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窨井盖建设及维护管理,减少窨井盖安全隐患,提升城市道路平整度和舒适度,根据《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等有关法规,并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主要适用于城市道路、步行街、广场、公共绿地等城市公共区域内的窨井盖设置、维护、改造、应急处置等活动。物业小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内部地块设置的窨井盖可参照执行。
本规定所称的窨井盖是指供水、排水、燃气、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公安、交通、照明、园林绿化设施、城市综合管廊等各类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的窨井及井盖、井座、井身、井底等。
第三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经济信息、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文化旅游、通信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行业指导和协调各窨井盖权属单位开展窨井盖普查确权、运行维护、应急处置等工作。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城市公共区域窨井盖的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市级窨井盖信息管理平台,牵头制定窨井盖技术标准及监督管理考核办法,并组织开展公共区域窨井盖的考核工作。
区县(自治县)城市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城市公共区域窨井盖的监督管理,负责建立区县级窨井盖信息管理平台,协助完成监督管理考核工作。
第四条 按照“谁所有、谁负责”的原则,各窨井盖权属单位负责窨井盖的普查建档和重大隐患排查工作,承担各自窨井盖的日常巡查、维护及安全隐患的应急处置。
第五条 城市道路管养单位,负责加强城市道路的日常巡查工作,协助窨井盖权属单位及时发现安全隐患,督促窨井盖权属单位快速修复。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小区物业管 理单位做好小区内窨井盖的日常巡查等工作。
第六条 特殊情况下窨井盖权属的确定遵循以下规定。
(一)窨井盖设施涉及多个所有权人,应协商约定其中1个所有权人为维护管理人,其他所有权人共同承担维护管理责任;
(二)权属不明的窨井盖设施,实际使用人为维护管理责任人;
(三)未办理验收移交手续的新安装窨井盖设施,建设单位为维护管理责任人;
(四)对公共区域窨井盖权属单位认定存在争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牵头协调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维护管理责任人。
第七条 窨井盖的规划和建设应主要遵循以下规定。
(一)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同步规划、建设城市管线及窨井盖,统筹处理好各类地下管线及窨井盖的关系。道路建设业主在进行综合管线方案设计并专题审查的时候,应将窨井盖的设置纳入其中统筹考虑;
(二)窨井盖的设置应遵循“总量控制、合理布设”的原则,在满足规范的前提下尽量将窨井盖布置在人行道内侧或绿化带内,确需布置在车行道上的宜布置在慢车道范围内,且设置的具体位置应在车轮轮迹中间,避免车轮碾压;
(三)城市道路改造时,窨井盖应同步进行改造,改造由道路改造建设单位在征得市政主管部门与权属单位同意后同步实施;
(四)因实施道路拓宽改造,导致地下管线位于车行道下的,宜采用横井等工程措施将检查井及窨井盖迁改至人行道内侧或绿化带内;
(五)窨井盖设计高程应与周边路面齐平,并与路面纵横坡一致。窨井盖与路面的高差应符合本市有关技术标准规定。
第八条 窨井盖的选型应主要遵循以下规定。
(一)城市道路范围内的窨井盖承载等级应根据道路等级设定;
(二)车行道范围内新建或改造的窨井盖规格尺寸原则上应按井座净开孔700毫米设置;
(三)车行道上的窨井盖应采用球墨铸铁可调式防沉降井盖,井口采用钢筋混凝土收口板或井盖的方式,人行道可采用球墨铸铁、钢筋混凝土、复合材料等材质的井盖并满足国家规范及设计相关要求;
(四)窨井盖应通过制造工艺,使其自身具备防盗、防异常开启、防噪音、防滑等功能;
(五)窨井盖表面应具有清晰、永久性的标志,标志应包含检查井的类型和唯一编码,生产厂商和生产年份可设置在井盖内表面。
第九条 窨井盖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及本市地方产品标准、行业标准。出现窨井盖质量事故的,应当从设计、施工、制造、采购、验收、运输、管理等环节进行溯源追查,对事故责任主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十条 窨井盖在日常管养中应主要遵循以下规定。
(一)权属单位应建立“一盖一编号,一井一档案”的管理档案,并按城市管理部门要求定期报送;
(二)权属单位应加强巡检,建立定期巡查机制,落实日常维护责任,及时发现安全隐患,限时进行处理,并做好巡查维护工作日志;
(三)窨井废弃或停止使用的,权属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封闭;
(四)公共区域窨井盖经城市管理部门组织现场确权后仍无法确定权属的,可通过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仍无法确定的,城市管理部门可采取拆除、封填、修复等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 各窨井盖权属单位应加强窨井盖维护施工的管理和监督。
(一)窨井的施工、验收等应执行国家及地方相关施工技术规范、质量验收标准及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二)对窨井进行检查、维修、养护、应急处置时,作业单位应当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尽量减少交通影响;
(三)作业完毕后,应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满足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第十二条 窨井盖权属单位应按有关要求做好公共区域窨井盖应急处置工作。
(一)权属单位应当加强应急管理,制定窨井盖管理应急预案,落实抢修人员、设备和物资储备等,定期开展应急处置演练;
(二)权属单位发现或接到窨井盖沉降、缺失、损坏而存在安全隐患信息后,应当立即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并在24小时内实施修复工作,相关占挖等行政审批手续可在修复后补办;
(三)权属单位未能在24小时内进行修复的,可由城市管理部门进行应急处置,处置费用由窨井盖权属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会同相关行政部门,建立完善窨井盖信息管理平台。
(一)按照属地原则各区县应建立窨井盖信息管理平台,整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企业数据,统一纳入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并共享至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综合管理信息平台。窨井盖信息管理系统应实现网络互联,资源共享,实现对窨井盖管理工作和安全状况的实时监测、预警和及时处置;
(二)窨井盖权属单位应对已有窨井盖的标识、设置地点、数量,以及新增、迁移、废弃等有变化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城市管理部门,更新数据库信息;
(三)重庆12319城市管理服务热线和市民热线投诉的相关信息,应及时并入市级窨井盖监督管理平台,按程序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窨井盖设施缺损情况的,可及时拨打重庆12319城市管理服务热线等进行报告,有条件的可以采取警示防护措施;行业主管部门和权属单位应当设立窨井盖投诉服务电话并进行公开,及时受理窨井盖问题。
第十五条 行业主管部门和权属单位应开展窨井盖安全与应急防灾知识普及教育,增强社会公众发现和阻止损坏窨井盖行为的意识,并制订奖励制度。
第十六条 盗窃、破坏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办理。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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