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南岸区辐射事故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重庆经开区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新修订的《重庆市南岸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南岸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4
1.1 目的 4
1.2 编制依据 4
1.3 工作原则 4
1.4 适用范围 4
1.5 辐射事故分级 5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7
2.1 区辐射应急指挥部 7
2.2 办事机构 10
2.3 现场指挥机构 11
3 预防、预警与监测 12
3.1 预防 12
3.2 监测 12
3.3 预警 13
3.4 信息报告 15
4 应急响应 16
4.1 响应分级 16
4.2 响应措施 17
4.3 安全防护 18
4.4 响应终止 19
5 后期处置和信息发布 20
5.1 损害评估 20
5.2 善后处置 20
5.3 辐射事故调查与总结 20
6 保障措施 21
6.1 队伍保障 21
6.2 通讯与信息保障 21
6.3 物资和装备保障 22
6.4 技术保障 22
6.5 应急资金保障 22
6.6 责任追究 23
7 宣传培训和演习 23
7.1 安全宣传 23
7.2 预案培训 23
7.3 演练 24
8 应急预案管理 24
8.1 预案更新 24
8.2 制定与解释 25
8.3 预案发布与实施 25
9 附则 25
9.1 放射源分类 25
9.2 名词术语解释 26
10 附件 26
为及时预防、控制和消除辐射事故的危害,保障重庆市南岸区辐射环境安全,确保在辐射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准确、高效地采取必要和适当的响应行动,避免或减少辐射事故对公众和环境的影响,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特制定本预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庆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重庆市南岸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坚持“以人为本,高效及时;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本预案适用于在南岸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辐射事故的应对工作,以及南岸区外发生辐射事故可能影响我区的应急响应。
辐射事故是指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事件。主要包括:
(1)核技术利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2)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发生的辐射事故。
(3)放射性物质运输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4)国内外航天器在我区境内坠落造成的环境辐射污染事故。
(5)各种重大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
可能对我区环境造成辐射影响的境内外核试验、核事故参考本预案执行。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文件,按照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重到轻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Ⅰ级)、重大辐射事故(Ⅱ级)、较大辐射事故(Ⅲ级)和一般辐射事故(Ⅳ级)四个等级。
1.5.1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1)I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严重环境辐射污染事故。
(4)对我区境内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范围辐射环境影响的航天器坠落事件或境外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
1.5.2 重大辐射事故(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
(1)I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1.5.3 较大辐射事故(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
(1)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1.5.4 一般辐射事故(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
(1)Ⅳ类、V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2.1.1 区辐射应急指挥部组成
在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委员会(以下简称区政府应急委)的领导下,根据辐射事故应急处置需要,成立南岸区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由区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分管领导任指挥长。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由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区应急局、区生态环境局、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开区经发局、经开区国土所主要负责人担任。区辐射应急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污染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医学救援组、应急保障组、舆论引导组、社会稳定组、善后工作组、事件调查组,具体开展应急处置各项工作(各工作组职能职责见附件1)。
2.1.2 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工作职责
(1)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指挥和协调工作;负责指挥、调度警力、民兵及区级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力量,协调驻区部队救援力量,共同做好应急响应工作。
(2)发布辐射事故预警的级别及处置指令,在事故发生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先期应急工作,决定较大、一般事故应急预案的启动、终止。
(3)执行区委、区政府的指示和命令,收集、掌握事故的有关信息,决定采取应急措施,向区政府、重庆市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市辐射应急指挥部)报告辐射事故处置情况。
(4)按照市辐射应急指挥部的要求,组织力量协助对重大、特大事故进行处置。
2.1.3 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职责
区辐射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区委宣传部、区生态环境局、区公安分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局、区财政局、区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区市场监管局、区经济信息委、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开区经发局、经开区国土所和事故单位等。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区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新闻媒体对辐射事故应急处置信息的新闻报道和宣传教育工作,加强舆论引导;发布辐射事故信息和救援情况。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配合辐射事故的环境应急监测,组织专家制定救援技术方案;调集相关专业救援队伍、专业应急装备和器材参与救援;负责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技术指导和援助请求。
区公安分局: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负责事发现场警戒、道路交通管制,协助当地政府组织群众疏散、撤离,维护属地社会治安。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辐射事故的医疗应急,包括辐射事故损伤人员的救治;受照人员剂量估算、体表监测和去污,居民饮用水放射性水平监测,居民远期健康效应评估和医学随访;参与制定饮水和食品限制计划;开展公众心理干预和健康教育;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区应急局:负责参与、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参与辐射事故调查工作;协助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受影响群众的安置、安抚和善后工作。。
区财政局:保障辐射事故应对工作经费需求。
区交通局:负责参与、协调涉及交通运输辐射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负责辐射事故抢险救援的公路水路应急运输保障工作。当区外发生辐射事故可能影响我区时,配合相关部门增设卡点、监测点和洗消点。
区农业农村委:负责做好涉及农田、渔业、畜牧业和野生水生生物辐射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受污染粮食作物、牲畜、家禽的处理;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农产品限制计划,并负责生态恢复有关工作。
区商务委:负责组织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稳定;保障事故应对工作所需生活物资。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制定并实施食品限制计划,参与辐射事故发生时的食品污染监测,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辐射事故引发食品安全事件。
区经济信息委:负责组织通信企业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事发区域通信畅通。
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及时报告事故有关情况,做好事故现场的先期处置,组织力量抢救伤员,疏散群众,协助有关部门控制事故现场;牵头做好事故善后处置工作;为事故抢险救援提供后勤保障。
经开区经发局:配合参与处置经开区管辖范围内的辐射突发环境事件及相关工作。
经开区国土所:配合参与处置经开区管辖范围内的辐射突发环境事件及相关工作。
事故单位:负责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提供事故风险评估情况,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对事故进行先期处置,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工作。
2.2.1 区辐射应急办公室
区辐射应急指挥部下设区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辐射应急办公室),负责处理辐射事故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区生态环境局,由区生态环境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区生态环境局分管副局长、区公安分局分管副局长、区应急局分管副局长、区卫生健康委分管副主任为办公室副主任,区生态环境局、区公安分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局有关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
2.2.2 区辐射应急办公室工作职责
(1)执行国家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的法规和政策,贯彻执行区辐射应急指挥部与市生态环境局的辐射应急相关规定;建立区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网络;负责修订、更新区辐射应急预案,制定应急响应计划。
(2)负责全区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和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协调、联系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为区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对突发辐射事故提供技术支持和工作指导。
(3)负责应急响应期间及时收集、汇总、上报相关事故信息,参与事故调查及后果评价。
(4)负责联系市辐射事故应急专家咨询组,建立专家资源共享机制。
(5)开展全区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及辐射工作单位安全防护和应急处置准备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全区辐射事故应急宣传、培训和演练。
(6)掌握辖区内放射源使用等核技术利用单位的相关资料,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发生辐射事故,区政府根据需要成立区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负责处置较大、一般辐射事故,负责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开展污染处置、应急监测、医学救援、人员疏散、现场警戒、交通管制、善后安抚、舆论引导、事故调查等各项工作。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时,区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负责事故的先期处置,在市辐射应急指挥部成立后,应当服从市辐射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从事核技术利用的单位要严格落实辐射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辐射环境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监测监控设施设备,做好辐射事故风险识别、登记、评估、防控和隐患排查整治等工作。要加强放射源在生产、运输、贮存与使用等环节的监管,定期排查并及时整改安全隐患。要配备相应的辐射防护设施、设备,并定期做好检测、维护。发现可能引发事故的情况,要立即报告区政府和区生态环境局。
全区各级各部门要树立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观念,做好日常预防工作。区生态环境局、区公安分局等监管部门要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强化放射性废物、放射源的监管,加大放射性物质运输、贮存与使用等环节的监管力度,开展重点隐患区及危险源的排查整治,建立和完善预防为主的日常监督检查机制,消除隐患苗头。逐步推行环境责任险及移动源单位强制保险制度,强化社会管理参与力度,提高涉放、辐射单位风险防控意识。
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辐射事故监测体系。区生态环境局、区卫生健康委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日常监测,及时收集、分析和研判可能导致辐射事故的风险信息。要加强信息共享,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卫生健康委、区交通局等有关部门要定期对从事核技术利用的企事业单位进行检查,发现可能导致辐射事故的风险隐患,要及时通报区生态环境局。
3.3.1 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辐射事故,根据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由高到低依次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3.2.2 预警信息发布
(1)发布权限。蓝色和黄色预警信息由区政府或区政府授权区级有关部门发布;橙色和红色预警信息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市级有关部门发布。区生态环境局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机构以及专家进行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向区政府提出预警级别建议。
(2)发布内容。预警信息内容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类别、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
(3)发布途径。预警信息应当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平台或电视、广播、报纸、微博、微信、手机短信等途径向公众发布。广播站、电视台、报社、网站和电信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准确、无偿地向社会公众传播预警信息。
3.2.3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可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视情况启动应急响应程序。
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告知公众避险,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封闭危险区域和道路。
应急准备。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宣传辐射事故应急防护知识,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3.4 预警调整与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确定不可能发生辐射事故或危险已经解除的,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当及时宣布解除预警,并终止相关预警措施。
发生辐射事故时,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向区生态环境局、区公安分局、区卫生健康委报告。区生态环境局、区公安分局、区卫生健康委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并消除事故影响,同时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区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事故分级报告的规定及时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发单位及概况,发生时间、地点及现场情况,影响人员、污染面积、放射源或射线装置信息;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初判等级;已经采取的处置措施、事故控制情况及现场负责人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内容。
对首报时要素不齐全或事件衍生出新情况、处置工作有新进展的,要及时续报,每天不少于1次。在初报基础上,报告有关监测数据、发生原因、过程、进展情况、趋势分析、危害程度以及采取的措施、效果等情况,并附应急监测快报、监测点位分布图、污染分布及变化趋势图等资料。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要及时终报,包括措施、过程、结果,潜在或间接危害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等。
发生辐射事故后,直接上报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并由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协调,及时告知相关部门。因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其他因素可能引发辐射事故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向区辐射应急指挥部报告,并向区生态环境局通报。
根据辐射事故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应急响应分为Ⅰ级(特别重大辐射事故)、Ⅱ级(重大辐射事故)、Ⅲ级(较大辐射事故)和Ⅳ级(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
(1)Ⅰ级和Ⅱ级响应:初判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辐射事故,由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做好先期处置,市辐射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处置工作。
(2)Ⅲ级和Ⅳ级响应:初判发生较大或一般辐射事故,分别启动Ⅲ级、Ⅳ级应急响应,由区辐射应急指挥部负责应对工作,必要时向市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技术支援协助处置。
应急响应启动后,应当根据辐射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和发展态势适时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2.1 先期处置
辐射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开展先期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避免人员伤亡。区政府接到事故信息后,应立即成立区辐射应急指挥部,组织力量赶赴事故现场,指挥、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处置工作,紧急疏散周边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警戒,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果断控制或切断放射性污染蔓延的途径,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减少和消除污染。
4.2.2 应急处置措施
(1)制定调查处理计划,确定调查范围与对象,明确参与调查处理人员的职责;必要时可依法对事故责任人实行拘留和审讯。
(2)加强现场警戒,设置警戒线和警戒范围,封闭事故现场,根据实际情况对交通实行管制。
(3)对伤病人员进行现场救护,普通伤病员和轻度放射损伤伤病员送市卫生健康委批准的医疗机构治疗。中、重度放射性损伤伤员报市卫生健康委送国家卫生健康委核事故医学应急中心治疗。
(4)收贮或控制辐射源,消除辐射事故来源,防止事故扩大和蔓延。
(5)对事故现场进行辐射监测,初步判定事故性质、级别、范围、放射性核素种类或射线种类;对有可能受到超剂量照射的受照射人员进行受照射剂量估算。
(6)饮用水和食品的控制,由区生态环境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放射性污染事故,采集饮用水和食品样品进行分析,超出干预水平的水和食品禁止食用。
(7)对放射性污染事故,在事故现场设立放射性污染洗消站。洗消站配备放射性污染检测仪、放射性物质洗消液等去除污染的设备和用品,受污染人员经初步去污处理后送医院救治。
4.3.1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辐射事故现场应急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辐射事故的特点,配备相应的辐射防护装备,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的程序。在应急响应行动中,应尽一切合理的努力,包括距离防护、屏蔽防护和时间限制等手段,确保辐射事故现场应急人员的辐射安全。
(1)除了抢救生命外,辐射事故现场应急人员所受的辐射剂量应保持在100mSv以下;对于抢救生命的行动,应急人员的受照剂量应保持在500mSv以下。
(2)应急人员的受照剂量可能达到或超过500mSv时,只有在应急行动给他人带来的利益明显大于应急人员本人所承受的危险时,才能采取该应急行动。
(3)所采取应急行动有可能使应急人员受照剂量超过50mSv时,必须是辐射事故现场应急人员自愿的。
4.3.2 公众的安全防护
发生辐射事件可能危及公众安全时,区辐射应急指挥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公众安全防护,确保辐射事件对公众的影响程度降到最低。主要工作内容有:
(1)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指导公众做好个人防护。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情况,确定公众疏散方式和方向,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撤离、转移和疏散。
(3)在属地安全边界之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必要时,由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开展公众心理干预和健康教育。
4.4.1 响应终止条件
终止应急响应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或控制。
(2)辐射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4.4.2 响应终止程序
(1)当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达到响应终止条件时,由市辐射应急指挥部发布命令,宣布应急结束。
(2)当较大、一般辐射事故达到响应终止条件时,由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发布应急结束命令。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终止后,要及时开展损害评估,总结经验,分析查找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形成总结评估报告。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和环境修复的重要依据。
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有关部门、事件责任单位要及时组织制定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工作方案,对受污染、破坏的生态环境采取措施予以恢复,对清除污染效果进行评估。保险机构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5.3.1 较大、一般辐射事故的调查由区辐射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实施。主要调查辐射事故原因、造成的损失及事故的处理情况,并形成事故调查报告,报区政府批复结案。必要时,可由上级部门指定部门组织调查。
5.3.2 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的调查由市级以上辐射应急机构组织调查。
5.3.3 较大、一般事故调查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事故发生地点及简要经过。
(2)事故调查组的组成情况。
(3)事故调查经过。
(4)事故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
(5)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及认定依据。
(6)事故性质。
(7)事故责任者的责任、认定依据及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8)事故的主要教训、工作措施建议。
(9)其他需要报告的问题。
5.3.4 总结报告
区生态环境局会同有关部门对辐射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对丢失、被盗放射源的辐射事故,从接到报案或者事故发现之日起半年内,仍未追回丢失、被盗放射源或者仍未查清下落的,由负责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作出阶段性报告。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辐射事故调查报告的要求落实责任切实整改。
为保障有效的应急响应,必须有可靠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和事故应急力量设备及必要的物质储备。
区政府相关工作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强化日常训练和演练,提高应急响应和处置能力。
建立辐射事故信息采集、处理制度及通讯联络指挥系统,保持与市、区辐射应急指挥部的通讯联络畅通,确保应急处置期间的信息畅通。
区辐射应急办公室应配备相应的办公设备(打印机、传真机、摄像机、复印机、电脑和应急专用车等),配备必要的监测设备(环境X、γ辐射仪、表面污染检测仪等)和防护设备(防护服、防护面罩、防护口罩等)。同时组织储备一定数量的医学应急用药箱(包括稳定性碘片、放射性损伤防治药和放射性核素阻吸收药)、防护设备(包括防护服、防护面罩、防护口罩),并适时更新,保证应急处置需要。
事故应急处置力量由区生态环境局、区公安分局、区卫生健康委等部门以及有关技术服务机构,在区辐射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按职责分工高效快捷地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成立由应急专家组成的专家咨询组,以供辐射应急的技术咨询。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当处置力量有限时,应立即报告市辐射应急指挥部。
区政府建立应急响应专用资金,储备一定数量的应急经费,保障应急工作的演练、增加应急专用设备和应急工作的必要经费,确保辐射事故应急情况下应急响应行动能够及时快速启动。
向社会公布和宣传辐射事故的报警电话12369和96016等号码,尽可能让广大市民熟悉报警电话。利用大众传媒、互联网宣传辐射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辐射防护疾病、公众心理健康知识等常识,提高全民的安全防护能力。
7.2.1 培训对象及范围
培训对象:各相关单位与部门负责人、参与应急响应管理人员和处置救援人员。
培训范围:本专项预案、各相关部门相应的技术方案及辐射事故有关业务培训。
7.2.2 制定培训计划
区辐射应急办公室根据区政府应急委统一制定的培训计划,制定出具体的培训计划,定期和不定期的,分类、分批、分期对各类应急人员进行培训和再培训。
7.2.3 培训记录和总结
应有完整的培训记录,包括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及成绩。培训组织部门应对每次培训工作进行总结。
7.2.4 培训的实施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实战演习是应急预案的主要组织部分,也是应急培训的重要内容。
根据需要,区辐射应急办公室制定和实施应急演习计划,每次演习应有完整记录和总结报告,必要时根据演习的结果对应急计划和应急实施程序提出修改意见。
本预案原则上每4年修订一次。区辐射应急办公室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本预案重新评估和修订完善,尤其是在辐射事故发生后以及每次演习结束后,按规定程序对本预案进行重新评估和修订完善。
本预案经区政府应急委审定通过,以文件形式颁布实施,并报市政府办公厅、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南岸区辐射事故环境应急预案(2016版)》同时废止。
(1)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各工作组职责
(2)区辐射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系电话表
(3)辐射事故应急专家名单及联系方式
(4)应急报告流程图及应急响应程序图
(5)辐射事故应急报表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其他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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