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重庆鑫曼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何先成 |
地址:重庆市南岸区海棠溪街道南坪东路581号12栋 |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重庆鑫曼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位于南岸区海棠溪街道南坪东路581号12栋7楼经营的餐厅,产权证房屋建筑面积46.86平方米,未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手续投入使用。 |
主要证据有: 2.产权证 |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特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处以人民币壹仟元罚款 |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十五日内,凭《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到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
重庆市南岸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4年7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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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书壹式贰份:壹份交当事人,壹份由行政机关留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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