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行政处罚救济渠道的公示
行政处罚相对人对本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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