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府办发〔2022〕9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市级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8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市级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市级重大项目(含项目包,下同)前期工作提速提效,发挥好市级重大项目对重大战略和规划落地的支撑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重大项目前期工作遵循科学谋划、适度超前、统筹推进、高质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重大项目,是指市级实施的政府投资类和牵头推进的企业投资类重大项目,主要包括纳入市级及以上的中长期规划、五年规划和专项规划(以下统称规划)的重大项目,以及按照国家和市委、市政府要求新谋划实施的重大项目。
政府投资类市级重大项目的前期工作主要包括谋划和审批两个阶段。谋划阶段是指从项目谋划到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前,具体包括项目生成、前期计划、研究论证等相关工作。审批阶段是指从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到项目开工前。
企业投资类市级重大项目的前期工作主要包括研究和推进两个阶段。研究阶段是指从产业研究、项目策划包装到项目洽谈前。推进阶段是指从项目洽谈到项目开工前。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市级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统筹调度,牵头推进市委、市政府直接安排的市级重大项目前期工作。
市科技局、市经济信息委、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委、市文化旅游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大数据发展局、市能源局等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推进本行业市级重大项目前期工作。
市招商投资局负责统筹协调企业投资类市级重大项目招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政府投资类市级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林业局等部门负责做好市级重大项目的空间协同论证、环境影响论证、林地保障等工作。
市级其他有关部门和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含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以下统称区县)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市级重大项目前期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生成
第五条 市级有关部门可直接承担或委托国有平台公司、有关企业承担项目前期具体工作。市级有关部门或委托的国有平台公司、有关企业(以下统称项目单位)应重点围绕以下方面做好项目谋划工作:
(一)国家重大战略和政策导向。围绕共建“一带一路”、西部大开发、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等重大战略,紧跟国家产业、投资、环保等政策变化,加强与国家中长期发展规划及专项规划的动态对接,超前谋划市级重大项目。
(二)短板弱项领域。围绕部分跨区域基础设施未连片成网运行、新一代人工智能等产业升级基础薄弱、城市基础设施脆弱、能源保供能力不足等问题,以及文化、体育、卫生等公共民生领域的短板弱项,精准谋划市级重大项目。
(三)高质量发展要求。把握全球产业重构机遇,围绕智能网联汽车和新能源汽车、集成电路、新型显示、先进储能、生命科技、卫星互联网等重点领域,前瞻谋划市级重大项目。
(四)国家各类专项资金投向。聚焦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中央预算内投资、三峡后续资金、各类财政专项补助、相关政策性金融资源等资金投向,滚动谋划市级重大项目。
第六条 项目单位根据5年规划任务和项目谋划情况,编制市级重大项目储备建议名单,并根据国家和市委、市政府出台的新规划和政策等,滚动更新完善。
政府投资类市级重大项目的储备建议名单,应当明确到具体项目,提出主要建设内容。企业投资类市级重大项目的储备建议名单,可以提出重点招商的产业方向、对应的产业集群或细分产业领域,并明确招商引资的目标对象。
项目单位将储备建议名单送市发展改革委汇总,市发展改革委综合平衡形成市级重大项目储备名单(以下简称储备名单),按程序报市政府审定后印发。
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储备名单,建立市级重大项目储备库,纳入全市投资项目基础数据库统一管理。
第八条 项目单位加强项目信息的更新完善。市级重大项目体现为“项目包”的,项目单位应在市级重大项目储备库中进一步分解细化,落实到具体项目、具体区县。
第三章 前期工作计划
第九条 纳入储备名单的政府投资类市级重大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未纳入储备名单,但国家或市委、市政府依法决策新增的政府投资类市级重大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出具开展前期工作的意见,补充纳入储备名单。
第十条 纳入储备名单的政府投资类市级重大项目,项目单位应逐项制定覆盖前期全过程的工作建议计划,明确关键节点、完成时间、责任单位等,形成“时间表”“路线图”。其中,前期工作的推进时间原则上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铁路、大型水利设施、枢纽机场、轨道交通、高速公路、大型电源、骨干电网、大型油气设施等市级重大项目,在启动前期工作后3年内达到可行性研究深度。
(二)国省干道、中型水利设施、市政道路和桥隧、大型文化体育设施等市级重大项目,在启动前期工作后2年内达到可行性研究深度。
(三)一般房屋建筑和城市规划区内的其他市级重大项目,在启动前期工作后1年内达到可行性研究深度。
纳入储备名单的企业投资类市级重大项目,项目单位应建立前期工作推进台账,及时开展产业研究、项目策划论证、项目对接和招商洽谈等前期工作。
第十一条 纳入储备名单的市级重大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加快推进前期工作,及时达到相应深度,逐年纳入年度市级重大项目中推进实施。项目单位每年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次年的市级重大项目建议名单时,一并报送次年的市级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建议计划。属于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一并报送市级政府投资年度建议计划及经费需求。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经济社会发展年度目标和重点任务,会同市级有关部门结合项目的轻重缓急和资源要素保障等情况,按程序制定年度市级重大项目名单,并向项目单位下达市级重大项目年度前期工作计划。
第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根据政府投资类市级重大项目年度前期工作计划,将前期工作经费纳入市级政府投资计划安排。未纳入年度前期工作计划的政府投资类市级重大项目,不得安排前期工作经费。
前期工作经费优先用于谋划阶段的前期工作,审批阶段的前期工作经费原则上纳入项目总投资。
前期工作经费原则上按项目总投资的5%—8%安排,工作中据实保障,按现有方式纳入市级部门预算,用于该部门负责推进的市级重大项目前期工作。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按照“过紧日子”要求,经济、合理使用前期工作经费,并做好前期工作经费绩效管理评价等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确需委托第三方研究、设计等机构开展前期工作的,应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并做好费用控制。
项目单位按市场化方式确定社会投资人的,应与社会投资人协商前期工作经费收回的方式,收回的前期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滚动使用。
第十四条 由于政策变化等因素,需要调整年度前期工作计划的,由项目单位提出调整建议,明确调整理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级有关部门综合平衡,按程序调整。
第四章 项目论证
第十五条 针对政府投资类市级重大项目,项目单位根据前期工作计划安排,深入论证、科学决策,同步开展、平行推进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空间协同论证、环境影响评价等专项工作,加快前期论证。
针对企业投资类市级重大项目,项目单位根据前期工作计划安排,提前做好与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等的衔接。
第十六条 针对政府投资类市级重大项目,项目单位按照政府采购等有关规定和全过程工程咨询的要求,确定前期工作承担单位。可行性综合分析应包含环评、绿化、行洪、地质灾害、文物、地震、自然保护地、林地、水资源等相关专项论证情况,以专门篇章或专项分册纳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影响项目实施的重要因素加强专题论证,开展多方案比选。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可以做到初步设计深度。
市生态环境局、市林业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水利局、市文物局等市级有关部门应提前指导项目单位按照行业管理规范和要求编制专项论证报告,并进行审查,达到深度要求的,可以出具相关技术审查意见,以审查意见作为办理其他审批手续的依据。
第十七条 市招商投资局应围绕企业投资类市级重大项目招商工作计划,指导各区县有序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市经济信息委等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全市重大产业集群和项目布局情况,加强行业指导和招商统筹。
第十八条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指导项目单位依托“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开展空间协同论证,提前做好与“三区三线”(城镇空间、农业空间、生态空间及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的协同对接,集约节约利用土地等资源。
重大线性工程未提前开展空间协同论证的,原则上不得开展后续深化设计工作。
第十九条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牵头指导项目单位,对涉及铁路、轨道交通、高速公路、电力高压线、油气管道、水网工程等方面的项目,提前开展路线和红线的预研预控。
第二十条 加强政府投资类市级重大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优先保障。对列入国家和市级重大项目储备名单的铁路、公路、水利、能源等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公共事业和民生项目,优先保障林地定额。
企业投资类市级重大项目实行用地清单制度。在土地出让前,完成水资源、文物保护、人防工程、地下管线等论证工作,形成“用地清单”,纳入土地出让方案,加强用地保障。
第二十一条 优化能耗总量、强度等配置,支持低能耗高产出项目优先用能。单位增加值能耗低于全市规上工业增加值能耗平均水平的项目,由市级统筹平衡项目用能。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准确测算项目资金平衡方案,明确投融资方式,避免盲目上马项目。
具备市场化融资条件的市级重大项目,应将资金平衡方案或投融资方案研究作为项目前期论证的重要内容。要量力而行、科学论证,按轻重缓急确定项目建设时序,把握好超前建设的进度。
第五章 项目审批
第二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级有关部门适时更新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操作规程,深化“技审分离、平面审批”改革。
对前期审查通过的专项技术论证,市级有关部门可按照“互不为前置”原则出具技术审查意见支持项目开展后续论证工作,平行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市级有关部门应以优化营商环境为导向,优化企业投资审批服务,及时取消企业能够自主决定、市场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方式能够解决的审批事项。
第二十五条 针对项目单位提请审查审批时法定要件缺失或有瑕疵的情况,市级有关部门应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时限等内容。项目单位根据告知要求作出承诺后,市级有关部门可先予受理申请事项。
市级有关部门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项目,强化事中监管和事后验收,对达不到承诺要求的项目,应及时督促整改。
第六章 工作机制
第二十六条 建立市级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市级重大项目前期工作重要事项,协调解决卡点难点问题。协调机制由市政府市长担任召集人,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副召集人,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林业局、市政府督查办为成员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机制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 将政府投资类市级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情况纳入市政府对市级部门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和区县政府经济社会发展业绩考核。
第二十八条 建立激励机制,对前期工作推进有力、效果明显的项目单位,年度绩效考核予以加分,并在安排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时,给予优先追加额度等激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行业特点、标准规范制定操作细则,进一步明确前期工作深度要求、技术审查标准、告知承诺事项等。
第三十条 各区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市级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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