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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局>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基层政务公开>救灾领域>灾后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
  • [ 索引号 ]
  • 115001087428546621/2021-00178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社会救助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南岸区应急局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1-12-16
  • [ 发布日期 ]
  • 2021-12-16
南岸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指导标准
日期:2021-12-16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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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1-12-16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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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救助对象因自然灾害造成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上述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需政府在应急救助阶段结束、恢复重建完成之前帮助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

二、救助标准20/·人的标准给予救助,救助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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