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名目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补贴依据 | 申报指南 | 政策咨询电话 |
灾害应急救助 | 用于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的人员。包括因自然灾害造成不能在现有住房中居住,需由政府进行安置并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一次灾害过程后,住房未受到严重破坏、不需要转移安置,但因灾造成当下吃穿用等发生困难,不能维持正常生活,需要政府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 | 按照20元/天·人的标准给予救助,救助期限根据实际灾害情况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5天。 |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应急发〔2022〕76号) | 1.本人书面申请。 2.村(社区)组织民主评议。 3.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 4.区应急局审批。 |
023-62980922 |
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 | 用于因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死亡人员(含非常住人口)的家属。 | 按照死亡人员160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抚慰。 | 1.本人书面申请。 2.村(社区)组织民主评议。 3.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 4.区应急局审批。 |
023-62980922 | |
过渡期生活救助 | 用于因自然灾害造成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上述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需政府在应急救助阶段结束、恢复重建完成之前帮助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 | 按照20元/天·人的标准给予救助,救助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 1.本人书面申请。 2.村(社区)组织民主评议。 3.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 4.区应急局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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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 | 用于因自然灾害造成以居住为使用目的唯一房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居住问题的困难人员。 ——倒塌房屋,即因灾导致房屋整体结构塌落,或承重构件多数倾倒或严重损坏,必须进行重建的房屋。 ——严重损坏房屋,即因灾导致房屋多数承重构件严重破坏或部分倒塌,需采取排险措施、大修或局部拆除、无维修价值的房屋。 ——一般损坏房屋,即因灾导致房屋多数承重构件轻微裂缝,部分明显裂缝;个别非承重构件严重破坏;需一般修理,采取安全措施后可以继续使用的房屋。 因灾倒损的独立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不纳入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和维修资金补助范围。 |
倒塌、严重损坏房屋恢复重建按照重建5000元/间、4间及以上每户20000元的标准给予救助;一般损坏房屋维修,根据损失程度和自救能力,可给予适当补助;对于集中建房点配套的基本公共设施建设,可给予适当补助。 | 由受灾人员提出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申请;乡镇、村(社区)干部入户实地察看;经村(社区)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并张榜公示无异议后,报区县应急局审批。 | 023-62980922 | |
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 | 用于帮助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解决口粮和饮水等基本生活困难。 | 按照20元/天·人的标准给予救助,救助期限根据实际灾害情况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5天。 | 1.本人书面申请。 2.村(社区)组织民主评议。 3.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 4.区应急局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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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 | 用于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因灾住房倒损、农经作物绝收、伤病及其他情况造成冬令春荒期间的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 按照不低于150元/人给予救助,需衣被救助的可视困难情况给予每人1-2床棉被或棉衣救助。 | (一)书面申请。需户主申请,也可由村民委员会提议。 (二)村级民主评议通过。 (三)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审核汇总分配方案。 (四)报区应急局审批。 (五)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行“一卡通”打卡到村集中发放补助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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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救助 | 7.物资救助。用于帮助解决无房可住、临时转移安置受灾群众所需的居住、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
原则上按帐篷(规格12平方米)1顶/户(一般2-4人)、折叠床1张/人、棉被1-2床/人或棉衣被1-2件/人的标准发放,其他救灾物资酌情安排。优先满足老年人、孕妇、小孩等特殊困难需要。 | 1.本人书面申请。 2.村(社区)组织民主评议。 3.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 4.区应急局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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