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
关于征收四公里片区(含城中村)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公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重庆市国有土地 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的规定,为改变我区旧城面貌, 提升城市功能,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现将四公 里片区(含城中村)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有关事项公告 如下: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关于四公里片区(含城中村)改造 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南岸府发〔2021〕13号)。
广黔路1号、4号、11至13号、17号左侧、14至18号、18 号(十一栋)、29至30号、29号厂外、31至47号、61至78号、 81 至 92 号、119 至 124 号、176 号、178 至 179 号、199 至 208 号;学府大道1号、3号、5号、7号;四公里街4号、67号、113 号、117 号、119 号、121 号、123 号、125 号、127 号、129 至 139 号、142号、142号对面、231至233号(以上门牌号均含附号) 等该项目征收规划范围房屋及附属物。
四公里片区(含城中村)改造征收项目由南岸区房屋征收部 门负责征收,南岸区房屋征收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2021年8月20日起至2021年10月28日(9月19日-9月 21日中秋节、10月1日-10月7日国庆节假期除外)。
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
七、其它事项
(一)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征收决定公 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 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 起行政诉讼。
A段现场办公室地址:学府大道5号运输培训学校内
联系电话:62982323
B段现场办公室地址:广黔路91号
联系电话:62968417
C段现场办公室地址:广黔路19号负1层2号
联系电话:62899501
直管公房现场办公室地址:广黔路23号1T
联系电话:19122011163
特此公告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
2021年8月13日
附件1
四公里片区(含城中村)改造征收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 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 收与补偿办法(暂行)》等有关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1〕123 号)的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征收补偿方案如下:
—、征收范围
广黔路1号、4号、11至13号、17号左侧、14至18号、18 号(十一栋)、29至30号、29号厂外、31至47号、61至78号、 81 至 92 号、119 至 124 号、176 号、178 至 179 号、199 至 208 号; 学府大道1号、3号、5号、7号;四公里街4号、67号、113号、 117 号、119 号、121 号、123 号、125 号、127 号、129 至 139 号、 142号、142号对面、231至233号等规划红线范围的房屋及其附 属物(以上门牌号均含附号)。
由南岸区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南岸区房屋征收中心海棠溪工作 部、弹子石工作部、南坪工作部和住房保障中心工作部承担房屋 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重庆华西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
重庆和融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四川恒通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二)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先补偿后搬迁 的原则。
签约期限以征收公告载明的期限为准。
征收补偿安置方式有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被征收 人可以自愿选择其中一种安置方式。
(二)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结构、用途和面积,以房地产权 属证书或权籍档案的记载为准。
(三)征收补偿按照独立产权予以认定,一个房屋所有权证
为一个产权户,一个房屋所有权证有多个共有产权人的原则上按 一个产权户计算。
(四)被征收单位公有住房承租人,按照被征收单位房地产 权属证书(权籍档案)及资产处置意见进行补偿安置。
(五)被征收住宅建筑面积公摊系数低于或等于15%的,按 15%的公摊系数计算应补偿的住宅建筑面积,被征收住宅建筑面积 公摊系数高于15%的,按实际面积计算房屋补偿。
(六)实行产权调换安置,安置住房公摊系数超过15%的, 其超过部分所对应的公摊面积由征收业主单位承担购房费用;在 15%以内的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
(七)征收范围内,以产权户为单位,经核查,家庭实际居 住且在它处无住宅的,按上述第(五)条补足后,家庭人口在2 人及以下,住房建筑面积不足35平方米,由征收部门按建筑面积 35平方米给予等值货币或房屋安置;家庭人口在3人及以上的, 住房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由征收部门按建筑面积45平方 米给予等值货币或房屋安置。对不符合上述条件骗取保障性补偿 的,经查实,依法追回保障部分补偿。
(八)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按《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暂行)》规定执行。
(九)征收未经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批准,将住宅房屋改 为营业用房或其他非住宅用房的,按住宅房屋进行评估补偿;被 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房屋座落与市场监管、税务登记的证明一致, 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前连续合法经营,并能够提供2年以上纳税记 录的,按规定给予停产停业的损失补偿。
(十)征收直管公房按照《四公里片区(含城中村)改造项 目直管公房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依据重庆华西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重庆和融 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四川恒通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 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预评估单价确定被征收房屋价格(详见附表 一 )o
产权调换房源(详见附表二),其中“国瑞江南御府”为期房, 过渡期限暂定两年(以实际过渡时间为准)。
相关征收费额表(详见附表三)
十、限时签约奖励标准
在征收公告规定的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的被征收人,原房产 权证用途为住宅、营业用房的,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按原产权建 筑面积150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限时签约奖励,选择产权调换安 置的按原产权建筑面积100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限时签约奖励; 原房产权证用途为办公用房、工业用房、生产用房等其他非住宅 的,按原产权建筑面积50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限时签约奖励。
十一、签订征收协议办理要件及办理程序
房屋所有权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L货币补偿办理程序:确认签约要件 签订协议、签订按 时交房承诺书——领取房屋补偿费——腾空点交房屋——领取 剩余房屋补偿费。
2.产权调换办理程序:确认签约要件——书面确认产权调换 房屋 签订协议、签订按时交房承诺书 腾空点交房屋 结清相关费用后办理入住手续(或过渡)。
十二、其他相关问题
(一)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由被征收人自行解除租赁关系, 解除抵押及产权纠纷。征收部门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 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之日起10日内,书面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 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被征收人可以向重庆市房 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对复核结果进行鉴定。
(三)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 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不明确的,由房 屋征收部门报请南岸区人民政府依法做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 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补偿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补偿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 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 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 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本方案中未予明确规定的征收补偿事项,按照国家、 重庆市现行征收相关政策法规和南岸区现行相关配套政策文件执 行。
附表
四公里片区(含城中村)改造征收项目
范围住宅房屋预评估价格表
序 |
房屋 用途 |
土地使 用权 类型 |
房屋结构 |
建筑年代 |
建筑面积预评估单价 (元/itf) |
备注 |
1 |
钢混、砖混、 |
90年代 |
15260 |
|||
2 |
住宅 |
划拨 |
混合 |
80年代及以前 |
15120 |
|
3 |
砖木(砖柱 砖墙) |
80年代及以前 |
14910 |
四公里片区(含城中村)改造征收项目范围非住宅房屋预评估价格表
序 号 |
房屋用途 |
建成年代 |
房屋 结构 |
土地使 用权类 型 |
临街状况 |
证载楼层 |
预评估单价 (元/itf) |
备注 |
1 |
商业经宫 性用房 |
80年代 及以前 |
砖混/ 混合 |
划拨 |
学府大道7号 |
第1层 |
15780 |
|
2 |
学府大道7号 |
第2层 |
39600 |
|||||
3 |
学府大道7号2-3、 2-4 |
第2层 |
45550 |
|||||
4 |
学府大道7号 |
第3层 |
15780 |
|||||
5 |
学府大道1号、3 |
第1层 |
39030 |
|||||
6 |
学府大道1号、3 号 |
第2层 |
15780 |
|||||
7 |
学府大道侧街 |
第1层 |
35440 |
|||||
8 |
学府大道5号至四 公里街129号路段 |
第1层 |
30060 |
|||||
9 |
第2层 |
14550 |
||||||
10 |
广黔路11号 |
第负1层 |
14550 |
|||||
11 |
第1层 |
28920 |
||||||
12 |
广黔路16号、17 号、18号 |
第1层 |
28260 |
13 |
农贸市场空地周边 |
第1层 |
30710 |
|||||
14 |
重庆市交通节能环 保技术中心与广黔 路的连接支路 |
第1层 |
27690 |
|||||
15 |
临院坝1层(广黔 路16-18号旁) |
第1层 |
20760 |
|||||
16 |
90年代 |
砖混/ 混合 |
划拨 |
农贸市场 |
第1层 |
19770 |
||
17 |
第2层 |
18530 |
||||||
18 |
第3层 |
15280 |
||||||
19 |
美食街 |
第1层 |
21620 |
|||||
20 |
第2层 |
31360 |
||||||
21 |
广黔路至广黔路 179号路段 |
第负2层 |
22530 |
|||||
22 |
第负1层 |
15330 |
||||||
23 |
非住宅用 房 |
90年代 |
混合 |
出让 |
广黔路至广黔路 178号路段 |
第负1层 |
16540 |
|
24 |
广黔路至广黔路 178号路段 |
第负2层 |
15420 |
|||||
25 |
广黔路至广黔路 178号路段临支路 |
第1层 |
22650 |
|||||
26 |
广黔路至广黔路 178号路段不临街 |
第1层 |
16340 |
|||||
27 |
车库 |
90年代 |
砖混/ 混合 |
划拨 |
/ |
/ |
5160 |
|
28 |
办公、其他 商服用房 (库房、招 待所) |
80年代 及以前 |
/ |
/ |
15780 |
|||
29 |
非住宅(工 业)、锅炉 房、卫生所 |
/ |
/ |
8510 |
||||
30 |
地泵、库 房、垃圾房 |
/ |
/ |
7840 |
附表二
四公里片区(含城中村)改造征收项目产权调换房源表
序号 |
楼盘名称 |
房屋用途 |
建筑面积单价 (元/平方米) |
备注 |
1 |
绿岸今朝 |
成套住宅 |
7100 |
现房 |
2 |
爱尚南山 |
成套住宅 |
9900 |
现房 |
3 |
国瑞江南御府 |
成套住宅 |
12900 |
期房 |
4 |
城南世家 |
成套住宅 |
8500 |
现房 |
5 |
和黄御峰 |
成套住宅 |
13100 |
现房 |
,6 |
盘龙花园二期 |
成套住宅 |
9800 |
现房 |
附表三
四公里片区(含城中村)改造征收项目相关征收费额表
序号 |
费额名称 |
费额标准 | ||
1 |
搬迁费 |
住宅 |
1000元/户•次 | |
非住宅 |
商业、办公、业务用房30元/ m2•次,生产用房40元/ m2•次。 | |||
2 |
提前签约奖励费 |
住宅40元/户•日,非住宅20元/ itf • Bo | ||
3 |
货币 补偿 补助费 |
住宅 |
30000 元/户。 |
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一次 性给予货币补偿补助费。同 一产权内既有住宅也有非住 宅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 合并给予一次补助,不能分 别补助两次。 |
非住宅 |
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5%计算,不足 20000元的,按20000元给予。 | |||
4 |
产权 调换 补助费 |
住宅 |
20000元/户 |
选择房屋安置的,一次性给 予产权调换补助费。 |
5 |
水电总 表天然 气等设 施的补 偿 |
供水公司独立水表补偿600元/个;供电局独立电表补偿660元/个;闭路 补偿525元/户;天然气补偿3000元/户;电话补偿158元/部;数字电视 按数字电视公司开出的销户费用补偿;宽带按住户对宽带公司的协议规定 补偿;非生活用水、电、气按现行标准补偿。若在征收过程中相关部门对 以上附属设施的价格有调整,按调整的价格补偿。 | ||
6 |
临时 安置费 |
选择期房发放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在50 以下按1200 元/月计发;50 m2-70 rtf (不含70 rtf)按1500元/月计发,70 m2-100 nf(不 含100 m2)按1800元/月计发,100廿及以上按2000元/月计发。选择现房 安置的被征收人,不再发放临时安置费。 |
-10 -
附件2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 号令)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 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等有关办法的通知》(渝 办发〔2011〕123号)的规定,依据《四公里片区(含城中 村)改造征收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结合直 管公房租赁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征收补偿方案如下:
征收范围:广黔路11号、广黔路43号、广黔路71号 (以上门牌均含附号)等红线范围房屋及附属物。
凡在上述征收范围,持有合法有效的《重庆市公有房屋 住宅租约》或《房屋租赁合同》的直管公房承租人,属于直 管公房征收补偿安置对象。
南岸区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南岸区房屋征收中心南坪工 作部承担直管公房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重庆华西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
重庆和融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四川恒通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二)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先补偿后 搬迁的原则。
签约期限以征收公告载明的期限为准。
(一)以《重庆市公有房屋住宅租约》、《房屋租赁合同》 或档案记载的房屋性质、结构、用途和面积为补偿依据。
(二)征收直管公房住宅房屋时,实行房屋安置或货币 补偿的方式进行。
1.住宅货币补偿:直管公房住宅房屋货币补偿费用按产 权人30%,承租人70%的比例分配;承租人系低保家庭的, 原则上不实行货币补偿安置,如本人自愿书面申请选择货币 补偿且保证不再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可实行货币补偿。依 据评估公司对该项目做出的住宅房屋预评估价的70%,按建 筑面积给予承租人一次性货币补偿。标准如下:
序号 |
房屋用途 |
房屋结构 |
建筑 年代 |
评估建筑 面积单价 (元/平方 米) |
承租人按70 %补 偿建筑面积单价 (元/平方米) |
1 |
住宅 |
砖 混 |
90年代 |
15260 |
10682 |
E |
住宅 |
砖 混 |
80年代 及以前 |
15120 |
10584 |
2.房屋安置:选择房屋安置的,按不低于原承租房屋居 住面积实行对应安置,不结算差价。
(三)被征收直管公房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公摊系数低于 或等于15%的,按15%的公摊系数计算应补偿的住宅建筑面 积,被征收直管公房住宅建筑面积公摊系数高于15%的,按 实际面积计算房屋补偿。
(四)征收范围,以承租户为单位,经核查,家庭实际 居住且在他处无住宅的,按上述第(三)条补足后,家庭人 口在2人及以下,住宅建筑面积不足35平方米,由征收部 门按建筑面积35平方米给予等值货币或房屋安置;家庭人 口在3人及以上的,住宅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由征 收部门按建筑面积45平方米给予等值货币或房屋安置。对 不符合上述条件骗取保障性补偿的,经查实,依法追回保障 部分补偿。
(五)征收未经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批准,将住宅房 屋改为营业用房或其他非住宅用房的,按住宅房屋进行评估
补偿;被征收房屋承租人、房屋座落与市场监管、税务登记 的证明一致,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前连续合法经营,并能够提 供2年以上纳税记录的,按规定给予停产停业的损失补偿。
四公里片区(含城中村)改造项目直管公有住房对应安 置房源表(详见附表一)
相关征收费额表(详见附表二)
在征收公告规定的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的,原房产权证 用途为住宅的,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按原产权建筑面积1500 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产权人450元/平方米,直 管公房承租人1050元/平方米);选择房屋安置的按原产权建 筑面积100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产权人300元/ 平方米,直管公房承租人700元/平方米)。
十、签订征收协议办理要件及办理程序
附表
直管公房对应户型安置表
被征收直管公房 居住面积(平方米) |
对应安置房 居住面积(平方米) |
对应安置房 户型 I |
对应安置房 ;楼盘名称 |
40平方米以下 |
约50 |
二室二厅 |
国瑞江南御府 |
40.01-50平方米 |
约 50-80 |
二室二厅 三室一厅 |
和黄御峰 爱尚南山 |
50.01平方米以上 |
约 70-80 |
三室一厅 三室二厅 |
爱尚南山 国瑞江南御府 |
备注:
1、国瑞江南御府居住面积约50平方米,二室二厅,建 筑面积约73.38平方米。
2、和黄御峰、爱尚南山居住面积约50-80平方米,二室 二厅、三室一厅,建筑面积约73.61-108.87平方米。
3、爱尚南山、国瑞江南御府居住面积约70-80平方米, 三室一厅、三室二厅,建筑面积约94.01-108.87平方米。
附表二
四公里片区(含城中村)改造征收项目相关征收费额表
序 a |
费额名称 |
费额标准 | |
1 |
搬迁费 |
住宅 |
1000元/户-次 |
2 |
提前签约奖励费 |
住宅40元/户-日 | |
3 |
货币补偿补 助费 |
住宅 |
30000元/户,其中给予产权人900。元/户,承租人21000元/户。 |
4 |
房屋安置补 助费 |
住宅 |
1 20000元/户,其中给予产权人6000元/户,承租人14000元/户。 |
供水公司独立水表补偿600元/个;供电局独立电表补偿660元/个;闭路补偿525元/ | |||
水电总表夭 |
户;天然气补偿3000元/户;电话补偿158元/部;数字电视按数字电视公司开出的销 | ||
5 |
然气等设施 |
户费用补偿;'宽带按住户对宽带公司的协议规定进行补偿;非生活用水、电、气按现 | |
的补偿 |
行标准补偿°若在征收过程中相关部门对以上附属设施的价格有调整,按调整的价格 | ||
补偿。 |
|||
6 |
临时 安置费 |
:选择期房发放临时安置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50 irf以下按1200元/月计发,50 nf-70 I irf (不含70 nf )按1500元/月计发,70 nf-100 irf (不含100 m )按1800元/月计发, 100 nf及以上按2000元/月计发;选择现房安置的被征收人,不再发放临时安置费。 |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其他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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