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南)建罚[2023]第12号
当事人:重庆梁成乘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颜* |
地址:南岸区广黔路233号 |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中梁海城南岸区组团K分区K1-9-1/07号宗地项目一期园林景观工程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主要证据有: |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特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4%人民币壹拾玖万肆仟贰佰零贰元伍角罚款。 |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行政执法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签字: |
南岸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2023年9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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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书壹式贰份:壹份交当事人,壹份由行政机关留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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