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司法局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加强乡村建设工匠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渝建村镇〔2025〕18号
有关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人力社保局、农业农村委、民政局、司法局、市场监管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建设局、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公共服务局、综合执法局、市场监管局,万盛经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人力社保局、农业农村局、民政局、司法局、市场监管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乡村人才振兴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相关决策部署,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乡村建设工匠培训管理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切实加强乡村建设工匠(以下简称“工匠”)队伍建设,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六届历次全会精神,围绕乡村人才振兴,聚焦工匠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工匠队伍培育制度,不断提升工匠技能水平和综合素质,为提高农房质量安全水平、实施乡村建设行动提供强有力的工程技术人才支撑。
到2027年,培育工匠6000名以上,建立健全工匠培训、认定、管理和使用体系,推动工匠职业化、专业化、规范化。
到2030年,培育工匠12000名以上,各乡镇(涉农街道)建成数量充足、技术过硬、素质优良的工匠队伍,工匠成为农房和乡村建设的重要工程技术人才支撑。
二、重点工作
(一)建立乡村建设工匠培训体系
1.明确工匠培训基地(机构)。市住房城乡建委会同市人力社保局以职业院校和社会培训机构为主要对象,公布一批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基地(机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和人力社保部门可在公布的工匠培训基地(机构)中选择,开展工匠培训。市住房城乡建委会同市人力社保局适时对培训基地(机构)开展评估,对存在问题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处理。
2.明确工匠培训内容。市住房城乡建委、市人力社保局根据乡村建设工匠国家职业标准、培训大纲、通用教材等,结合实际编制工匠培训教学大纲、讲义,制作相关工种的教学视频。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督促指导培训机构建立理论与实操、线上与线下、专项与系统相结合的培训方式,提高培训实效。支持工匠跨工种参加培训,培育“一专多能”的复合型工匠。鼓励区县(自治县)增设传统建筑营造等课程,传承传统建造技艺。
3.规范工匠培训考试。市住房城乡建委制定工匠培训结业考试指引,明确各类工种工匠培训考试内容、方式等,并分工种建立工匠培训结业考试题库。遵循“训考分离”原则,公布一批工匠培训结业考试机构,指导其按区域布局工匠培训结业考试场所,满足工匠培训结业考试需求。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选择公布的培训结业考试机构,对学员进行理论和实操考试,考试合格的学员,由工匠培训考试机构按规定录入“全国乡村建设工匠管理服务平台”,并颁发工匠培训合格证书。
4.畅通工匠培训渠道。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适时开展工匠培训需求调查摸底,并建立灵活多样的调查摸底方式。广泛宣传工匠报名渠道、培训要求和培训方式等,精准覆盖需求对象,实现“愿训尽训”。鼓励引导各类返乡人才从事工匠职业,不断优化工匠队伍年龄和知识结构。
(二)建立乡村建设工匠技能认定体系
5.规范技能等级认定。市住房城乡建委、市人力社保局备案一批工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培育工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评员、督导员队伍。指导工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严格按照《乡村建设工匠国家职业标准(2024年版)》,组织开展理论知识、操作技能考核或综合评审。经考核或评审合格者,由工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颁发相应的工匠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和人力社保部门要引导本地区工匠积极参与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并及时将认定结果向社会公开。
6.加强认定监督管理。市人力社保局、市住房城乡建委督促指导工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按照有关要求,严格开展工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评和督导工作,对工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开展效果评估,依法依规进行动态调整,对违规认定等问题的工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依法严肃查处并终止备案,确保评价过程科学合理、客观公正。市住房城乡建委加强行业领域考核评价的技术指导和服务支持,保障评价质量。
(三)建立乡村建设工匠使用体系
7.支持工匠组队发展。市住房城乡建委制定带头工匠培训教学大纲、考试题库等,明确带头工匠培训和考试要求。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本级人力社保部门按相关要求培“乡村建设带头工匠”。鼓励引导“带头工匠”组建施工班组、合作社、合伙制企业等,依法依规承接农房和乡村建设工程项目;鼓励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招募本土工匠,组建村劳务公司或施工队伍,承接小型乡村建设工程和涉农建设项目。鼓励建筑企业在自有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时,积极吸纳工匠;强化工匠队伍自律自治,鼓励依法依规成立工匠协会等社会组织,为工匠提供政策、技术等方面的支持和服务,推动工匠队伍职业化、专业化、规范化。对纳入市级巴渝乡村工匠名师培育对象的,市农业农村委要指导区县制定“一人一策”产业发展项目支持方案。
8.拓宽工匠就业渠道。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本级相关部门,指导乡镇(涉农街道)引导村集体企业,支持工匠承建能力范围内的涉农建设工程项目;鼓励乡镇(涉农街道)支持工匠承接农村卫生厕所改建维修、农村危房改造、农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在建农房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业务;限额以下或依法依规不予公开招投标的涉农建设工程项目,同等条件下,鼓励建设单位优先选择拥有工匠队伍的建筑企业承建;鼓励承建村镇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企业,支持带头工匠组建施工班组,承接能力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鼓励建设单位选择有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乡村建设带头工匠,依法依规承接小城镇、传统村落、农房建设等能力范围内的工程项目,促进工匠就业增收。
9.保障工匠相关权益。市住房城乡建委、市人力社保局逐步推行“技能竞赛”与“技能认定”相结合的方式,完善工匠等级晋升制度。常态化开展岗位练兵、技术比武等活动,组织乡村建设行业技能竞赛,对在竞赛中表现优秀的工匠团队,推荐参与村镇建设工程项目、参加全国行业技能竞赛,并给予相应的荣誉和奖励。对符合条件、表现优异的,优先推荐纳入市级巴渝乡村工匠培育对象。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引导工匠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鼓励以个人名义自愿缴纳人身保险。有工匠参与施工的建设工程项目,鼓励建设单位在合同中约定项目承建方为工匠购买覆盖项目施工全周期的人身意外险,着力保障工匠人身权益;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及时为工匠提供法律服务。
(四)建立乡村建设工匠管理体系
10.建立健全工匠名录。市住房城乡建委建立全市工匠名录。工匠名录包括工匠基本信息、职业培训、考核评价、工程业绩、奖罚情况、信用评级,也包括由工匠组建的施工班组、合作社和合伙制企业等工匠队伍情况,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加强工匠名录管理,建立警示和退出机制,对未按规定参加轮训以及执业过程中出现质量安全事故等情况的工匠,予以实时警示或退出。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同步建立本区县(自治县)工匠名录,并负责管理。
11.建立工匠执业监管制度。市住房城乡建委会同市市场监管局等市级部门编制农房和乡村小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工匠、施工班组、合作社、合伙制企业依法依规承接项目时,应与建设单位(个人)签订施工合同。工匠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承建项目质量安全责任,按规定执行农房和乡村建设工程项目相关导则、规范和操作规程,不得承揽未依法审批的建设项目;不得偷工减料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配件等。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指导乡镇(涉农街道)规范工匠从业行为,加强日常管理,确保项目质量安全。
12.建立工匠信用评价制度。市住房城乡建委制定工匠评价指南,并指导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结合工匠评价指南等建立工匠个人信用档案。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指导乡镇(涉农街道)围绕工匠履约、安全规范、工程质量、建设单位(个人)满意度等方面,按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进行实时评价,并向社会公布。建立工匠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鼓励建设单位(个人)选择信用评价优秀的工匠依法依规承接农房建设或乡村建设小型工程项目;信用评价不合格的工匠,予以警示或退出工匠名录。
13.建立工匠继续教育制度。市住房城乡建委围绕“构建覆盖工匠职业生涯全过程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要求,制定乡村建设工匠继续教育指南,明确3年一轮训的内容、方式和学时要求等。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建立乡村建设工匠继续教育管理制度,引导本地区工匠按要求开展轮训,并将结果记入工匠档案。
三、加强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工匠培训的责任主体,要会同本级相关部门建立工匠培育联席会议制度,适时研究解决工匠队伍建设的困难和问题,健全工匠培训、认定、管理、使用体系,制定、发布工匠队伍培育计划,明确培训和认定渠道,时序化、清单化、项目化推进工匠培育工作,指导乡镇(涉农街道)做好工匠管理等日常工作。
(二)加强资金保障。建立工匠培训财政保障机制,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合理安排支出,市级财政对工匠培训相关工作给予市级财政补助资金支持;支持区县(自治县)统筹整合各类资金用于工匠培训和认定工作,不断培育壮大工匠队伍。
(三)强化数字赋能。市住房城乡建委在“渝快办”搭建“乡村建设工匠培育”栏目,开辟工匠培训、认定、使用、管理四个板块,开通工匠培训网上报名渠道和线上培训等功能,公布工匠名录和信用档案,打通区县(自治县)工匠培训、认定、使用、管理行政区划信息壁垒,建立市域工匠互训、互认、互用、互管机制,推动工匠队伍培育工作数字化、规范化。
(四)加强宣传引导。市住房城乡建委、市人力社保局等市级相关部门通过主流媒体和自媒体平台,加强工匠职业和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选择群众满意、社会认可的正面典型开展深度宣传,推广区县(自治县)好经验、好做法;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人力社保等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宣传工匠培育政策、工匠先进典型和优秀工程案例,营造全社会尊重工匠、尊重劳动的良好氛围,增强工匠职业认同感、荣誉感和责任感,吸引更多的人员加入工匠队伍,为乡村全面振兴提供强有力的工程技术人才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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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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