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17日,重庆沪渝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办公楼在查看如何安装喷水降温系统解决空调外机散热问题时发生一起一般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区领导的批示,成立了由区应急局牵头,区政府办公室、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和区交通运输委等单位组成的南岸区政府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机关、区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过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因作业人员违规爬上顶楼临边女儿墙,且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企业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重庆沪渝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沪渝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696569675Y,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重庆市南岸区迎龙镇开迎路666号,法定代表人:聂*彬,注册资本:玖亿壹仟柒佰伍拾万元整,成立日期:2009年11月11日,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对重庆市沿江高速公路主城至涪陵段进行投资、组织项目公路建设,并对项目公路进行经营和管理;普通货运(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后,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经营);商品混凝土搅拌、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停车场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田*波,男,汉族,身份证号:510219******5011,住址:重庆市巴南区。
李*,男,汉族,身份证号:511381******475X,住址:四川省成都市。2023年11月份入职四川世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四川世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接《沪渝高速2023年综合办公楼外立面安全隐患处治项目》的生产协调工作。2024年7月4日,《沪渝高速2023年综合办公楼外立面安全隐患处治项目》交工,李*与四川世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聘用关系结束,李*不再是该公司员工。
2024年7月16日上午10时许,沪渝高速公司工程部员工张*联系李*,告知其沪渝高速公司计划在8楼空调外机上方安装喷水降温系统,李*就介绍田*波前往现场查看。田*波于当日15时35分与张*取得联系,并约定7月17日前往现场查看。
1.此次查看如何安装喷水系统解决空调外机散热问题(以下简称:查看作业),沪渝高速公司未与李*、田*波签订相关合同(协议)。在实施查看作业前,也未对田*波代表个人或者单位来查看等情况进行核实。
2.实施查看作业前,沪渝高速公司未对田*波进行安全教育,也未告知其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2024年7月17日9时许,张*与田*波到达沪渝高速公司8楼平台,双方对如何安装喷水降温系统简单交流之后,田*波用卷尺对现场进行测量,张*则在平台查看顶楼屋面防水。9时5分许,田*波从办公大楼后侧和左侧女儿墙交叉处爬上女儿墙,并移动至左侧女儿墙中部测量,9时9分许,田*波回到交叉处时从女儿墙上坠落至办公楼3楼平台(从现场监控可以看到,期间张*一直在田忠波站立的女儿墙旁边)。张*看到田*波坠落后立即跑到交叉处向下看,发现田*波已经坠落至3楼平台,于是张*立即乘电梯下楼,同时立即拨打了120和110。大概20分钟后,120到达现场,经医生现场检查,确认田*波已经死亡。
现场位于沪渝高速公司办公楼8楼平台,平台上放置了22台空调外机,上方设置了彩钢棚,平台周围设置了女儿墙,高度约1.3米,女儿墙墙面张贴了高空危险禁止攀爬标志(见现场图片)。
现场图片
死者:田*波,男,汉族,身份证号:510219******5011,住址:重庆市巴南区。
该起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155万元。
事故发生后,沪渝高速公司员工张*9时11分拨打了120、9时13分拨打了110,9时32分迎龙派出所到达现场,9时36分120救护车到达现场。区应急局、区公安分局等相关单位人员接报后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开展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置工作。
沪渝高速公司副总经理吴*华在办公楼7楼上班时,听到重物坠落声音,推开窗户发现有人仰躺在3楼平台转角处,立即安排保安到现场维持秩序,直到迎龙派出所工作人员以及120救护人员到达现场。医生到现场后立即对田忠波进行检查,确认其已经死亡。
事故发生后,在重庆市南岸区迎龙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下,于7月20日与死者家属协商一致,赔偿死者家属共计155万元。
事故发生后,区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接到事故信息后及时响应,应急处置工作有序开展,责任落实到位。
田*波安全意识淡薄,违规爬上顶楼临边女儿墙,且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是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1.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力,其工程部员工张*未能有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1]的规定,对田*波违规爬上女儿墙的事故苗头未能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对田*波的违规作业未及时有效制止。
2.督促本单位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力,其工程部员工张*未执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办法》[2]的规定,及时将发现的隐患向有关人员报告。
3.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不到位,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田忠波违规爬上顶楼临边女儿墙,且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事故隐患。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复函认为其不是重庆沪渝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的行业管理部门。其提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三定方案,行业管理的对象是业务工作而非具体法人单位,其只对重庆沪渝高速公路有限公司高速公路建设和营运等相关工作履行行业管理职责,而非该公司所有经营业务及日常办公活动。其据了解,本次事故为施工单位人员在重庆沪渝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办公楼楼顶勘察空调散热方案时坠楼死亡。根据《公路法》《重庆市高速公路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等法规和技术规范,该公司办公楼空调等设备并非高速公路附属设施,办公楼空调维修也并非高速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相关业务,故不在其行业管理范畴。
田*波安全意识淡薄,违规爬上顶楼临边女儿墙,且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3],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责任追究。
1.沪渝高速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不到位,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田*波违规爬上顶楼临边女儿墙,且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事故隐患;督促本单位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力。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4]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5]的规定,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2.聂*彬,男,汉族,身份证号:511204*******3912,沪渝高速公司总经理,履行主要负责人职责不到位,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力;未有效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及时消除田*波违规爬上顶楼临边女儿墙,且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6]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7]的规定,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张*,沪渝高速公司工程部员工,未严格落实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和遵守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议由沪渝高速公司内部处理。
(一)沪渝高速公司应当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从业人员教育,提升从业人员安全风险辨识能力和处理能力,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同时加强安全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杜绝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二)相关部门应当汲取此次事故教训,严格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切实履行监管责任,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南岸区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4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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