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公租房申请服务指南
一、文件依据
《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渝建发〔2024〕5号)
二、申请条件
(一)年满 18 周岁;
(二)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符合在中心城区工作的规定
(1)中心城区户籍的,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工作)合同或持有中心城区营业执照或正在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2)非中心城区户籍的,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工作)合同或持有中心城区营业执照,且申请之日前6个月在中心城区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应届大学毕业生不受缴纳时间限制)。
(3)在中心城区工作退休领取养老待遇的退休人员。
(四)收入符合以下标准:3 人及以上家庭人均收入不高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 人家庭人均收入不高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1.1 倍,单身人士收入不高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1.2 倍;
(五)在本市无城镇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 15平方米,且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住房转让行为;
(六)申请人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不具有住房资助能力。
三、所需材料
(一)身份证明:本市户籍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提供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非本市户籍的提供居民身份证和居住证。
(二)申请人的工作和收入证明:中心城区户籍人员提供劳动(工作)合同或营业执照或社会保险缴纳情况;非中心城区户籍人员提供劳动(工作)合同或营业执照,并提供社会保险缴纳情况。提供营业执照的还需提供税收缴纳情况。
共同申请人有工作的,提供劳动(工作)合同或营业执照或社会保险缴纳情况,无工作的提供在校学生证件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证(一、二级残疾)等材料。
退休人员提供养老待遇领取情况。
(三)婚姻状况材料:已婚人员提供结婚证,离婚人员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
(四)其他材料:属住房困难家庭的,提供公有住房租赁凭证或房屋权属证书;属优抚对象、残疾人等优先对象的,提供退役军人优待证或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优待证,残疾人证等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属应届大学毕业生的提供毕业证书。
以上规定材料属证明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的提交复印件,并核原件,其中能够通过部门数据互认共享获取的材料,申请人无需提供纸质材料。
四、申请地点
(一)网上申请:渝快办“公租房申请一件事”
(二)南岸区申请点:
1.长生申请点(城南家园中二路1号附5号二楼)
2. 江南水岸申请点(南岸区广茂大道556号)
五、申请流程
申请人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申请点受理→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初审→区住房保障保障主管部门复审→审批结果公示→申请年度轮候顺序配租→配租结果公示→签订合同
六、联系电话
长生申请点:023-62913995
江南水岸申请点:023-62912259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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