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注册 部门街镇 繁体版 无障碍 关怀版 智能问答

网站支持IPV6
搜索
鸡冠石镇>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履职依据>政策文件
  • [ 索引号 ]
  • 11500108009296186L/2024-00025
  • [ 发文字号 ]
  • 渝民发〔2023〕10号
  • [ 主题分类 ]
  • 社会保障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 南岸区鸡冠石镇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3-08-22
  • [ 发布日期 ]
  • 2024-06-07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
日期:2024-06-07 15:25
语音播报
语音合成中,请耐心等待...
进入播报模式
语音播报
退出播报模式
日期:2024-06-07 15:25
字号:
分享: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

渝民发〔202310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公共服务局、财政局:

经市政府同意,决定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低保标准。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717元提高到735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581元提高到600元。

二、提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从每人每月932元提高到每人每月955元。

三、提高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与补贴标准。

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标准从每人每月1582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605元;社会散居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标准从每人每月1382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405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标准从每人每月1382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405元。

四、提高救助机构流浪乞讨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市救助站流浪乞讨人员生活保障标准参照城市低保标准执行(各区县参照执行),提高到每人每月735元。

五、调标执行时间建议

调整后的标准从202391日起执行。城乡低保分类重点救助标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市级补贴标准保持不变。各区县(自治县)民政、财政部门要切实按照本通知要求,务必落实安排社会救助专项资金,加强规范管理,确保社会救助金及时、准确、足额发放到位。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23822

    (此件公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版权所有: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 主办: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ICP备案:渝ICP备202101158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5001080014 渝公网安备:50010802001142号

智能问答

便民地图

政策问答

数据开放

新媒体
矩阵

营商环境

数字人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