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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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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南岸区应急局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4-10-12
  • [ 发布日期 ]
  • 2024-11-11
南岸长生桥“8·1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日期:2024-11-11 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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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岸长生桥“8·1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48151150分许,在南岸区桂雨路与玉马路三岔路口处发生一起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及共享单车损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成立了由区应急局牵头,区政府办公室、区总工会、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委和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等单位组成的南岸区政府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机关、区检察院和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应急管理局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下设综合组、管理组、技术组,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现场勘查、检验测试、技术鉴定、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南岸长生桥“8·1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驾驶人在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转弯时未充分观察路面情况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重庆欣铭物流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MA5*,登记住所:重庆市万盛经开区*,成立日期:2017515日,法定代表人:周*中,经营范围:道路货物运输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渝交运管许可字50011001*号,核发机关: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交通局,有效期至202562日。

(二)事故车辆情况

DR*53号重型自卸货车,所有人:重庆欣铭物流有限公司,品牌型号:豪沃牌,车辆识别代号:LZZ1EXXF5*,该车道路运输证号:渝交运管渝字500110132*号,登记住址: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发证日期:2021517日,使用性质: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该车购买了车辆保险,保险公司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至支司江北支司。

该车出行目的:事发时,该车运输石子前往巴南区惠民,卸载完后空车返回南岸区渣场路中铁五局江南隧道工地。

AE*2(悬挂),车辆类型: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上海钧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品牌型号:钧正哈罗TDR2*,使用性质:自用。

(三)事故驾驶人基本情况

DR*3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彭*兵,男,汉族,身份证号:51021*,户口所在地:重庆市南岸区*,准驾车型:A2,驾驶证有效期:长期。

AE*2(悬挂)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谢*,男,汉族,身份证号:51052120*,户口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准驾车型:C1

(四)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重庆欣铭物流有限公司取得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制定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计划汇编》等,成立有安全领导小组,配有安全管理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都取得了道路运输企业安全考核合格证,该公司通过驾运宝APP对所属驾驶员开展了岗前教育培训及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对所属车辆开展了安全检查,制定有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及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五)事故发生经过

20248151150分许,彭*兵驾驶渝DR*3号重型自卸货车由南岸区桂雨路往玉马路方向行驶,当车行至桂雨路与玉马路三岔路口右转时,该车车前右侧与同向由谢*骑行处右前侧先进入路口的悬挂渝AE*2号非机动车号牌的电动自行车左侧接触,然后渝DR*3号重型自卸货车右侧车轮碾压谢*和渝AE*2号电动自行车,造成谢*当场死亡、电动自行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六)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重庆市南岸区玉马路与桂雨路三岔路口。桂雨路为双向四车道,同向两车道。玉马路为双向六车道,同向三车道,道路中心有绿化带隔离,玉马路处于施工状态,由机电路往内环方向最右侧车道因施工占道无法通行。路口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沥青路面,凹凸不平。现场死者头部额头位置被碾压,电动自行车后轮右侧有被碾压痕迹。

(七)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1.人员伤亡情况

死者:谢*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截至20241010日已核定直接经济损失合计:107.742302万元。其中:死亡赔偿金94.87万元;丧葬费5.873202万元;精神抚慰金2万元;驾驶员赔偿死者家属费用5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和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48151150分许,重庆市南岸区公安分局指挥中心接到报警,指挥中心立即调度交巡警支队茶园大队民警前往现场开展事故处置工作,同时通知120前往施救。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南岸区公安分局、南岸区卫生等相关部门均第一时间赶往现场,进行现场处置、应急救援、善后处置。

1155分左右,交巡警到达现场;

1200分左右,120救护车到达现场;

1300分许,事故现场勘查处置完毕,撤除现场,交通恢复。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1200分许,120到达现场后,经重医附二院江南院区急救医生现场确认谢*已死亡,后被送往殡仪馆。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南岸区公安分局、南岸区相关职能部门接到事故信息后第一时间及时响应,应急处置工作有序开展,责任落实到位。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经《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公安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0800120240000*号)认定:

*兵驾驶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在转弯时未充分观察路面情况而肇事,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1]之规定,是造成发生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兵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1.《重庆市法医验伤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重法验〔2024〕病T鉴字第4*号)证实:谢*系强大钝性机械性暴力致颅脑毁损伤引起死亡。

2.《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4〕车检鉴字第162*号)证实:渝DR*3号重型自卸货车的行驶、传动、转向和制动性能有效;左前翼子板上转向灯未能满足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8.1.1[2]的要求。

3.《重庆法医验伤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重法验〔2024〕毒E鉴第6*号)证实:送检的谢*的血样中未检出乙醇。

四、有关监管部门履职情况

(一)南岸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茶园大队

一是该大队领导高度重视事故预防工作。由于辖区存在较多施工项目,该大队领导高度重视工程运输车等大型货车的交通运输安全工作,多次约谈重庆东站建设协调指挥部及相关工地、茶惠大道、东南医院、地铁轨道等施工建设项目负责人,强调安全运输的重要性,要求严格落实工地设置“交通安全劝导站”规定,劝导员要到位履责,把关交通安全运输“第一关”,工地相关负责人也要强化夜间巡查管理,禁止高栏板渣土车,号牌不清晰、不完整货车出入建设工地,要加强货车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工作,严禁超载、闯红灯等严重违法行为。二是该大队多次召开支委会和民警大会,强调对辖区各条主干道,特别是通江大道、玉马路、南江大道、天文大道、水云路、茶园路等货车主要通行地段进行设卡盘查和路检路查工作,针对多次约谈后,管理效果依然不佳的东南医院工地和重庆东站工地,茶园大队多次安排专项勤务值守工地大门,禁止违法违规车辆出入。三是加强道路隐患排查。玉马路全长约4公里,是该大队辖区货车主要通行道路,目前因茶惠大道施工建设项目,整线路况较差,该大队领导高度重视该路段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一经发现安全隐患均及时通知项目方及时整改。当月共查处交通违法行为5427件,民警现场纠正违法行为281件,非现场查处5150件。其中整治中、重型货车严重违法行为93件(闯禁22件、超载15件),电动二轮车综合整治查处61件(逆行13件)。2024814日至15日共计查处违法312件,现场查处22件、非现场查处290件。四是事发当日该大队共有在岗民警10人、辅警12人,其中主要领导2人,接处警组民警2名、辅警3名负责交通事故处理。3名民警4名辅警负责辖区巡逻纠违,维护交通秩序。1名民警1名辅警负责大队案件办理,1名民警3名辅警负责大队内勤工作,1名民警1名辅警备勤。

(二)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一是该支队按照《万盛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024年度安全督查检查计划》和《月安全检查方案》开展行业企业安全督查检查、专项整治等工作;2024年度7-9月共开展安全督查检查140次,发现隐患124起,整改122起,共处罚52家企业,罚款10.55万元。2024年1月17日对重庆欣铭物流有限公司开展了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1个,已整改完成。二是按要求制定和宣贯行业安全文件,指导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决策部署。5月30日组织该辖区货运企业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宣贯交通运输行业重大隐患判定标准,安排部署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要求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三是为进一步强化该辖区内区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监督管理,促进安全监管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针对发生交通事故的企业,开展安全约谈,约谈事故企业,同时加强与安全服务中心信息合作,约谈报警率和风险隐患排名前十企业。2024年7-9月合计约谈企业3次,约谈企业5家。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司法机关处理人员

*兵驾驶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在转弯时未充分观察路面情况而肇事,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是造成发生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由公安机关处理。

(二)发现的其他问题

重庆欣铭物流有限公司,未按照GB/T 18344-2016《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第4.2.2.3[3]之规定对渝DR*3号重型自卸货车进行二级维护保养(该车二级维护保养周期为180天);同时事发时,渝DR1*3号重型自卸货车左前翼子板上转向灯未能满足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8.1.1条的要求。建议由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交通运输委调查处理。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重庆欣铭物流有限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单位,要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公司制度规定,加强教育培训,增强从业人员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意识。

(二)万盛经开区交通运输委应进一步加强辖区道路运输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南岸区交通运输委应针对该起事故汲取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四)南岸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要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控力度,严控路面违法行为。

南岸区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41012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2]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8.1.1条 机动车的灯具应安装牢靠、完好有效,不应由于机动车振动而松脱、损坏、失去作用或改变光照方向;所有灯光的开关应安装牢固、开关自如,不应由于机动车振动而自行开关。开关的位置应便于驾驶人操纵。

[3]GB/T 18344-2016《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第4.2.2.3 轻型以上货车(最大设计总质量>3500kg)二级维护行驶里程间隔上限值或行驶时间间隔上限值为:50000km或1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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