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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岸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规定
日期:2021-12-21 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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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1-12-21 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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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党的十九大精神、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市委、市政府批准的《重庆市南岸区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重庆市南岸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重庆市南岸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住房、城乡建设、人民防空事业的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区政府有关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住房、城乡建设、人民防空事业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推进住房、城乡建设、人民防空事业改革发展。贯彻执行住房、城乡建设、人民防空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拟订相关政策、发展战略、改革方案、中长期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规范城乡建设管理秩序。指导镇街、相关单位住房、城乡建设、人民防空工作。

(二)负责住房、城乡建设、人民防空财政性资金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建设配套费等资金的管理。会同财政部门筹集城市建设维护资金,编制收支年度计划。监督相应国有资产管理和财政性资金的使用。

(三)负责房地产行业的监督管理。牵头拟订全区房地产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规范房地产开发建设市场秩序。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

(四)负责建筑行业的监督管理。负责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负责建筑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管理。负责新型建筑材料、建筑机械与设备的应用管理。负责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综合行政执法。

(五)负责勘察设计行业的监督管理。负责规范勘察设计市场秩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管理。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指导城市地下空间合理利用和城市雕塑工作。

(六)负责住房保障工作。负责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和低收入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廉租住房项目和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负责保障性住房项目的管理。负责经济适用房项目管理。贯彻执行公有住房改革政策,以及房改资金的归集、使用计划和审批等工作。受委托负责市级公租房管理。受委托负责市直管公房等国有房产的经营管理和安全管理。

(七)统筹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作。贯彻执行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政策,负责项目的储备、前期工作和协调推进。统筹协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区级重点项目建设,参与协调在区市级重点项目建设。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区)和传统风貌区的保护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修复建设。

(八)协助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参与城市轨道建设规划、专业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拟订工作。协助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与管理。协调城市轨道交通和其他交通方式的衔接。

(九)负责推进城市提升相关工作。执行城市提升相关制度、规范、标准。牵头推进城市提升行动计划,统筹推进城市提升相关前期工作和项目协调。牵头负责区内“两江四岸”规划、建设、管理等具体工作。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统筹项目进度安排、推进实施、监督检查等工作。

(十)统筹城市人居环境改善工作。负责城市管线的综合管理,建立城市管线综合管理协调机制,统筹城市综合管廊建设与管理。牵头协调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全区“清水绿岸”治理提升工作。

(十一)负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执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政策、标准、规划。负责区级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管理和城市排水(雨水、污水)管网建设维护管理。负责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的管理工作。负责城镇排水监测的监督管理。牵头负责城市排水防涝工作。指导村镇污水处理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推进城市修补和有机更新。指导城市老旧功能片区和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工作。统筹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监督指导城市既有建筑保留利用、更新改造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负责房屋使用安全、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十三)指导村镇建设。执行村镇建设政策。负责指导村镇建设管理工作,组织村镇专项建设示范。指导特色景观旅游名镇名村管理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十四)负责建设科技推广应用。推广住房城乡建设科技研究成果转化。指导住房城乡建设新技术示范、推广、应用。承担行业信息化、智能化等管理工作。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负责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

(十五)负责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管理。执行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政策。承担绿色建筑评价及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推进建筑节能发展。

(十六)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工作。执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政策。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工作。

(十七)负责人民防空指挥自动化、信息化建设。利用人民防空指挥场所为政府提供指挥平台。拟(修)订防空袭方案及实施计划,指导监督战备保障方案落实。承担人民防空警报的规划、建设、维护管理。参与指导监督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承担人民防空工作规划、建设、管理的责任。组织拟订并实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计划。负责公共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监督管理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工作。负责指导、监督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平时开发利用、战时平战转换工作。组织开展人民防空训练演练。组织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工作。承担区国防动员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十八)负责住房和城建档案管理,指导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开展相关领域国际国内交流合作。

(十九)负责机关、直属单位组织党建工作。

(二十)职责转变。将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依法承担的行政决策、行政许可等行政职能划入重庆市南岸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除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外,所属事业单位不再承担行政职能。

(二十一)完成区委和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重庆市南岸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党政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后勤等工作。承担政务督办、政务公开、政务信息、电子政务、信访、综合治理等工作。负责委系统党建党务、新闻宣传、党风廉政、统一战线、群团以及关心下一代工作。负责本系统年鉴和修志工作。统筹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等工作。指导委系统网络安全工作。承担委系统外事工作,推进行业经济技术国际交流与合作。

(二)组织人事科。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队伍建设、劳动工资、绩效考核等工作。指导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负责委系统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工作。承担精神文明建设、对口联系村(社区)及服务群众工作。承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三)计划财务科承担城市建设配套费的使用和监督管理。牵头筹集城市建设维护资金和编制收支年度计划工作。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人民防空建设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负责城乡建设维护、住房保障、人民防空工程等重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实施工作。参与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投资控制管理工作。负责编制部门预算,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监督直属单位财务、预算工作。组织实施系统内部审计工作。

(四)住房管理科(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科)负责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及低收入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负责廉租住房工作的计划规划、保障资金计划和使用、指导培训、住房建设。负责经济适用房的审核和管理。负责公有住房出售、集资合作建房、单位资助购房、住房制度改革及住房货币化补贴等有关房改政策的指导、审核、监督。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监督管理和协调推进。受委托负责公租房管理。

执行房地产开发建设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培育和规范房地产开发建设市场,监督管理房地产开发建设行为,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相应的资质管理。承担房地产开发建设方案备案、项目资本金监管、竣工验收备案登记、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规定等制度的监督执行职责。指导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及联合建设备案管理。牵头区房地产开发项目招商引资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和查处房地产领域违法行为负责社会房屋的租赁管理,监督房地产中介机构和租赁企业市场行为,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

(五)房屋征收科。负责全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负责拟订年度征收计划,规范征收评估活动,加强征收补偿资金管理。负责房屋征收补偿档案管理。负责全区安置房的统筹管理。指导全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拟订全区城市棚户区改造政策和年度改造计划并监督实施。

(六)物业管理科。贯彻执行物业管理法规政策,指导、监督和协调物业管理工作,规范物业管理活动。审核监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用房。指导监督物业管理服务招投标。办理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备案。指导各镇街规范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活动。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组织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中重大矛盾纠纷。

(七)建筑管理科(行政审批科、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科)。贯彻执行建筑业发展政策及规划。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负责建筑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相应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管理。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监督建设工程造价活动。负责拟订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工作,监督管理建设工程监理、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保险、担保等工作。组织或参与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承担住房和城乡建设安全应急调度职责。指导和监督全区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负责既有房屋的安全技术鉴定工作受委托开展白蚁防治的行政管理。指导新型建筑材料、建筑机械与设备应用管理。负责建设领域清欠工作,履行建筑市场监管职责,依法治理拖欠工程款问题。协助查处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负责建设岗位培训工作。指导住房和城建档案工作。负责绿色建筑及建筑节能监督实施工作。承担绿色建筑、绿色住宅生态小区和绿色建材评价及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推广装配式建筑。指导建设新技术示范、推广、应用。统筹协调城乡建设法制工作。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法制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乡建设过程中违反建筑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执法工作。指导城乡建设法制宣传、法律服务。

负责牵头推进城乡建设领域审批制度改革的相关工作,监督管理委系统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

负责执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相关政策。承担全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相关工作。

(八)基础设施建设科(排水管理科)。统筹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拟订城市道路桥梁及附属设施、慢行系统和公共停车场等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项目的储备、前期工作和协调推进。统筹协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区级重点项目建设,参与协调在区市级重点项目建设。协助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专业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拟订工作。参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协调城市轨道交通和其他交通方式衔接的相关工作。

负责本区城市管线综合管理工作,统筹各管线行业年度建设计划,安排管线工程建设时序。统筹城市综合管廊建设与管理,建立实施项目储备制度。参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政策、标准、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工作。负责区级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管理和城市排水(雨水、污水)管网建设维护管理。负责城镇排水监测的监督管理。承担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的管理工作。承担城市排水防涝牵头工作。指导村镇污水处理管理工作。牵头全区“清水绿岸”治理提升工作。

(九)勘察设计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科)。负责执行勘察设计行业发展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勘察设计市场的监督管理和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管理。负责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和施工图审查管理。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指导城市地下空间合理利用和城市雕塑工作。负责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修复建设。牵头协调和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牵头制订、执行绿色建筑及建筑节能政策、规划。监督管理绿色建筑、建筑节能设计工作。指导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执行住房城乡建设科技发展政策、规划。承担行业信息化、智能化管理工作,推动实施智能建造,牵头建立智能建设管理系统。

负责执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的相关政策。承担全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相关工作。

(十)城乡人居环境建设科。负责城市品质综合提升工作。牵头并指导各镇街开展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工作。牵头历史传统风貌街区整治改造工作。牵头负责区内“两江四岸”规划、建设、管理等具体工作拟订村镇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牵头村镇建设管理工作。组织村镇专项建设示范。牵头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建设管理工作,指导特色景观旅游名镇名村建设管理。牵头推进传统村落保护发展,指导农房建设和农村危房改造,推广农房建设适用技术。负责农村建筑工匠培训。

(十一)人民防空科。负责搜集整理有关资料,研究敌我情况,适时向区人民防空指挥部提出报告和建议。拟(修)订防空袭方案及实施计划。参与组织编制重要经济目标目录,指导重要经济目标单位编制防护方案和防护措施,参与监督、指导相关单位落实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负责人民防空智慧信息化系统建设,组织民防演练和疏散基地建设,指导各单位做好维护管理。负责人民防空警报通信的规划、建设工作。负责人民防空警报的改造、拆除、报废上报审批工作。负责指导、监督人民防空警报的维护管理。负责组织指导拟(修)订人防抢修抢险、医疗救护、物资储备、水电供应等保障方案并督促落实。负责人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指导群众防空组织建设、训练和演练,组织开展人防专业队伍的业务培训和交流工作。负责拟订全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负责全区公共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管理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负责人民防空工程的改造、报废、拆除审批和上报工作。指导监督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按照平战转换要求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拟订平战转换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监督全区人防工程平战开发利用工作。指导和监督已建人防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人防工程开放纳凉工作。承担人防工程档案归类整理等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服务工作。

(十二)资产与维修资金管理科。指导监督房屋维修资金管理工作,负责房屋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及其使用的审核、会计核算等工作。负责房改资金、公房出售的公共维修基金的归集、管理及其使用的审核、会计核算。负责房改增值资金的管理。指导监督直管公房经营管理。负责委系统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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