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的规定,为改变我区旧城面貌,提升城市功能,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现将铜元局芭蕉湾片区改造征收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批准文件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关于铜元局芭蕉湾片区改造征收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南岸府发〔2021〕1号)。
二、征收范围
图强村295号、299号、369-389号、390-394号、芭蕉湾1号附25-30号、17号附1-4号、18号附1-4号、19号、21-28号、65-69号、272号、272号附8号、273-300号、308-328号、329号、339号、340-342号、344-347号、348-368号、377-378号、424-427号、432-440号、441-449号、450-458号(以上门牌号含附号)等该项目征收规划范围房屋及附属物。
三、实施单位
铜元局芭蕉湾片区改造征收项目由南岸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征收,南岸区房屋征收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四、签约期限
2021年3月1日起至2021年4月29日。
五、补偿安置方式
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
六、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见附件)
七、其它事项
(一)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现场办公地址:芭蕉湾272号附8号
(三)现场办公电话:19942319110
(四)现场办公时间:9:00-18:00
特此公告
附件:铜元局芭蕉湾片区改造征收项目征收补偿方案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
2021年2月26日
附件
铜元局芭蕉湾片区改造征收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等有关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1〕123号)的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征收补偿方案如下:
一、征收范围
图强村295号、299号、369-389号、390-394号、芭蕉湾1号附25-30号、17号附1-4号、18号附1-4号、19号、21-28号、65-69号、272号、272号附8号、273-300号、308-328号、329号、339号、340-342号、344-347号、348-368号、377-378号、424-427号、432-440号、441-449号、450-458号(以上门牌号均含附号及旧号)等房屋及其附属物。
二、征收实施单位
南岸区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南岸区房屋征收中心南坪工作部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三、征收评估机构
重庆华联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重庆德硕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
四、征收补偿原则
(一)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补偿原则。
(二)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
(三)遵循补偿方式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的原则。
(四)遵循先签协议先选房的原则。
(五)遵循对应选择,结清产权调换差价的原则。
(六)遵循非住宅实行货币补偿的原则。
五、房屋征收签约期限
签约期限以征收公告载明的期限为准。
六、征收补偿方法
(一)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征收补偿安置方式有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被征收人可以自愿选择其中一种安置方式。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由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货币补偿金额,按协议约定支付被征收人。
2.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采取现房安置方式,原则上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实行对应安置,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二)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结构、用途和面积,以房地产权属证书或权籍档案的记载为准。
(三)征收补偿按照独立产权予以认定,一个房屋所有权证为一个产权户,一个房屋所有权证有多个共有产权人的原则上按一个产权户计算。
(四)被征收单位公有住房承租人,按照被征收单位房地产权属证书(权籍档案)及资产处置意见进行补偿安置。
(五)被征收住房建筑面积公摊系数低于或等于15%的,按15%的公摊系数计算应补偿的住宅建筑面积,被征收住房建筑面积公摊系数高于15%的,按实际面积计算房屋补偿。
(六)实行产权调换安置,安置住房公摊系数超过15%的,其超过部分所对应的公摊面积由征收业主单位承担购房费用,在15%以内的按实际面积计算。
(七)征收范围内,以产权户为单位,经核查,家庭实际居住且在他处无住宅的,按上述第(五)条补足后,家庭人口在2人及以下,住房建筑面积不足35平方米,由征收部门按建筑面积35平方米给予等值货币或房屋安置。家庭人口在3人及以上的,住房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由征收部门按建筑面积45平方米给予等值货币或房屋安置。对不符合上述条件骗取保障性补偿的,经查实,依法追回保障部分补偿。
(八)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按《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暂行)》规定执行。
(九)征收未经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批准,将住宅房屋改为营业用房或其他非住宅用房的,按住宅房屋进行评估补偿;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房屋坐落与工商、税务登记的证明一致,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前连续合法经营,并能够提供2年以上纳税记录的,按规定给予停产停业的损失补偿。
七、征收范围房屋预评估价格
依据评估公司的预评估单价确定被征收房屋价格(详见附表一)
八、产权调换房源及结算价格
产权调换房源表(详见附表二)
九、相关征收费额标准
相关征收费额表(详见附表三)
十、限时签约奖励标准
在征收公告规定的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的被征收人,原房产权证用途为住宅、营业用房的,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按原产权建筑面积150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限时签约奖励;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原产权建筑面积100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限时签约奖励;原房产权证用途为其他非住宅的按原产权建筑面积50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限时签约奖励。
十一、签订征收协议办理要件及办理程序
(一)签约要件
1.房屋所有权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
3.单位公房处置相关手续。
4.房屋所有权人不能到现场办理手续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提供委托书的公证书原件或经征收工作人员及社区工作人员在场,产权人当面书写的委托书原件。
(二)点交要件
1.天然气用户销户手续。
2.闭路电视、数字电视销户手续。
3.水、电表销户手续。
4.电话销户手续。
5.宽带网销户手续。
(三)办理程序
1.货币补偿办理程序:确认签约要件――签订协议、签订按时交房承诺书——领取房屋补偿费――腾空点交房屋――领取剩余房屋补偿费。
2.产权调换办理程序:确认签约要件――书面确认产权调换房屋――签订协议、签订按时交房承诺书――腾空点交房屋――结清相关费用后办理入住手续。
十二、其它相关问题
(一)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由被征收人自行解除租赁关系,解除抵押及产权纠纷。征收部门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二)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书面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被征收人可以向重庆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对复核结果进行鉴定。
(三)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南岸区人民政府依法做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补偿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补偿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六)本方案中未予明确规定的事项,按照国家、重庆市现行征收相关政策法规和南岸区现行相关配套政策文件执行。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
2021年2月
附表一
铜元局芭蕉湾片区棚户区改造征收项目
住宅及非住宅单价一览表
序号 |
用途 |
使用权类型 |
年代 |
结构 |
层高 |
建筑面积单价(元/平方米) |
备注 |
1 |
住宅 |
划拨 |
2000年及以后 |
混合 |
--- |
15290.00 |
|
2 |
住宅 |
划拨 |
90年代 |
混合 |
--- |
15140.00 |
|
3 |
住宅 |
划拨 |
80年代 |
混合 |
--- |
15000.00 |
|
4 |
住宅 |
划拨 |
80年代 以前 |
混合 |
14610.00 |
||
砖木 |
--- |
14360.00 |
|||||
简易 |
14240.00 |
||||||
5 |
办公用房 |
划拨 |
80年代 以前 |
混合 |
6米及以下 |
12520.00 |
|
砖木 |
6米及以下 |
12230.00 |
|||||
6 |
营业用房(1层) |
划拨 |
80年代及以前 |
砖混 |
6米及以下 |
35280.00 |
|
简易 |
6米及以下 |
34040.00 |
|||||
7 |
生产用房 |
划拨 |
80年代及以前 |
砖混 |
6米及以下 |
8790.00 |
|
简易 |
6米及以下 |
8490.00 |
附表二
产权调换房源表
序号 |
楼盘名称 |
用途 |
建筑面积单价(元/㎡) |
备注 |
1 |
爱尚南山 |
成套住宅 |
9900 |
|
2 |
朝阳居 |
成套住宅 |
8500 |
|
3 |
玲珑雅居 |
成套住宅 |
8200 |
|
4 |
莫比时代 |
成套住宅 |
10200 |
|
5 |
城南世家 |
成套住宅 |
8500 |
|
6 |
华城国际 |
成套住宅 |
10200 |
|
7 |
山千院 |
成套住宅 |
10200 |
|
8 |
盛景龙庭 |
成套住宅 |
9900 |
|
9 |
学府雅居 |
成套住宅 |
8500 |
|
10 |
天香丽苑 |
成套住宅 |
9200 |
|
11 |
东海星洲 |
成套住宅 |
10500 |
|
12 |
南城景苑 |
成套住宅 |
9500 |
附表三
相关征收费额表
序号 |
费额名称 |
费额标准(建筑面积) | ||
1 |
搬迁费 |
住宅 |
1000元/户·次。 | |
非住宅 |
商业、办公、业务用房30元/平方米·次,生产用房40元/平方米·次。 | |||
2 |
提前签约奖励费 |
住宅40元/户·日,非住宅20元/平方米·日。 | ||
3 |
货币补偿补助费 |
住宅 |
30000元/户。 |
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给予货币补偿补助费。 同一产权内既有住宅也有非住宅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合并给予一次补助,不能分别补助两次。 |
非住宅 |
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5%计算,不足20000元的,按20000元给予。 | |||
4 |
产权调换补助费 |
住宅 |
20000元/户 |
选择房屋安置的,一次性给予产权调换补助费。 |
5 |
水电总表、天然气等设施的补偿 |
供水公司独立水表补偿600元/个;供电局独立电表补偿660元/个;闭路补偿525元/个;天然气补偿3000元/户;电话补偿158元/个;数字电视按数字电视公司开出的销户费用补偿;宽带按住户对宽带公司的协议规定补偿;非生活用水、电、气按现行标准补偿。若在征收过程中相关部门对以上附属设施的价格有调整,按调整的价格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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