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14日12时53分许,南岸区腾黄路与弹广路路口处发生一起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成立了由区应急局牵头,区政府办公室、区总工会、区公安分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局、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和鸡冠石镇人民政府等单位组成的南岸区政府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机关、区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下设综合组、管理组、技术组,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现场勘查、检验测试、技术鉴定、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南岸涂山“8·1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驾驶人违规操作,企业安全管理、事故隐患排查不到位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1.车属单位概况:
重庆车满意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车满意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住所:重庆市万盛区*,法定代表人:唐*全,成立日期:2020年7月1日,经营范围: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渝交运管许可字50011*号,发证机关:重庆市万盛经济开发区交通局,有效期至2025年11月15日。
经调查,车满意公司与渝DP*号重型自卸货车的实际所有人黄天武签订有《汽车挂靠经营合同》。
2.货源单位概况:
货源地工程名称:鸡冠石污水处理厂四期扩建工程场地整治及边坡挡墙工程
建设单位:重庆水务环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中交二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重庆水务集团公用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土石方分包单位:重庆倬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倬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倬亿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住所:重庆市璧山区*,法定代表人:杨*涛,成立日期:2010年6月13日,经营范围:建筑劳务分包。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为(渝)JZ安许证字〔2018〕010984。
重庆华南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南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住所:重庆市渝北区*,法定代表人:刘*(该起事故发生后更改为:王*建),核准日期:2023年12月6日,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筑物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除外);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清运);建设工程施工;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建设工程设计。
经查:中交二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与倬亿公司签订有《鸡冠石污水处理厂四期扩建工程场地整治及边坡挡墙工程土石方及桩基工程分包合同》(合同编号:02-鸡冠石-GCFB-2*)。
倬亿公司负责鸡冠石污水处理厂四期扩建工程场地整治及边坡挡墙工程项目的渣土运输工作,并负责渣土运输车辆的运行和管理工作。
倬亿公司与华南源公司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华南源公司提供有运输车辆在该项目从事渣土运输,其车辆办理有相应的《重庆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
1.渝DP*号重型自卸货车,所有人:车满意公司,品牌型号:红岩牌,车辆识别代号:LZFF25X4*,发动机号:21A004*,登记住址:重庆市万盛区*,检验有效期止:2023年11月30日,使用性质:货运,该车购买了交强险(保单号:PDZA2022*),保险公司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该车出行目的:从鸡冠石污水处理厂四期扩建工程场地整治及边坡挡墙工程项目运输渣土到渣土消纳场地肖家河西政段综合整治工程。
2.渝A8*号小型普通客车,所有人:杨*,住址:重庆市渝中区*,品牌:依维柯牌,使用性质:非营运,车辆识别代码:LNPHDN*,发动机号:1046*,检验有效期止:2024年1月31日。
渝DP*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罗*富,男,汉族,身份证号:51303*,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邻水县*,驾驶证准驾车型:B2,驾驶证有效起始日期:2020年8月16日至长期,持有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的从业资格证。
渝A8*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杨*,男,汉族,身份证号:51022*,住址:重庆市渝中区*,驾驶证准驾车型:B1E,驾驶证有效起始日期:2021年1月22日至长期。
渝A8*号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江*兵,男,汉族,身份证号:5102*,住址:重庆市渝北区*。
1.车满意公司,该司取得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制定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和《驾驶员安全操作规程》;配备了1名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采用驾运宝app对驾驶员进行了日常教育培训。
该司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渝DP*号重型自卸货车在未取得相应《重庆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的情况下在鸡冠石污水处理厂四期扩建工程场地整治及边坡挡墙工程项目从事渣土运输且超载的事故隐患,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渝DP*号重型自卸货车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直拉杆后球销与转向节臂间旷动,转向装置未能满足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6.11条的要求)的事故隐患。
2.倬亿公司,该司建立了《鸡冠石污水处理厂四期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驾驶员进行了岗前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
该司未建立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使用未取得该项目《重庆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的渝DP*号重型自卸货车从事渣土运输;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渝DP*号重型自卸货车超载运输渣土的事故隐患。
3.华南源公司,该司取得有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清运)相关资质。
该司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等。
2023年8月14日12时53分许,罗*富驾驶核定载质量为12370kg的渝DP*重型自卸货车实际载重48780kg,沿重庆市南岸区弹广路从鸡冠石方向往原洋人街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腾黄路与弹广路路口右转弯时车辆向左侧翻,与腾黄路对向等待红绿灯放行的杨*驾驶并搭乘江*兵的渝A8*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杨*死亡、江*兵受伤。
现场位于重庆市南岸区腾黄路与弹广路路口,腾黄路为双向四车道,同向二车道,沥青路面,路面完好,干燥。根据《重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三项[1]之规定,该路段限速70km/h。事发时天气晴,现场渝DP*号重型自卸货车向左侧翻,地面有散落的渣土;渝A8*小型普通客车车身左侧受损。
1.人员伤亡情况
死者:杨*,男,汉族,身份证号:5102*,住址:重庆市渝中区*。
伤者:江*兵,男,汉族,身份证号:51022*,住址:重庆市渝北区*。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截至2024年1月2日已核定直接经济损失合计:约8万元,具体为:
死者丧葬费用:约5.7万元。
伤者医疗费用:约2.3万元。
后续的死者赔偿费用已进入民事诉讼程序。
2023年8月14日12时55分,南岸区公安分局指挥中心接到报警,指挥中心立即调度南岸区公安分局交巡警弹子石大队相关民警前往现场开展事故处置工作,同时通知119、120前往施救。
事故发生后,南岸区公安、消防、卫生等相关部门均第一时间赶往现场,开展现场处置、应急救援工作。
13时左右,南岸区公安分局交巡警弹子石大队民警到达现场,119、120也陆续到达现场;
15时50分许,事故现场勘查处置完毕,撤除现场,交通恢复。
经120急救医生现场确认:杨*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南岸区相关职能部门接到事故信息后第一时间及时响应,应急处置工作有序开展,责任落实到位。
经《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08001*号)认定:
罗*富驾驶核定载质量为12370kg的渝DP*重型自卸货车实际载重48780kg,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2]之规定。罗*富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3]之规定。以上两项违法行为是导致该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杨*、江*兵无违法行为。
1.《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3〕车检鉴字第16*号)证实:事发前,渝DP*重型自卸货车喷淋装置及行驶、传动和制动系统性能有效;直拉杆后球销与转向节臂间旷动,转向装置未能满足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6.11条[4]的要求;货箱内部尺寸中高度不符合登记时尺寸。
2.《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3〕车速鉴字第56*号)证实:渝DP*重型自卸货车事发时行驶速度应为31km/h。
3.《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3〕痕综鉴字第56*号)证实:事发时,渝DP*重型自卸货车在严重超载且装载物与货箱栏板上端齐平状态下质心提高、车速处于现场右转急弯弯道处的安全过弯临界速度的状态下,位于现场右转急弯弯道处往右打方向行驶,共同导致其车身往左侧侧倾,随后其左后侧轮胎爆胎并往左侧发生侧翻。
4.《重庆法医验伤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重法验〔2023〕病A鉴第9*号)证实:杨*系因胸腹部受压引起机械性窒息死亡。
5.《重庆法医验伤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重法验〔2023〕毒D鉴第15*号)证实:从杨*血液中未检出巴比妥类、吩噻嗪类、苯二氮卓类、三环类抗抑郁药物、拟除虫菊酯及毒鼠强、有机磷农药。
6.《重庆法医验伤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重法验〔2023〕毒D鉴第15*号)证实:从杨*血液中未检出06-单乙酰吗啡、吗啡及可待因;从杨舸血液中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氯胺酮。
7.《重庆法医验伤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重法验〔2023〕毒E鉴第6*号)证实:从杨*血液中未检出乙醇。
8.经呼气酒精检测,检测结果:罗*富为0mg/100ml。
9.重庆市公路路政超限车辆检测单(检测站编号:CQ12*)证实:渝DP*重型自卸货车装载的渣土重量为48780kg。
车满意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主要表现在:
1.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力,未督促驾驶人罗*富落实驾驶员安全生产职责;
2.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
3.安全管理不到位,未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渝DP*号重型自卸货车在未取得相应《重庆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的情况下在鸡冠石污水处理厂四期扩建工程场地整治及边坡挡墙工程项目从事渣土运输且超载的事故隐患;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渝DP*号重型自卸货车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货箱内部尺寸中高度不符合登记时尺寸的事故隐患。
倬亿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主要表现在:
1.未建立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2.安全管理不到位,使用未取得相应《重庆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的渝DP*号重型自卸货车在鸡冠石污水处理厂四期扩建工程场地整治及边坡挡墙工程项目从事渣土运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不力。
3.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不到位,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渝DP*号重型自卸货车在未取得该项目《重庆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的情况下从事渣土运输且超载的事故隐患。
一是该大队认真开展巡逻防控工作。多次召开支委会和民警大会,强调对辖区各条主干道,特别是南滨路、峡江路、腾黄路、弹广路、朝天门大桥等重点路段开展巡逻,设卡盘查和路检路查工作。二是认真开展道路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该大队支委会决定,各带班领导实行路段分工负责责任制,要求各带班领导随时对辖区道路特别是各自分管的片区道路,开展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各种隐患。三是弹子石大队当月共查处交通违法行为7173件,其中查处货车车尾未保持号牌清晰、完整的23件,货车载物行驶时遗洒飘散的13件,货车污染物排放超标或机动车冒黑烟的13件,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 未达到30%的19件,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或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7件,载货汽车违反限行的50件。8月14日事发当天,共查处交通违法91件,货车违法整治15件。四是事发当日该大队共有在岗民警13人,其中主要领导1人,带班领导2人,协勤13人。其中上新街路口固定岗1名民警、1名协勤,东水门大桥南桥头固定岗1名民警1名协勤,泰昌路-谦泰路巡逻岗1名民警1名协勤,朝天门大桥-腾龙大道一渝航大道巡逻岗十固定岗1名民警1名摩托队员,弹广路一弹子石新街-学苑路-华兰路-腾龙大道-福民路-腾黄路巡逻岗+固定岗1名民警1名摩托队员。
鸡冠石镇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公室,分管领导杨*,科室负责人苗*、安全工作人员古*、张*按照该镇的《鸡冠石镇2023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和相关上级部门的要求,对辖区在建工地、危房、危岩以及其他地质隐患风险点进行巡查检查。
2023年1月至事故发生期间,共检查在建工地26次(含污水处理厂四期改扩建工程10次)、各类危房4次、危岩等地灾隐患风险点3次。该镇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9次,其中2023年1月和2023年8月分别组织辖区在建工地安全负责人召开会议,重点强调了工地内部施工安全、文明施工避免破坏燃气管线、施工车辆运输安全等问题。
事发后,该镇分管领导杨*及时约谈该项目施工单位:中交二航局安全负责人,要求施工单位全面排查各类安全隐患,重点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后续该镇规建环办将继续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好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同时提醒辖区其他在建项目引以为戒,举一反三进行安全排查,消除安全隐患。
一是区住房城乡建委党组成员、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服务中心主任周*严格履行领导责任,按照区住房城乡建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履职情况资料的通知》和《2023年度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执法工作计划》的规定,分管领导每月至少召开安全生产会议1次,每月至少检查1个项目。2023年1月至事故发生时,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会议10次,实际带队开展安全检查10次,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29条。二是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服务中心副主任李*严格履行领导责任,按照区住房城乡建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履职情况资料的通知》和《2023年度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执法工作计划》的规定,分管领导每月至少召开安全生产会议1次,每月至少检查1个项目。2023年1月至事故发生时,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会议6次(3月中旬-5月上旬脱产参加组织部干部培训),其中召开全区商品砼及建筑工地车辆运输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动员部署会1次,带队开展安全检查19次,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77条。三是监督科室监督检查情况。鸡冠石污水处理厂四期扩建工程场地整治及边坡挡墙工程由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服务中心房建三科对该项目实施安全监督。项目于2023年3月30日取得建设工程技术支持,于2023年4月6日对项目进行了监督计划交底,向参建各单位告知有关监督形式、内容和要求。该工程建设期间,房建三科按照监督计划开展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按照每2个月监督检查不少于1次的要求对该项目共计检查5次,下发整改通知书5份,责令局部停工5次,发现并督促消除安全隐患22条(时间分别为2023.4.6、2023.5.5、2023.6.6、2023.7.10、2023.8.15),其中涉及渣车运输安全检查3次,总计对该项目存在的安全文明施工违法违规行为立案处罚1起,罚款1.6万元;对项目经理计分1次,共计扣3分;对总监理工程师计分1次,扣3分。四是该事故发生后,我委一是责令该工程全面停止施工,由建设单位牵头开展全面排查整治,未整改达标严禁复工;二是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和商品混凝土搅拌站车辆运输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的通知》(南建安质通〔2023〕29号)文件要求,对涉及全区在建工地渣车和商品混凝土搅拌站车辆运输安全开展了一次源头专项整治工作,确保源头工地车辆运输不带“病”上路。
一是该局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安全工作的通知》(南岸城管局〔2023〕56号),并制定了《南岸区城市管理局2023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该局城管执法支队严格按照该局关于安全生产相关工作要求,制定了《南岸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023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南城管执支〔2023〕11号)。该局城管执法支队支队长颜*通过召开党支部支委会、行政办公会、安全生产工作专题会、全区执法工作调度会等,全面安排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同时在安全生产的重要时间节点,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调度,确保城管执法领域安全生产有序展开。二是按照《重庆市南岸区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南岸区城市管理局2023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该局业务分管领导颜政每月至少召开1次安全工作会,每月对分管领域或者分管的基层单位至少开展1次安全检查,局安全监管责任科室每周至少开展1次安全检查。按照《重庆市南岸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关于印发<南岸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023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支队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每月至少召开1次安全工作会,每月至少带队开展1次安全检查,安全监管责任科室和大队每周至少开展1次安全检查。2023年1月至今,区城市管理局城管执法支队长(党组成员)颜政召开安全工作会议至少11次,带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至少6次,实际召开安全工作会议11次,实际带队检查22家(次)。2023年1月至今,区城市管理局执法监督科计划开展安全检查至少43次,实际检查43次,发现安全隐患43个,均已完成整改。且按要求完成检查台账、检查记录。三是区城管执法支队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支队长颜*、政委冯*为组长,对15个镇街执法大队安全工作负行业监督责任,对支队机关、直属大队、城市违法建筑执法大队和两个经济板块执法大队安全生产工作负本行业、本领域监督管理责任;副支队长、支部委员为副组长,对分管业务领域和联系大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监督管理责任。同时明确,支队机关各业务科室和各执法大队负责人,对本科室、本大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主体责任。区城管执法支队上下层层压实责任,齐抓共管,筑牢安全生产防线。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涉及安全问题,通过马路办公、通报督办的方式,督促责任单位尽快落实整改。
一是该局按照《万盛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023年度安全督查检查计划》和《月安全检查方案》开展行业企业安全督查检查、专项整治等工作; 2023年度1-8月局分管领导陈*(支队主要领导)带队开展安全监督检查8次,发现隐患及问题7个,均已整改完成。副支队长(支队分管领导)带队开展监督检查8次,发现隐患及问题3个,均已整改完成。行管大队累计对货运企业开展安全督查检查448次,发现隐患374起,均已整改完成。2023年度1-8月支队累计对65家企业开展行政处罚,罚款7.13万元。二是该局支队领导每月定期组织各科室、大队、全体干部职工召开安全工作例会、专项安全整治工作会,安排部署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内容。联合交巡警部门组织辖区内道路运输货运企业召开安全会议,指导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决策部署,并通过网络渠道传达相关安全文件,要求各企业下载学习。三是开展安全约谈。为进一步强化我辖区内区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监督管理,促进安全监管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针对发生交通事故的企业,开展安全约谈,约谈事故企业,同时加强与安全服务中心信息合作,约谈风险隐患排名靠前企业。2023
年1-8月累计约谈企业10次,约谈企业47家。
一是结合重点区域超限超载运输特点,市交通执法南岸大队联合辖区交巡警,开展了弹广路夜间超限超载联合整治,每周组织开展不少于两次的夜间联合检查。1-8月共开展联合整治38次,出动执法人员210人次,执法车辆45辆次,查获各类案件50件。二是加强对辖区公路的巡查力度,辖区涉路中队每周勤务均安排有货运车辆检查内容,对在巡查中发现的超限车辆进行严格查处,1-8月共查处各类货运车辆违法行为385件,罚款28.77万元。三是及时核查公安及外区交通执法部门转来的超限车辆及单位信息,依法依规落实“一超四罚”相关规定。1-8月共对有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被查处的辖区23家次货运企业进行了核实和上门检查。四是召开治超联席会、货运码头车辆超限超载治理现场工作会,确保工作落实。召集南岸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召开全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联席会议,传达学习市、区关于开展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专项行动工作要求,分析我区公路超限超载运输形势,制定有力措施,落实工作任务。强化科技治超,推进源头监管。启动弹广路非现场治超项目建设,该项目预计2024年1月底完工,项目建成后将进一步提高全区科技治超力度。五是下一步将进一步加大路面治理力度,坚决制止超限超载反弹;执法力度不减,处罚力度加大;加强队伍建设和监管机制。
罗*富,男,汉族,身份证号:513031*,驾驶核定载质量为12370kg的渝DP*重型自卸货车实际载重48780kg,且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是导致该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由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车满意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不到位,未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渝DP*号重型自卸货车在未取得相应《重庆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的情况下在鸡冠石污水处理厂四期扩建工程场地整治及边坡挡墙工程项目从事渣土运输且超载的事故隐患;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渝DP*号重型自卸货车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货箱内部尺寸中高度不符合登记时尺寸的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5]之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6]之规定,建议对其处罚款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柴*,男,汉族,身份证号:510281*,车满意公司实际负责人,履行主要负责人职责不到位,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力,未督促驾驶人罗*富落实驾驶员安全生产职责;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及时消除渝DP*号重型自卸货车在未取得相应《重庆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的情况下在鸡冠石污水处理厂四期扩建工程场地整治及边坡挡墙工程项目从事渣土运输且超载及渝DP*号重型自卸货车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货箱内部尺寸中高度不符合登记时尺寸的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五项[7]之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8]之规定,建议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倬亿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不到位,使用未取得相应《重庆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的渝DP*号重型自卸货车在鸡冠石污水处理厂四期扩建工程场地整治及边坡挡墙工程项目从事渣土运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不力;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不到位,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渝DP*号重型自卸货车在未取得该项目《重庆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的情况下从事渣土运输且超载的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9],《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10]及倬亿公司《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第七条[11]之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对其处罚款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杨*涛,男,汉族,身份证号:5102*,倬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履行主要负责人职责不到位,未建立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实施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及时消除渝DP*号重型自卸货车在未取得相应《重庆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的情况下在鸡冠石污水处理厂四期扩建工程场地整治及边坡挡墙工程项目从事渣土运输且超载的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12]、第五项之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华南源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等,建议由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调查处理。
(一)车满意公司,要进一步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法律法规,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加强所属车辆的安全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并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消除车辆超载行驶的事故隐患。
(二)倬亿公司,要进一步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法律法规,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并按照相关要求,为运输渣土的车辆办理手续齐全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同时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消除车辆超载行驶的事故隐患。
(三)华南源公司,要进一步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等。
(四)万盛经开区交通局、南岸区交通局和南岸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等道路运输监管单位要各负其责,进一步加强对辖区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管,严控路面违法行为,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五)南岸区城市管理局、南岸区住房城乡建委和鸡冠石镇人民政府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在建项目的安全监管力度,特别加强工程项目事故隐患排查工作落实、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等方面的安全监督管理,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杜绝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南岸区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4年1月2日
[1]《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三项:机动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三)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七十公里,公路和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路为每小时八十公里。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 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6.11款:转向节及臂、转向横、直拉杆及球销应连接可靠,且不应有裂纹和损伤,并且转向球销不应松旷。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10]《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建筑垃圾清运实行运输许可制度。并按以下规定办理:(一)建筑施工单位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密闭式运输车辆证明等有关资料,向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11]倬亿公司《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第七条:严禁人货混载、违章拉人、超载超速。严禁酒后驾车、无证驾车、开英雄车、开带“病”车。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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