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基本情况
(一)单位主要职能
一是根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委、区委的部署,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统一全区政法各部门的思想和行动。
二是组织、指导维护社会稳定工作,掌握和分析社会稳定情况,协调处理突发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
三是支持和监督政法各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协调指导政法部门密切配合,督促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指导、协调、推动政法部门做好涉法涉诉信访工作。
四是组织、协调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和社会管理创新,落实平安建设措施,营造安定的社会环境。
五是检查政法部门公正廉洁执法的情况,指导政法部门研究制定促进公正廉洁执法的具体办法。
六是研究制定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方案、措施和办法,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及时、准确、稳妥地查处邪教组织的有关案件。统筹协调本地区国家安全工作。
七是协助区委及组织部门管理政法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研究加强我区政法队伍建设的具体措施。
八是组织、推动政法部门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协助纪检部门查办违纪违法案件。
九是组织、指导策划政法综治维稳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研判政法维稳舆情信息。
十是及时向区委报告政法工作的重大情况,完成区委和市委政法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南岸区委政法委2018年行政编制人数16,实有行政编制人员14,公务用车1辆,与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办公室合署办公,同时挂区防范办公室牌子,设有办公室、政治处、执法督查室,市国家安全局调派1名处级领导干部到区委政法委任副书记,专职负责相关工作。
(三)预算构成情况
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621.58万元。其中项目5项,合计预算金额为273万元,单位基本支出预算348.58万元。
二、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621.58万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 348.58万元,比2017年减少202.69万元。其中:项目支出比2017年减少202.69万元,主要原因是2017年购置了
南岸区委政法委2018年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2018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0万元。
三、“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9.98万元,比2017年减少1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0万元;公务接待费4.98万元,比2017年增加0.02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5万元,比2017年减少0.98万元;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主要原因是2018年未安排领导出国(境),公务车辆管理更加规范,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四、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南岸区委政法委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预算348.58万元,比2017年预算减少10.64万元主要原因是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提倡一切从简。
2、政府采购情况。南岸区委政法委政府采购预总额为 0元。
3、绩效目标设置情况。2018年项目支出实行了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 273万元。
4、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截止2017年年末,共有车辆3辆,均为一般公务用车。没有单价在50万元(含)以上的通用设备和单价在100万元(含)以上的专用设备
五、专业性名词解释(纳入公开范围的部门必须编制填写)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实际核拨的教育收费等资金在此反映。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包括未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的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各单位从本级财政部门以外的同级单位取得的经费、从非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以及行政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填列在本项内。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上年结转本年使用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七)结余分配:指单位当年结余的分配情况。根据《关于事业单位提取专用基金比例问题的通知》(财教〔2012〕32号)规定,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在单位年度非财政拨款结余的40%以内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结转下年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其中:人员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的“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除“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外的其他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等的各项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四)工资福利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十五)商品和服务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战略性和应急储备支出)。
(十六)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十七)其他资本性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非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构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和财政支持企业更新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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