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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住房城乡建委>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基层政务公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屋征收>房屋征收决定
2024-01-16
  • [ 索引号 ]
  • 115001080092958966/2022-00065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南岸区住房城乡建委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2-08-13
  • [ 发布日期 ]
  • 2021-08-16
关于征收四公里片区(含城中村)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公告
日期:2021-08-16 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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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1-08-16 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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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

关于征收四公里片区(含城中村)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公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重庆市国有土地 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的规定,为改变我区旧城面貌, 提升城市功能,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现将四公 里片区(含城中村)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有关事项公告 如下:

一、征收批准文件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关于四公里片区(含城中村)改造 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南岸府发〔202113号)。

二、征收范围

广黔路1号、4号、1113号、17左侧、1418号、18 号(十一栋)、2930号、29号厂外、3147号、6178号、 81 92 号、119 124 号、176 号、178 179 号、199 208 号;学府大道1号、3号、5号、7号;四公里街4号、67号、113 号、117 号、119 号、121 号、123 号、125 号、127 号、129 139 号、142号、142号对面、231233号(以上门牌号均含附号) 等该项目征收规划范围房屋及附属物。

三、实施单位

四公里片区(含城中村)改造征收项目由南岸区房屋征收部 门负责征收,南岸区房屋征收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四、签约期限

2021820日起至20211028日(919-921日中秋节、101-107日国庆节假期除外)。

五、补偿安置方式

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

六、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见附件)

七、其它事项

(一)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征收决定公 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 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 起行政诉讼。

(二)现场办公地址及电话:

A段现场办公室地址:学府大道5号运输培训学校内

联系电话:62982323

B段现场办公室地址:广黔路91

联系电话:62968417

C段现场办公室地址:广黔路19号负12

联系电话:62899501

直管公房现场办公室地址:广黔路231T

联系电话:19122011163

(三)现场办公时间」9:00-17:00

特此公告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

2021813

附件1

四公里片区(含城中村)改造征收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 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 收与补偿办法(暂行)》等有关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1123 号)的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征收补偿方案如下:

、征收范围

广黔路1号、4号、1113号、17号左侧、1418号、18 号(十一栋)、2930号、29号厂外、3147号、6178号、 81 92 号、119 124 号、176 号、178 179 号、199 208 ; 学府大道1号、3号、5号、7号;四公里街4号、67号、113号、 117 号、119 号、121 号、123 号、125 号、127 号、129 139 号、 142号、142号对面、231233号等规划红线范围的房屋及其附 属物(以上门牌号均含附号)。

二、征收实施单位

由南岸区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南岸区房屋征收中心海棠溪工作 部、弹子石工作部、南坪工作部和住房保障中心工作部承担房屋 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三、征收评估机构

重庆华西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

重庆和融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四川恒通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四、征收补偿原则

(一)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补偿原则。

(二)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先补偿后搬迁 的原则。

(三)遵循补偿方式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的原则。

(四)遵循先签协议先选房的原则。

(五)遵循对应选择,结清产权调换差价的原则。

(六)遵循非住宅实行货币补偿原则。

五、房屋征收签约期限

签约期限以征收公告载明的期限为准。

六、征收补偿方法

(一)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征收补偿安置方式有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被征收 人可以自愿选择其中一种安置方式。

  1.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由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 建筑面积计算货币补偿金额,按协议约定支付被征收人。

  2.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原则上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建 筑面积实行对应安置,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 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二)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结构、用途和面积,以房地产权 属证书或权籍档案的记载为准。

(三)征收补偿按照独立产权予以认定,一个房屋所有权证

为一个产权户,一个房屋所有权证有多个共有产权人的原则上按 一个产权户计算。

(四)被征收单位公有住房承租人,按照被征收单位房地产 权属证书(权籍档案)及资产处置意见进行补偿安置。

(五)被征收住宅建筑面积公摊系数低于或等于15%的,按 15%的公摊系数计算应补偿的住宅建筑面积,被征收住宅建筑面积 公摊系数高于15%的,按实际面积计算房屋补偿。

(六)实行产权调换安置,安置住房公摊系数超过15%的, 其超过部分所对应的公摊面积由征收业主单位承担购房费用;15%以内的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

(七)征收范围内,以产权户为单位,经核查,家庭实际居 住且在它处无住宅的,按上述第(五)条补足后,家庭人口在2 人及以下,住房建筑面积不足35平方米,由征收部门按建筑面积 35平方米给予等值货币或房屋安置;家庭人口在3人及以上的, 住房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由征收部门按建筑面积45平方 米给予等值货币或房屋安置。对不符合上述条件骗取保障性补偿 的,经查实,依法追回保障部分补偿。

(八)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按《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暂行)》规定执行。

(九)征收未经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批准,将住宅房屋改 为营业用房或其他非住宅用房的,按住宅房屋进行评估补偿;被 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房屋座落与市场监管、税务登记的证明一致, 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前连续合法经营,并能够提供2年以上纳税记 录的,按规定给予停产停业的损失补偿。

(十)征收直管公房按照《四公里片区(含城中村)改造项 目直管公房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七、征收范围房屋预评估价格表

依据重庆华西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重庆和融 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四川恒通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 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预评估单价确定被征收房屋价格(详见附表 一 o

八、产权调换房源及结算价格

产权调换房源(详见附表二),其中“国瑞江南御府”为期房, 过渡期限暂定两年(以实际过渡时间为准)。

九、相关征收费额标准

相关征收费额表(详见附表三)

十、限时签约奖励标准

在征收公告规定的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的被征收人,原房产 权证用途为住宅、营业用房的,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按原产权建 筑面积1500/平方米给予一次性限时签约奖励,选择产权调换安 置的按原产权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给予一次性限时签约奖励; 原房产权证用途为办公用房、工业用房、生产用房等其他非住宅 的,按原产权建筑面积500/平方米给予一次性限时签约奖励。

十一、签订征收协议办理要件及办理程序

(一)签约要件

  1. 房屋所有权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1. 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

  2. 单位公房处置相关手续。

  3. 房屋所有权人不能到场办理手续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 托办理应提供委托书的公证书原件或经征收工作人员及社区工作 人员在场,产权人当面书写的委托书原件。

(二)点交要件

  1. 天然气用户销户手续。

  2. 闭路电视、数字电视销户手续。

  3. 水、电表销户手续。

  4. 电话销户手续。

  5. 宽带网销户手续。

(三)办理程序

L货币补偿办理程序:确认签约要件 签订协议、签订按 时交房承诺书——领取房屋补偿费——腾空点交房屋——领取 剩余房屋补偿费。

2.产权调换办理程序:确认签约要件——书面确认产权调换 房屋 签订协议、签订按时交房承诺书 腾空点交房屋 结清相关费用后办理入住手续(或过渡)。

十二、其他相关问题

(一)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由被征收人自行解除租赁关系, 解除抵押及产权纠纷。征收部门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 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二)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

之日起10日内,书面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 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被征收人可以向重庆市房 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对复核结果进行鉴定。

(三)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 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不明确的,由房 屋征收部门报请南岸区人民政府依法做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 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补偿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补偿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 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 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 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六)本方案中未予明确规定的征收补偿事项,按照国家、 重庆市现行征收相关政策法规和南岸区现行相关配套政策文件执 行。

附表

四公里片区(含城中村)改造征收项目

范围住宅房屋预评估价格表

房屋 用途

土地使 用权 类型

房屋结构

建筑年代

建筑面积预评估单价 (元/itf)

备注

1

钢混、砖混、

90年代

15260

2

住宅

划拨

混合

80年代及以前

15120

3

砖木(砖柱 砖墙)

80年代及以前

14910

四公里片区(含城中村)改造征收项目范围非住宅房屋预评估价格表

序 号

房屋用途

建成年代

房屋 结构

土地使 用权类 型

临街状况

证载楼层

预评估单价 (元/itf)

备注

1

商业经宫 性用房

80年代 及以前

砖混/ 混合

划拨

学府大道7号

第1层

15780

2

学府大道7号

第2层

39600

3

学府大道7号2-3、

2-4

第2层

45550

4

学府大道7号

第3层

15780

5

学府大道1号、3

第1层

39030

6

学府大道1号、3

第2层

15780

7

学府大道侧街

第1层

35440

8

学府大道5号至四 公里街129号路段

第1层

30060

9

第2层

14550

10

广黔路11号

第负1层

14550

11

第1层

28920

12

广黔路16号、17 号、18号

第1层

28260

13

农贸市场空地周边

第1层

30710

14

重庆市交通节能环 保技术中心与广黔 路的连接支路

第1层

27690

15

临院坝1层(广黔 路16-18号旁)

第1层

20760

16

90年代

砖混/ 混合

划拨

农贸市场

第1层

19770

17

第2层

18530

18

第3层

15280

19

美食街

第1层

21620

20

第2层

31360

21

广黔路至广黔路

179号路段

第负2层

22530

22

第负1层

15330

23

非住宅用 房

90年代

混合

出让

广黔路至广黔路 178号路段

第负1层

16540

24

广黔路至广黔路

178号路段

第负2层

15420

25

广黔路至广黔路

178号路段临支路

第1层

22650

26

广黔路至广黔路

178号路段不临街

第1层

16340

27

车库

90年代

砖混/ 混合

划拨

/

/

5160

28

办公、其他 商服用房 (库房、招 待所)

80年代 及以前

/

/

15780

29

非住宅(工 业)、锅炉 房、卫生所

/

/

8510

30

地泵、库 房、垃圾房

/

/

7840

附表二

四公里片区(含城中村)改造征收项目产权调换房源表

序号

楼盘名称

房屋用途

建筑面积单价

(元/平方米)

备注

1

绿岸今朝

成套住宅

7100

现房

2

爱尚南山

成套住宅

9900

现房

3

国瑞江南御府

成套住宅

12900

期房

4

城南世家

成套住宅

8500

现房

5

和黄御峰

成套住宅

13100

现房

,6

盘龙花园二期

成套住宅

9800

现房

附表三

四公里片区(含城中村)改造征收项目相关征收费额表

序号

费额名称

费额标准

1

搬迁费

住宅

1000元/户•次

非住宅

商业、办公、业务用房30元/ m2•次,生产用房40元/ m2•次。

2

提前签约奖励费

住宅40元/户•日,非住宅20元/ itf • Bo

3

货币 补偿 补助费

住宅

30000 元/户。

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一次 性给予货币补偿补助费。同 一产权内既有住宅也有非住 宅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 合并给予一次补助,不能分 别补助两次。

非住宅

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5%计算,不足

20000元的,按20000元给予。

4

产权 调换 补助费

住宅

20000元/户

选择房屋安置的,一次性给 予产权调换补助费。

5

水电总 表天然 气等设 施的补 偿

供水公司独立水表补偿600元/个;供电局独立电表补偿660元/个;闭路 补偿525元/户;天然气补偿3000元/户;电话补偿158元/部;数字电视 按数字电视公司开出的销户费用补偿;宽带按住户对宽带公司的协议规定 补偿;非生活用水、电、气按现行标准补偿。若在征收过程中相关部门对 以上附属设施的价格有调整,按调整的价格补偿。

6

临时 安置费

选择期房发放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在50 以下按1200 元/月计发;50 m2-70 rtf (不含70 rtf)按1500元/月计发,70 m2-100 nf(不 含100 m2)按1800元/月计发,100廿及以上按2000元/月计发。选择现房 安置的被征收人,不再发放临时安置费。

-10 -

附件2

四公里片区(含城中村)改造征收项目直管公房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 号令)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 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等有关办法的通知》(渝 办发〔2011123号)的规定,依据《四公里片区(含城中 村)改造征收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结合直 管公房租赁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征收补偿方案如下:

一、征收范围及对象

征收范围:广黔路11号、广黔路43号、广黔路71号 (以上门牌均含附号)等红线范围房屋及附属物。

凡在上述征收范围,持有合法有效的《重庆市公有房屋 住宅租约》或《房屋租赁合同》的直管公房承租人,属于直 管公房征收补偿安置对象。

二、征收实施单位

南岸区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南岸区房屋征收中心南坪工 作部承担直管公房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三、征收评估机构

重庆华西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

重庆和融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四川恒通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四、征收补偿安置原则

(一)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补偿原则。

(二)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先补偿后 搬迁的原则。

(三)遵循补偿方式由承租人自愿选择的原则。

(四)遵循先签协议先选房的原则。

(五)遵循按居住面积对应选择原则。

五、房屋征收签约期限

签约期限以征收公告载明的期限为准。

六、征收补偿办法

(一)以《重庆市公有房屋住宅租约》、《房屋租赁合同》 或档案记载的房屋性质、结构、用途和面积为补偿依据。

(二)征收直管公房住宅房屋时,实行房屋安置或货币 补偿的方式进行。

1.住宅货币补偿:直管公房住宅房屋货币补偿费用按产 权人30%,承租人70%的比例分配;承租人系低保家庭的, 原则上不实行货币补偿安置,如本人自愿书面申请选择货币 补偿且保证不再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可实行货币补偿。依 据评估公司对该项目做出的住宅房屋预评估价的70%,按建 筑面积给予承租人一次性货币补偿。标准如下:

序号

房屋用途

房屋结构

建筑 年代

评估建筑 面积单价 (元/平方

米)

承租人按70 %补 偿建筑面积单价

(元/平方米)

1

住宅

砖 混

90年代

15260

10682

E

住宅

砖 混

80年代

及以前

15120

10584

2.房屋安置:选择房屋安置的,按不低于原承租房屋居 住面积实行对应安置,不结算差价。

(三)被征收直管公房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公摊系数低于 或等于15%的,按15%的公摊系数计算应补偿的住宅建筑面 积,被征收直管公房住宅建筑面积公摊系数高于15%的,按 实际面积计算房屋补偿。

(四)征收范围,以承租户为单位,经核查,家庭实际 居住且在他处无住宅的,按上述第(三)条补足后,家庭人 口在2人及以下,住宅建筑面积不足35平方米,由征收部 门按建筑面积35平方米给予等值货币或房屋安置;家庭人 口在3人及以上的,住宅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由征 收部门按建筑面积45平方米给予等值货币或房屋安置。对 不符合上述条件骗取保障性补偿的,经查实,依法追回保障 部分补偿。

(五)征收未经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批准,将住宅房 屋改为营业用房或其他非住宅用房的,按住宅房屋进行评估

补偿;被征收房屋承租人、房屋座落与市场监管、税务登记 的证明一致,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前连续合法经营,并能够提 供2年以上纳税记录的,按规定给予停产停业的损失补偿。

七、对应安置房源

四公里片区(含城中村)改造项目直管公有住房对应安 置房源表(详见附表一)

八、相关征收费额标准

相关征收费额表(详见附表二)

九、限时签约奖励费

在征收公告规定的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的,原房产权证 用途为住宅的,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按原产权建筑面积1500 /平方米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产权人450/平方米,直 管公房承租人1050/平方米);选择房屋安置的按原产权建 筑面积1000/平方米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产权人300/ 平方米,直管公房承租人700/平方米)。

十、签订征收协议办理要件及办理程序

(一)签约要件

  1. 房屋承租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 重庆市公有房屋住宅租约原件、房屋租赁合同原件或 产权单位提供的相关证明。

  3. 房屋承租人不能到场办理手续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委托办理应提供经公证后的委托书原件或经征收工作人员 及社区工作人员在场,承租人当面书写的委托书原件。

二)点交要件

  1. 天然气销户手续。

  2. 闭路电视、数字电视销户手续。

  3. 水、电表销户手续。

  4. 电话销户手续。

  5. 宽带网销户手续。

(三)办理程序

  1. 货币补偿办理程序:确认签约要件-…签订协议、签订 按时交房承诺书…-领取房屋补偿费——腾空点交房屋。

  2. 房屋安置办理程序:确认签纟勺要件—书面确认安置房

附表

直管公房对应户型安置表

被征收直管公房

居住面积(平方米)

对应安置房

居住面积(平方米)

对应安置房

户型

I

对应安置房

;楼盘名称

40平方米以下

约50

二室二厅

国瑞江南御府

40.01-50平方米

约 50-80

二室二厅

三室一厅

和黄御峰

爱尚南山

50.01平方米以上

约 70-80

三室一厅

三室二厅

爱尚南山

国瑞江南御府

备注:

1国瑞江南御府居住面积约50平方米,二室二厅,建 筑面积约73.38平方米。

2和黄御峰、爱尚南山居住面积约50-80平方米,二室 二厅、三室一厅,建筑面积约73.61-108.87平方米。

3爱尚南山、国瑞江南御府居住面积约70-80平方米, 三室一厅、三室二厅,建筑面积约94.01-108.87平方米。

附表二

四公里片区(含城中村)改造征收项目相关征收费额表

a

费额名称

费额标准

1

搬迁费

住宅

1000元/户-次

2

提前签约奖励费

住宅40元/户-日

3

货币补偿补

助费

住宅

30000元/户,其中给予产权人900。元/户,承租人21000元/户。

4

房屋安置补

助费

住宅

1

20000元/户,其中给予产权人6000元/户,承租人14000元/户。

供水公司独立水表补偿600元/个;供电局独立电表补偿660元/个;闭路补偿525元/

水电总表夭

户;天然气补偿3000元/户;电话补偿158元/部;数字电视按数字电视公司开出的销

5

然气等设施

户费用补偿;'宽带按住户对宽带公司的协议规定进行补偿;非生活用水、电、气按现

的补偿

行标准补偿°若在征收过程中相关部门对以上附属设施的价格有调整,按调整的价格

补偿。

6

临时

安置费

:选择期房发放临时安置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50 irf以下按1200元/月计发,50 nf-70

I

irf (不含70 nf )按1500元/月计发,70 nf-100 irf (不含100 m )按1800元/月计发,

100 nf及以上按2000元/月计发;选择现房安置的被征收人,不再发放临时安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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