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岸长生桥“2·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2月2日8时31分许,南岸区茶园大道屠宰场路段发生一起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成立了由区应急局牵头,区政府办公室、区总工会、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委和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等单位组成的南岸区政府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机关、区检察院和重庆市九龙坡区应急管理局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下设综合组、管理组、技术组,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现场勘查、检验测试、技术鉴定、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南岸长生桥“2·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对路面情况观察不全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山东鞍马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类型: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ABN*,登记住所:重庆市南岸区南坪镇*,负责人:林*,登记机关:重庆市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营范围: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号:渝交运管许可字50010020*号,发证机关:重庆市交通运输委,有效期:2022年8月10日至2026年8月10日。
重庆伴君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60*,登记住所:重庆市九龙坡区*,成立日期:2019年9月3日,法定代表人:余*,登记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营范围: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等。
渝A*30,车辆类型:小型轿车,所有人:重庆伴君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品牌型号:埃安牌,该车道路运输证号:渝交运管许可渝字50010706*,登记住址:重庆市九龙坡区*,使用性质:预约出租客运,该车购买了车辆保险,保险公司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岸支公司。
该车出行目的:事发时,该车载有1名乘客从南岸区五小区前往南岸区茶园大道江南水岸公租房。
该乘客使用高德地图打车乘坐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该车注册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运营平台为鞍马出行平台,鞍马出行平台所属公司为山东鞍马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渝A*30号小型轿车驾驶人:唐*,男,汉族,身份证号:500382*,户口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准驾车型:C1,驾驶证有效期至:2022年2月25日至2032年2月25日。唐*持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有效期至2029年3月10日。
行人:蔡*文,女,汉族,身份证号:51022*,住址:重庆市南岸区*。
山东鞍马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山东鞍马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的重庆运营中心),作为网约车平台公司,组织制定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了相应资格,对驾驶员唐*、渝A*30号网约车的资格进行了审查并准入,通过鞍马出行平台对驾驶员唐*开展了线上安全教育和入职培训,与驾驶员唐*签有《鞍马出行平台信息服务协议》,对所属车辆开展了安全检查,制定有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及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重庆伴君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作为车属公司,组织制定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了相应资格,对所属车辆开展了安全检查,制定有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及安全生产保证措施。对唐豪开展了岗前培训,但未进行考试考核,同时该公司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款[1]之规定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
2024年2月2日8时31分许,唐*驾驶渝A*30号网约车沿南岸区茶园大道由石塔立交往迎龙镇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茶园大道屠宰场路段时,该车车前与由右至左横穿道路的行人蔡*文接触,造成蔡*文当场死亡。
事故现场位于重庆市南岸区茶园大道屠宰场路段,该路段茶园大道双向十一车道,从石塔立交往迎龙镇方向为五车道,从迎龙镇往石塔立交方向为六车道,道路中心有绿化带隔离。从石塔立交往迎龙镇方向的五条车道,又分主道和辅导,主道为三车道,辅导为两车道,主道与辅导间有绿化带隔离,沥青路面,平整干燥,该路段有限速标志,限速为小客车80公里每小时,小客车除外为60公里每小时。事故地点往石塔立交方向约400米远处,有人行天桥。
1.人员伤亡情况
死者:蔡*文。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截至2024年9月12日已核定直接经济损失合计:531170.8元。
其中赔偿死者家属费用508170.8元;
车辆维修费用23000元。
2024年2月2日8时32分许,南岸区公安分局指挥中心接到报警,指挥中心立即调度南岸区交巡警支队长迎广大队民警前往现场开展事故处置工作,同时通知120前往施救。
事故发生后,南岸区公安、南岸区卫生等相关部门均第一时间赶往现场,进行现场处置、应急救援、善后处置。
8时35分许,南岸区交巡警支队长迎广大队民警到达现场;
8时40分许,120救护车到达现场;
9时50分许,事故现场勘查处置完毕,撤除现场,交通恢复。
8时40分许,120救护车到达现场后,经急救医生现场确认行人蔡*文抢救无效死亡,后被送往殡仪馆。
事故发生后,南岸区相关职能部门接到事故信息后第一时间及时响应,应急处置工作有序开展,责任落实到位。
经《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08001202400000*号)认定:
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对路面情况观察不全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2]之规定。
蔡*文在有人行天桥的路段横过道路未走人行天桥,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3]之规定。
唐*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蔡*文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1.《重庆市法医验伤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重法验〔2024〕病T鉴字第*号)证实:蔡*文符合强大钝性机械性暴力致颅脑损伤、胸部损伤等引起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2.《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4〕车检鉴字第21*号)证实:渝A*30网约车的行驶、传动、转向和制动性能有效。
3.《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4〕车速鉴字第9*号)证实:渝A*30网约车在事发时进入监控视频的行驶速度应为62㎞/h。
4.经呼气酒精检测,检测结果:唐*为0mg/100ml。
一是该大队领导高度重视事故预防工作。该大队针对辖区车辆主要通行路段,特别是茶园大道、南涪路进行设卡盘查和路检路查工作,并明确整治重点和时段,加大力度,严密岗位设置,强化路面严管,突出重点,严格执法,强化交通违法行为的整治,将警力最大限度投向路面,确保辖区交通安全畅通。二是道路隐患排查情况。事发地为位于南岸区茶园大道屠宰场路口路段,路面宽,视线良好,车流量大、车速快,偶尔有行人横穿公路,翻越道路中间隔离护栏,不走人行天桥。该大队领导高度重视该路段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针对常有行人横穿茶园大道的情况,联合经开区城管加高隔离护栏,最大限度减少行人翻越护栏横穿公路,同时加强该路段巡逻,一经发现行人横穿及时制止,发现安全隐患均及时上报相关部门。三是该大队当月共查处交通违法行为3500余件,民警现场纠正违法行为140余件,茶园大道违法行为178余件,经常开展行人横穿马路劝导宣传。四是事发当天该大队共有在岗民警10人,其中主要领导2人,带班领导1人,辅警7人。其中接处警组民警2名、协勤2名负责交通事故处理。8名民警8名协勤负责辖区巡逻纠违,维护交通秩序。
2023年第四季度至该起事故发生期间,一是该委结合道路运输严重违法专项整治和重大隐患防范排查专项整治的要求,共指导道路运输企业54家次,指导出问题105起,均责令其现场整改或限期整改,整改合格率100%,发现重大事故隐患3起。全区道路运输企业自查隐患11761起,整改合格率为100%。二是该委马*成副主任、马*副主任认真履职,召开安全会议3次,带队开展安全检查6次,发现隐患14个,均整改完毕;三是综合运输科外出开展安全检查9次,指出存在问题13个,整改率100%。
该委按照安全生产工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三管三必须”的要求,印发了《重庆市九龙坡区交通运输委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责任细则的通知》,并代表该区政府办公室起草了《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重庆市九龙坡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道路货物运输行业安全监管联合约谈会议和联合执法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等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扎实开展交通运输领域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指导督促行业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该区道路运输中心修订完善安全工作各项制度,与辖区重点道路运输企业签订《2024年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2023年第四季度至2024年2月,该委组织召开党委会研究安全工作5次,召开委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5次;该委领导带队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共计26次,该区道路运输中心检查企业175家/次,发现隐患299条,已全部完成整改;联合约谈企业92家;向辖区道路运输企业下发安全提示信息48次,累计5593条。
蔡*文在有人行天桥的路段横过道路未走人行天桥,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承担同等责任,鉴于其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责任追究。
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对路面情况观察不全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建议由公安机关处理。
重庆伴君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款之规定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建议由九龙坡区交通运输委调查处理。
(一)重庆伴君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单位,要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公司制度规定,加强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意识。
(二)山东鞍马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应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开展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意识。
(三)九龙坡区交通运输委应进一步加强辖区道路运输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四)南岸区交通运输委应针对该起事故汲取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五)南岸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要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控力度,严控路面违法行为。
南岸区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4年9月18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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