(重大事件经区主要领导同意)后,及时向市委值班室、市政府值班室、市应急管理局总值班室、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等单位报告,对外统一发布信息。

7.行政区域外和涉外的信息处理

涉及行政区域外的突发事件,区委、区政府要立即向涉及地政府通报情况,并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突发事件中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籍人员,或者突发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时,事件发生地要及时报送区委统战部。属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或外籍人员,由区委统战部按有关规定上报市委、市政府,由市委、市政府通报港澳台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

(三)预警

1.预警级别

根据对事故灾难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事故灾难进行预警。根据致灾因素和险情可能造成的危害,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事故)、Ⅱ级(重大事故)、Ⅲ级(较大事故)、Ⅳ级(一般事故),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其分级标准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执行。

预警公告内容包括:预警区域(场所)、险情类别、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影响范围、灾情概要、有关预防预警措施及工作要求和发布机关等。

2.信息发布

Ⅳ级(一般事故)、Ⅲ级(较大事故)事故灾难预警信息由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单位)负责发布,Ⅱ级(重大事故)、Ⅰ级(特别重大事故)事故灾难预警信息由市委、市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单位)负责发布。

四、应急响应

(一)响应分级

按照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原则上分为Ⅰ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Ⅲ级应急响应、Ⅳ级应急响应。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1)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灾难。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事故灾难。

3)超出市委、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灾难。

4)跨省级行政区、跨领域(行业和部门)的事故灾难。

5)国务院认为需要国务院安委会响应的事故灾难。

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1)造成或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l亿元以下的重大事故灾难。

2)超出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灾难。

3)跨区的事故灾难。

4市委、市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事故灾难。

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1)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较大事故灾难。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事故灾难。

3)超出街镇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灾难。

4)发生跨街镇行政区的事故灾难。

5)区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事故灾难。

4.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1)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事故灾难。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千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事故灾难。

3)街镇、经济板块发展中心认为有必要响应的事故灾难。

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分级响应

按照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原则上分为Ⅰ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Ⅲ级应急响应、Ⅳ级应急响应。

Ⅳ级应急响应(一般事故):由事故灾难发生地所在镇街、经济板块发展中心立即将事故灾难信息报告区应急局和区安委会,同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作出应急响应,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区安委会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区安委会根据事故灾难的类别、事故控制情况等作出相应应急响应。各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紧密配合,开展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Ⅲ级应急响应(较大事故):由事故灾难发生地所在镇街、经济板块发展中心立即报告区委、区政府、区应急局、区安委会,并立即作出应急响应,组织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区应急局、区安委会接报后,由区委、区政府启动相关应急预案,作出应急响应,组织应急救援。

Ⅱ级和Ⅰ级应急响应(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由事故灾难发生地所在镇街、经济板块发展中心立即报告区应急局、区安委会,区委、区政府、区应急局接报后立即向市委、市政府、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区委、区政府启动应急响应,进行先期处置,组织应急救援,并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待市级应急力量到达后移交指挥权。

(三)先期处置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事发地镇街、经济板块发展中心和区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负责事故灾难现场先期应急救援的组织指挥(含组织人员疏散和安置)。迅速实施先期处置,应急救援队伍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有效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灾难发生。

(四)扩大应急

当事态无法控制,可能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灾难,尤其是出现跨区域大面积发生和可能造成严重危害时,由区委、区政府请求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五)指挥和协调

1.应急联动

区安委会与事发地行业主管部门可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明确通信联络、信息共享、队伍及资源调动程序等工作。各镇街应逐步完善与属地政府和具备应急救援能力的企业的应急联动机制,明确应急值守通信联络方式、信息报送要求、队伍物资调动程序等,确保突发事件发生后能够快速、有序、协同应对。

2.警报与应急公告

当事故灾难影响或可能影响到周边地区,对公众造成或可能造成威胁时,应及时向公众发出警报。同时通过多种方式向公众发出应急公告,告知事故性质、对健康的影响、自我保护措施、疏散时间路线、随身携带物、交通工具等。

3.应急监测

由有关部门及事故灾难技术专家组对事故灾难情况进行监测与评估,监测评估活动包括:事故灾难的危害区域、危害性质,现场环境、气象及地质条件,对空气、食物以及水体、土壤、农作物、设备设施等的污染及危害,爆炸危险性和受损建筑垮塌危险性以及污染物质滞留区等。监测评估情况随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作为应急决策的依据。

(六)安全防护

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区级有关部门应为参加应急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在展开救援前,现场指挥部及专家组在对事态分析研判后,制定出抢险救援计划与应急人员防护措施,明确抢险施救、应急人员进出现场和紧急撤离的条件和程序,严格按照程序科学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防止救援过程中出现二次灾难。

2.群众的安全防护

根据事故大小、强度、爆发速度、持续时间及其后果严重程度,确定人员疏散范围。人员疏散由当地政府、公安、交通运输、民政等部门和社区组织抽调力量负责具体实施。及时向公众说明危害情况、自我防护和逃生方法,增强公众的自我防护能力。对在危险区域尚未撤离的公众,要及时提供必要的防护药品和器材,并安排专人负责做好安全和稳定工作,有计划有秩序地组织群众撤离。事故地政府负责为疏散人员提供临时安置场所,准备充足的衣物、食品和帐篷等生活物资,保证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

(七)社会动员

事发地镇街、行业主管部门、区安委会要根据事故灾难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事故处置,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紧急情况下可由区安委会下达命令,征用、调用周边一定范围内的车辆、物资、应急救援队伍等。

区安委会明确专门的组织机构负责志愿服务管理;根据灾区需求、交通运输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等平台,通过社会应急力量管理系统和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统一接收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管理服务工作,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服务。

区委宣传部组织区属新闻媒体及时发布捐赠宣传信息,鼓励公民、法人、红十字会以及其他慈善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八)信息发布

区安委会要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方案,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步行动。

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与信息发布,严格遵循“归口管理、政府发布,区别情况、分层报道,讲究方式、注重效果”的原则,按照国家政务公开相关规定,充分尊重公民的知情权,健全完善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和发布制度。

完善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建立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快速反应机制。加强舆情收集、研判、管控与引导,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进行及时、客观、真实的发布与报道。

一般、较大级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由现场指挥部负责起草,经区应急部门领导审签后,由区委宣传部组织协调统一发布信息。

重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由市委、市政府和相关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向新闻媒体发布。

(九)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可宣布应急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事故灾难的次生、衍生及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现场指挥机构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五、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一般、较大突发事件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区应急局及相关部门、事发地镇街、经济板块发展中心、事发单位及其部门组织开展善后处理工作,区级有关部门给予帮助和支持。重大以上突发事件,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指示和要求,由区级有关部门和事发地镇街组织实施。

事件发生后,由区级有关部门组织力量全面开展损失核定、征用物资补偿、重建能力和可利用资源评估、制定事后恢复计划和补偿标准,并迅速组织实施。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具体指导区级相关部门组织力量全面开展损失核定、征用物资补偿、重建能力和可利用资源评估、制定恢复计划和补偿标准并及时组织实施。

(二)社会救助

1.政府救助

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经济板块发展中心组织相关人员转移,安置到指定的安全场所,及时组织调拨物资和生活必需品,保障相关人员的基本生活,保持社会稳定。

2.慈善捐助

区民政局牵头,会同有关单位加强对社会捐助物资的接收、登记和储备管理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

3.司法救助

区司法局要为事故灾难涉及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利。

4.心理援助

区级有关部门、有条件的镇街、经济板块发展中心要充分发挥邻里社区、基层组织和心理医院的作用,针对群众受到突发事故灾难影响的恐惧、忧虑、痛苦、悲伤、绝望等心理特征,开展心理咨询,及时化解各种矛盾。

(三)保险理赔

突发事故灾难发生后,区安委会及时组织、协调有关保险机构尽早介入,督促其及时按约理赔。

(四)事故调查

一般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由区应急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区监委机关、区总工会及相应主管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较大及以上事故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

(五)总结评估

事故灾难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参与现场应急救援的有关部门(单位)、事发地镇街、经济板块发展中心应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工作的建议,于应急终止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应急处置总结报告,报送区应急局。区应急局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意见,报告区委、区政府。

区安委会完成事故或险情的应急处置与救援后,应当对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并作出总结报告。由区级相关部门及时成立事故调查组负责对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进行评估,并作出相应评估结论。区应急局及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相关应急预案。应急处置评估报告是进行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完善、改进应急工作的重要依据。

区应急局及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应急队伍的维护、应急设备器材的保养,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的补充。

六、保障措施

(一)通信与信息保障

由区应急局牵头,收集事故灾难、预测预警、事故灾难环境、救援力量、救援物资储备、应急救援处置等信息。

区应急局牵头,规范有关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程序和格式。

区经济信息委(经开区经济运行局)要牵头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与信息技术保障体系。公安、生态环境、经济信息、民防、气象等装备有应急通信系统的部门应加强日常协作,整合资源,确保事故灾难应急处置期间各种复杂条件下的通信与联络畅通。

各镇街、区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分别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事故灾难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处理,向区应急局报送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情况要及时报送。

(二)应急队伍保障

公安、消防、卫生、生态环境、民防队伍是本区事故灾难的基本抢险救援队伍,由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组建和管理。其他部门负责组建和管理本专业的抢险救援队伍。镇街、经济板块发展中心要积极组织、引导和借助社会资源,建立种类社会化、群众性应急抢险队伍。

各类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先进的救援器材和通信、交通工具,制订各类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方案,并积极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各队伍要将日常抢险与应急救援联动相结合,并强化队伍训练演练工作

进一步完善以消防等专业队伍为主体、群众性队伍为辅助的应急抢险救援队伍体系。

(三)物资保障

有关部门和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各应急救援机构按照统一技术标准建立救援和抢险装备信息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内容,确保应急指挥调度的准确、高效、灵敏、可靠。

在应急处置突发事故灾难过程中,因现场应急救援需要时可依法征用、调用单位和个人所有的交通工具、设施及工程抢险装备和器材。

镇街、经济板块发展中心、公益性组织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制度,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四)交通运输保障

事故现场的交通运输保障由区公安分局和区交通局按职责分工组织协调,镇街、经济板块发展中心负责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处置事故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危害的人员,依法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保障抢险道路的畅通,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必要时,及时协调民航、铁路和海事等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故灾难的交通设施恢复工作听从重庆市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

(五)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健康委按照职责和相关预案要求,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资源信息,尤其是专科医疗救护机构的资源信息,做好应急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根据不同的灾情,区卫生健康委分级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救护保障的组织实施。在区卫生健康委领导下,区内各医疗机构负责受伤人员的救治工作。 

实施“分级救治”原则,按照现场抢救、医院急救、专科医救的不同环节和需要组织实施救护。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灾难后,医疗救护队伍要迅速进入救灾现场,对伤员实施包扎、止血、固定等初步急救措施。稳定伤情、运出危险区后,转入各医疗机构抢救。治疗化学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时,要根据事故灾难的特性和需要,做好疾病控制和卫生防疫准备,严密组织实施。

(六)治安保障

根据不同的灾情,区公安分局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治安保障,事发地镇街、经济板块发展中心协助做好灾区治安保障工作;村和社区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七)技术储备与保障

区级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扶持和培养应急管理专门人才,开展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领域的科学研究。

建立区突发事故灾难应急处置专家库,并建立多种联系方式,在应急处置突发事故灾难中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

开展应急处置相关技术研究。区应急局统筹协调区级有关部门,依托本地区的科研机构、学校,开展对突发事故灾难的预测、预警技术和发生机理、规律等应急处置技术的研究,充分利用现有科学技术手段全面提升全区预警、化解、应急、处置、善后的能力,并增强对突发事故灾难应急处置的技术储备。

建立健全应急指挥系统体系。区应急局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和专业系统资源,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场所、基础支撑系统和综合应用系统,配置移动指挥系统,并实现与市委、市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互联互通。

(八)资金保障

设立包含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基金在内的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专项基金,纳入区和镇街、经济板块发展中心财政预算。各相关职能部门应急处置工作所需资金,要继续按原有渠道予以保障。

应急处置专项资金除满足应急处置和善后工作所需外,主要用于应急处置信息化建设、日常运作和保障,相关科研和成果转化、预案维护等工作的资金。

在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灾难时,报请市委、市政府、市应急管理局给予经费、物资支持。

发生突发事故灾难时,在争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同时,还应多渠道、多方式、多元化筹集资金,以满足突发事故灾难处置工作所需。

突发事故灾难的资金使用和物资分配,必须接受区监察、审计部门的监察、审计。

(九)受灾群众生活保障

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区商务委、区民政局、事发地镇街、经济板块发展中心负责做好向受灾群众提供生活保障救援物资。

(十)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依据城市规划,预先考虑在市民生活、工作地点周围规划设立紧急避难场所,为市民在紧急状态下提供紧急疏散、临时生活的安全场所。

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要结合本区实际情况,考虑人口密度、人群疏散条件、场地安全性条件、道路畅通情况等因素,面积应符合要求,并在附近的重要路口设置明显标识牌,可利用现有公园、广场、体育场馆、人防工程(紧急情况时借用学校)加以改造。应急避难场所应具有应急供水、供电系统和其他必须设施,并储备一定生活物资,保证疏散人员的基本生活所需。

七、宣传、培训和演练

(一)公众宣传教育

通过安全生产月、宣传画、宣传手册等多种方式,向市民普及应急法律法规、应急预案、自救互救等知识,不断增强公民的安全意识。教育部门加强对大、中、小学学生应对突发事故灾难的科普教育。

(二)培训

有关部门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镇街、经济板块发展中心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三)演练

区安委会会同区级有关部门,每年组织开展至少一次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练。通过演练,提高应急处置实战能力,总结经验教训,并对预案进行修订完善。

八、附则

(一)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应急局负责制定,并结合全区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原则上不超过5年。相关部门结合本预案制定和修编相应的子预案。

(二)表彰与责任

镇街、经济板块发展中心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预案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区应急局负责制定和解释。

(四)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原《南岸区突发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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