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城市综合执法领域科室职能公示
(一)负责推进住房、城乡建设事业改革发展。贯彻执行住房、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拟订相关政策、发展战略、改革方案、中长期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规范城乡建设管理秩序。指导镇街、相关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工作。
(二)负责住房、城乡建设财政性资金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建设配套费等资金的管理。会同财政部门筹集城市建设维护资金,编制收支年度计划。监督相应国有资产管理和财政性资金的使用。
(三)负责房地产行业的监督管理。牵头拟订全区房地产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规范房地产开发建设市场秩序。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
(四)负责建筑行业的监督管理。负责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负责建筑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管理。负责新型建筑材料、建筑机械与设备的应用管理。负责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综合行政执法。
(五)负责勘察设计行业的监督管理。负责规范勘察设计市场秩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管理。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指导城市地下空间合理利用和城市雕塑工作。
(六)负责住房保障工作。负责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和低收入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廉租住房项目和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负责保障性住房项目的管理。负责经济适用房项目管理。贯彻执行公有住房改革政策,以及房改资金的归集、使用计划和审批等工作。受委托负责市级公租房管理。受委托负责市直管公房等国有房产的经营管理和安全管理。
(七)统筹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作。贯彻执行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政策,负责项目的储备、前期工作和协调推进。统筹协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区级重点项目建设,参与协调在区市级重点项目建设。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区)和传统风貌区的保护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修复建设。
(八)协助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参与城市轨道建设规划、专业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拟订工作。协助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与管理。协调城市轨道交通和其他交通方式的衔接。
(九)负责推进城市提升相关工作。执行城市提升相关制度、规范、标准。牵头推进城市提升行动计划,统筹推进城市提升相关前期工作和项目协调。牵头负责区内“两江四岸”规划、建设、管理等具体工作。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统筹项目进度安排、推进实施、监督检查等工作。
(十)统筹城市人居环境改善工作。负责城市管线的综合管理,建立城市管线综合管理协调机制,统筹城市综合管廊建设与管理。牵头协调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全区“清水绿岸”治理提升工作。
(十一)负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执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政策、标准、规划。负责区级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管理和城市排水(雨水、污水)管网建设维护管理。负责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的管理工作。负责城镇排水监测的监督管理。牵头负责城市排水防涝工作。指导村镇污水处理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推进城市修补和有机更新。指导城市老旧功能片区和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工作。统筹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监督指导城市既有建筑保留利用、更新改造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负责房屋使用安全、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十三)指导村镇建设。执行村镇建设政策。负责指导村镇建设管理工作,组织村镇专项建设示范。指导特色景观旅游名镇名村管理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十四)负责建设科技推广应用。推广住房城乡建设科技研究成果转化。指导住房城乡建设新技术示范、推广、应用。承担行业信息化、智能化等管理工作。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负责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
(十五)负责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管理。执行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政策。承担绿色建筑评价及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推进建筑节能发展。
(十六)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工作。执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政策。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工作。
(十七)负责住房和城建档案管理,指导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开展相关领域国际国内交流合作。
(十八)负责机关、直属单位组织党建工作。
(十九)职责转变。将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依法承担的行政决策、行政许可等行政职能划入重庆市南岸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除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外,所属事业单位不再承担行政职能。
(二十)完成区委和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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