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岸重庆内环快速路“1·1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1月14日1时43分许,南岸重庆内环快速路(南山立交往盘龙立交方向8㎞+500m)发生一起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2人受伤及两车受损。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成立了由区应急局牵头,区政府办公室、区总工会、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委和重庆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城市快速道路支队等单位组成的南岸区政府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机关、区检察院和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应急管理局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下设综合组、管理组、技术组,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现场勘查、检验测试、技术鉴定、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南岸重庆内环快速路“1·1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驾驶人在事发地点变更车道时未注意观察目标车道路面的情况,影响到相关车道内车辆正常行驶而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重庆卡来驰物流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C,登记住所:重庆市万盛经开区*,成立日期:2023年4月18日,法定代表人:李*,经营范围: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渝交运管许可渝字50011001*号,核发机关: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交通局,有效期至2027年4月25日。
重庆海菲商旅服务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5*,登记住所:重庆市南岸区*,成立日期:2015年11月25日,法定代表人:周*陵,经营范围: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汽车租赁。
渝DF*82号重型自卸货车,所有人:重庆卡来驰物流有限公司,品牌型号:豪沃牌,该车道路运输证号:渝交运管渝字500110148*号,登记住址: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审验有效期至:2025年4月,使用性质: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该车购买了车辆保险,保险公司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该车出行目的:事发时,该车装载渣土从渝中区小什字出发前往渝北区花朝小区附近渣土倾倒场地。
渝AD*12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主城区),所有人:重庆海菲商旅服务有限公司,品牌型号:风神牌,该车道路运输证号:渝交运管渝字50010806*号,有效期至:2029年10月11日,登记住址:重庆市南岸区*,该车购买了车辆保险,保险公司为: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该车出行路线:事发时,该车装载有2名乘客从巴南区滨江小区到江北区绿地保税中心。
渝DF*2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唐*军,男,汉族,身份证号:5110231*,户口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准驾车型:B2,驾驶证有效期至:2024年5月16日。
渝AD*12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主城区)驾驶人:余*波,男,汉族,身份证号:5102111*,户口所在地:重庆市江北区*,准驾车型:C1,初次领证时间为2021年9月17日,有效期至:2027年9月17日。
渝AD*12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乘客:
冯*峰,男,汉族,身份证号:500243*,户口所在地:重庆市彭水县*,现住址:重庆市江北区*。
郭*杰,女,汉族,身份证号:500221*,户口所在地:重庆市长寿区*,现住址:重庆市江北区*。
重庆卡来驰物流有限公司取得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下发了《关于印发安全管理相关制度的通知》,制定有《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安全生产操作规程》《2024年车辆隐患排查计划》《2024年应急演练计划》等,成立有安全领导小组,配备有安全管理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都取得了道路运输企业安全考核合格证,该公司对所属驾驶员开展了岗前教育培训,对所属车辆开展了安全检查,制定有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及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2024年1月14日1时43分许,唐*军驾驶渝D*2号重型自卸货车,从渝中区道门口医院往渝北区花朝小区附近的渣场行驶,当行驶至重庆市内环快速路南岸段南山立交至盘龙立交下行8㎞+500m处时,在从左至右变更车道过程中,与余*波驾驶的渝AD*12网约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渝AD*12网约车乘车人冯*峰、郭*杰(女)受伤,驾驶人余*波经抢救无效于当日中午12时死亡。
事故现场位于重庆市内环快速路南山立交往盘龙立交路段8km+500m处,该路段主线为单向四条行车道,道路两侧为波形护栏防护,道路线型平直,交通标志、标线齐全,沥青路面,路面完好、干燥,道路基础设施齐备有效,采用硬质护栏加绿化带设置中央分隔带,夜间有路灯照明。未发现该路段存在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1.人员伤亡情况
死者:余*波,男,汉族。
伤者:冯*峰:男,汉族;郭*杰:女,汉族。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该起事故的车辆维修费用、保险赔付及其他赔偿事宜已启动民事诉讼程序。
2024年1月14日1时44分许,重庆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报警,指挥中心立即调度重庆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城市快速道路支队前往现场开展事故处置工作,同时通知120前往施救。
事故发生后,重庆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城市快速道路支队、南岸区卫生等相关部门均第一时间赶往现场,进行现场处置、应急救援、善后处置。
1时50分许,120救护车到达现场;
2时05分许,119消防救援车到达现场;
2时17分许,重庆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城市快速道路支队一大队民警到达现场;
2时53分许,事故现场勘查处置完毕,撤除现场,交通恢复。
1月14日重医附二院渝中院区出具了余*波死亡证明,1月15日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对死者余*波作了尸体检验,1月19日出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1月22日将鉴定文书送达死者家属,余*波尸体于1月30日火化。伤者冯*峰、郭*杰在重医附二院渝中院区检查后于1月14日当天出院,两人均为组织挫伤,伤情轻微。
事故发生后,重庆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城市快速道路支队、南岸区相关职能部门接到事故信息后第一时间及时响应,应急处置工作有序开展,责任落实到位。
经《重庆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城市快速道路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44001202400000*号)认定:
唐*军驾驶安全设施不全(后下部防护装置未安装,反光标志残缺)且超载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在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的正常行驶,造成事故的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1]、第四十八条[2]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3]之规定,唐德军的行为是造成发生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在此次事故发生的过错及所起作用大。余*波驾驶机动车在本车道内正常行驶,其发生事故时也采取了必要的制动措施,在此次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乘客冯*峰、郭*杰在此次事故发生没有过错。
唐*军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余*波、冯*峰、郭*杰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1.《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鉴〔2024〕痕鉴字第3*号)证实:渝D*2重型自卸货车在视频中事发前的车速约为41㎞/h。
2.《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鉴〔2024〕痕鉴字第28*号)证实:渝D*2重型自卸货车的转向系、传动系、行驶系、制动系性能有效;该车前照灯(远、近光)能点亮,尾部示廓灯能点亮;该车左右侧转向信号灯能点亮,闪烁正常;该车尾部车身反光标识(货箱尾部下端反光标识缺失,上端及右侧反光标识陈旧性残缺)、后下部防护装置(未检见)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相关要求。
3.《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鉴〔2024〕痕鉴字第28*号)证实:渝AD*12号车的转向系、传动系、行驶系、制动系性能事故前应有效;该车事发前前照明灯能点亮。
4.《重庆正港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正港〔2024〕法(病理)鉴字第1*号)证实:余*波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5.《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鉴〔2024〕痕鉴字第3*号)证实:渝AD*12小型轿车事故发生时行驶速度为86㎞/h。
6.过磅单(编号:043779)证实:渝D*82重型自卸货车总质量25000㎏,核定载质量12370kg,称重毛重64130kg,皮重12500kg,净重51630kg,超载256.52%。
7.《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渝公鉴(乙醇)〔2024〕303*号)证实:余*波血液中未检出乙醇。
2024年1月14日事发时段,该支队值班民警1名、辅警2名,该支队值班领导1名、大队值班领导1名、案侦组值班民警1名、综合大队值班民警1名;一大队夜班人员2名,二大队夜班人员2名,三大队夜班人员4名。各值班备勤人员均在岗在位。
事故发生当天该支队实行三级勤务模式(即常态化勤务管理模式),勤务一大队安排夜班民警李*带领辅警开展辖区巡逻和事故处理。当班民警在1月13日22时27分从勤务一大队(茶园立交)出发开始巡逻,22时27分至22时48分,巡逻茶园立交至南环立交双向路段,22时48分至23时8分,巡逻茶园立交至东环立交路段,23时8分至23时18分,巡逻东环立交至跑马坪立交双向路段,23时18分至23时23分,巡逻东环立交至人和立交双向路段,23时23分至23时37分,巡逻东环立交至茶园立交路段,23时37分至23时50分,巡逻茶园立交至五桂立交路段,23时51分起,在五桂立交执行定点勤务,1月14日2时4分接到支队指挥室指令处理南山立交至盘龙立交伤人事故现场。民警和辅警在上班期间,开展路段巡逻、定点勤务,尽职履责。
事故路段由该支队勤务一大队管辖,该大队从去年7月至事故发生半年时间内共开展了4次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发放宣传单120余份,开展进社区、企业、施工工地等五进宣传活动共计6次;开展现场纠违共4528件,其中查获酒驾12起、现场查处货车闯禁违法1144起、货车号牌不清晰不完整307起、货车遮挡机动车号牌19起、货车未悬挂号牌3起、故意污损号牌7起,货车违反两装一贴违法行为1350起、超员违法51起(货车37起、面包车14起);非现场纠违共计17671件,其中针对性开展货车违法闯禁非现场纠违共计12157件。三是民警现场开展“两客一危”重点车辆检查共计14502台次,其中检查货运车辆4486台次,客车283台次,面包车及其它小客车9577台次,危化品156台次。组织常态通行辖区道路客、货运单位开展6次安全例会,强化交通安全提示教育工作。
(二)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1.开展安全督查检查。一是该支队按照《万盛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023年度安全督查检查计划》和《月安全检查方案》开展行业企业安全督查检查、专项整治等工作;2023年度四季度共开展安全督查检查135次,发现隐患78起,整改78起,共处罚91家企业,罚款12.76万元。二是重庆卡来驰物流有限公司属于2023年新增普通货运企业,2023年10月25日对该公司开展了安全生产检查,发现的问题已督促企业立即整改。
2.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一是按要求制定和宣贯行业安全文件,指导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决策部署。二是5月30日组织辖区货运企业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宣贯交通运输行业重大隐患判定标准,安排部署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要求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3.开展安全约谈。为进一步强化该辖区内区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监督管理,促进安全监管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该支队针对发生交通事故的企业,开展安全约谈,约谈事故企业,同时加强与安全服务中心信息合作,约谈报警率和风险隐患排名前十企业。2023年四季度合计约谈企业8次,约谈企业63家。
余*波,其向重庆海菲商旅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驾驶证复印件有效期为2020年9月17日至2026年9月17日,经重庆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城市快速道路支队公安网查询:余*波的驾驶证有效期为2021年9月17日至2027年9月17日。余*波的驾驶证涉嫌造假,鉴于其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责任追究。
唐*军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在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的正常行驶,造成此次事故的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唐*军的行为是造成发生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由公安机关处理。
重庆卡来驰物流有限公司,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款[4]之规定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建议由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交通运输委调查处理。
重庆海菲商旅服务有限公司,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款之规定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建议由区交通运输委调查处理。
事发时,渝DF*82重型自卸货车的尾部车身反光标识(货箱尾部下端反光标识缺失,上端及右侧反光标识陈旧性残缺)、后下部防护装置(未检见)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相关要求;该车(渝DF*82重型自卸货车总质量25000㎏,核定载质量12370kg)称重毛重64130kg,皮重12500kg,净重51630kg,超载256.52%。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重庆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城市快速道路支队已对驾驶员唐*军给予了行政处罚。
(一)重庆卡来驰物流有限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单位,要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公司制度规定,加强教育培训,增强从业人员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意识。
(二)万盛经开区交通运输委应进一步加强辖区道路运输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南岸区交通运输委应针对该起事故汲取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四)重庆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城市快速道路支队要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控力度,严控路面违法行为。
南岸区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4年9月18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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