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21日6时55分许,南岸区黄明路教会路口发生一起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两车受损。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成立了由区应急局牵头,区政府办公室、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区交通运输委、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等单位和巴南区人民政府、江津区人民政府派员参加的南岸区政府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机关、区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下设综合组、管理组、技术组,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现场勘查、检验测试、技术鉴定、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南岸长生桥“9·2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对道路情况估计不足,操作不当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重庆运秀物流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登记机关: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住所:重庆市江津区*,成立日期:2017年8月31日,法定代表人:吴*,经营范围:普通货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渝交运管许可字50038*号,核发机关:重庆市江津区交通局,有效期至2025年10月26日。
重庆国启物流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登记机关: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住所:重庆市巴南区*,成立日期:2018年4月19日,法定代表人:陈*睿,经营范围:道路货物运输。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渝交运管许可字500113*号,核发机关:重庆市巴南区交通局,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日。
渝DU0*6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所有人:重庆运秀物流有限公司,品牌型号:宏昌天马牌,使用性质:货运,车辆识别代号:LZZ1BXN*,该车道路运输证号:渝交运管渝字50038*号,登记地址:重庆市江津区*,发证日期:2020年11月5日,该车购买了车辆的交强险、商业保险。
经查,该车出行目的:事发时,该车装载混凝土从任砼搅拌站出发前往南山方向工地(中国电网管道工程)。
渝DX6*0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所有人:重庆国启物流有限公司,车辆识别代号:LZZ1BX*,品牌型号:通华牌,使用性质:货运,该车道路运输证号:渝交运管渝字500113*号,登记地址:重庆市巴南区*,审验有效期至:2025年5月19日,该车购买了车辆的交强险、商业保险。
经查:事发时,该车已经发生交通事故,车辆侧翻在道路上,等待救援。
渝DU0*6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驾驶人:黎*斌,男,汉族,身份证号:513021*,住址:四川省达州市*,准驾车型:B2,驾驶证有效期至:2027年3月17日。
渝DX6*0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驾驶人:江*平,男,汉族,身份证号:500233*,住址:重庆市忠县*,准驾车型:B2D,有效期至:2025年2月23日。
渝DU0*6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乘车人:王*萍,女,汉族,身份证号:510222*,住址:重庆市南岸区*。
重庆运秀物流有限公司,取得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制定有《2024年安全学习培训计划》《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度汇编》,通过驾运宝App对驾驶员开展了岗前培训及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对所属车辆进行了二级维护保养,制定有应急处置预案等保障措施。
经调查:重庆运秀物流有限公司,落实本公司制定的制度不严格、流于形式,且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款[1]之规定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安排机件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9.1.3条[2]规定的渝DU0756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上路行驶。
重庆国启物流有限公司,取得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该公司制定有《安全生产制度汇编》等,成立有安全领导小组,配有安全管理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都取得了道路运输企业安全考核合格证,该公司通过驾运宝APP对所属驾驶员开展了岗前教育培训及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对所属车辆开展了安全检查,路检路查,制定有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及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经调查:重庆国启物流有限公司安排机件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9.1.3条规定的渝DX6380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上路行驶。
2024年9月21日6时30分许,江*平驾驶渝DX6*0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从重庆任砼混凝土有限公司出发往南岸区黄明路方0向行驶,当车行至黄明路教会路口下坡弯道处时,该车在左转弯过程中向右侧侧翻,造成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后江*平未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6时55分许,黎*斌驾驶渝DU0*6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搭乘王*萍从重庆任砼混凝土有限公司出发往黄明路方向行驶至该弯道处时,发现事故车辆采取制动措施时车辆向右侧翻并向前滑行,车头与前方渝DX6*0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尾部接触,造成王*萍当场死亡,黎*斌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现场位于重庆市南岸区黄明路教会路口,道路全宽7.4米,水泥路面,路面完好,潮湿,该路段为陡下坡、弯道。渝DU0*6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前保险杠变形,前面罩破损,搅拌罐有刮擦痕迹,挡风玻璃受损;渝DX6*0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右侧车窗玻璃及后挡风玻璃破损,搅拌罐脱落。
1.人员伤亡情况
死者:王世萍,女,汉族。
伤者:黎*斌,男,汉族。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直接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44286.75元。
2024年9月21日6时58分许,重庆市南岸区公安分局指挥中心接到报警,指挥中心立即调度交巡警支队长迎广大队民警前往现场开展事故处置工作,同时通知120、119前往施救。
事故发生后,南岸区公安分局、南岸区卫生等相关部门均第一时间赶往现场,进行现场处置、应急救援、善后处置。
9时10分许,事故现场勘查处置完毕,撤除现场,交通恢复。
事故发生后,120到达现场进行抢救,经重医附二院江南院区急救医生现场确认王*萍已死亡,后被送往殡仪馆。
伤者黎洪斌被送往东南医院治疗。
事故发生后,南岸区公安分局、南岸区相关职能部门接到事故信息后第一时间及时响应,应急处置工作有序开展,责任落实到位。
经《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公安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080012024000*号)认定:
黎*斌驾驶机动车对道路情况估计不足,操作不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3]之规定,黎*斌的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江*平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未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4]之规定;江*平的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王*萍无违法行为,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1.《重庆市法医验伤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重法验〔2024〕病T鉴字第6*号)证实:王*萍系强大钝性机械性暴力致胸部损伤、颅脑损伤等引起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2.《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4〕车检鉴字第18*号)证实:渝DX6*0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刮水器装置及行驶、传动、转向和制动性能有效;第四轴左右侧轮胎未能满足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9.1.3条的要求。
3.《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4〕车检鉴字第18*号)证实:渝DU0*6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刮水器装置及行驶、传动、转向和制动性能有效;行驶系中轮胎未能满足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9.1.3条的要求。
一是该大队领导高度重视事故预防工作。针对辖区货车主要通行路段,特别是茶园大道、黄明路、南涪路等路段进行设卡盘查和路检路查工作。9月13日,该大队联合市政部门到任砼混凝土有限公司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强调车辆驾驶人在驾驶时做到不超载、不超速、不疲劳驾驶,严守操作规范,遵守交通法律法规。二是事发地为下坡弯道路段,位于任砼混凝土有限公司连接黄明路处。该路段路面窄,双向两车道,系弯道、下坡。该大队领导高度重视该路段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针对该路段长下坡情况,大队建议相关部门安装减速带。三是该大队在支队的领导部署下,9月共查处交通违法行为3278余件,民警现场纠正违法行为116余件,黄明路违法行为64余件。四是事发当天系周末,该大队共有在岗民警3人,辅警6人。其中主要领导、带班领导为1人,民警1人、辅警2人负责接处警及交通事故处理,1名民警、4名辅警负责辖区巡逻纠违,维护交通秩序。
一是压实安全责任。该委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三管三必须”职责,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指导道路运输企业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履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强化一线岗位人员“两单两卡”运用,全面推进安全风险分级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警示约谈。2024年以来,该委联合该区道安办召开道路客货运企业(场站)暨危化品运输安全例会7次,参会道路运输企业347家次;274家道路运输企业落实“两单两卡”运用;47家重点道路运输企业建立“双重预防”机制;开展安全警示约谈12次,约谈道路运输企业18家。二是强化监管执法。加强道路运输监管执法队伍建设,按照年度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计划,运用明查暗访、“四不两直”、专家“体检”等方式,严格检查诊断、行政处罚、整改复查“三部曲”闭环执法,严格落实执法“清零”。加强安全生产信用结果运用,有序开展“双随机”抽查检查,大力实施安全生产举报奖励。2024年以来,检查指导道路运输企业157家次,排查治理一般隐患340个、重大事故隐患66个,查处道路运输企业123家次;聘请安全专家参与执法检查6次,检查交通运输企业11家;信用评价考核交通运输企业837家;开展“双随机”抽查检查30家次;受理安全生产举报26件。三是深化专项整治。该委围绕“遏重大、降较大、减总量”目标,聚焦重大风险、重大隐患和突出违法行为,有序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健全重载货车安全协同监管长效机制,深入开展道路客运“打非治违”,持续深化网约车、“两客一危一货”、“两非一租”专项整治,依法从严查处非法营运、线下揽客、定线运输等非法违法行为。优化治超联合执法常态化工作机制,加大货运源头超限超载治理,严厉打击“百吨王”等超限运输行为。2024年以来,查处各类道路运输非法违法案件1129件,其中查处非法营运187件、危险货物运输85件、超限运输229件、擅自改装124件、网约车经营283件,其他道路运输案件207件;停业整顿货运企业14家。四是夯实安全基础。该委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常态化开展安全生产月、防灾减灾日等主题宣传活动。以“渝运安”数字应用为支撑,加大道路“两客一危一货”运输全链条安全监管。持续推进道路运输企业“两类人员”安全考核。2024年以来,开展安全“五进”宣传72次,散发安全应急科普资料18000余份、应急科普折页读本8000余册;开展道路运输安全法制培训1期600余人;开展从业人员自救互救技能培训37场620余人;18家“两客一危”企业,903辆客危运输车辆、1035名客危运输从业人员纳入“渝运安”应用管理;道路运输企业“两类”人员安全考核223人。
一是压实各方责任,夯实监管基础。该委贯彻落实“三管三必须”原则,进一步理顺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和属事责任,制定了《2024年全区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工作要点》。严把企业、车辆、从业人员“准入关”,对新增企业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救援预案进行合规性审查,并通过“一对一”帮扶服务形式,逐项指导企业完善从业人员、车辆技术、动态监管、运输组织、应急处理等规章制度,2024年1至9月,“一对一”安全帮扶服务新增企业30家次。2024年1至9月,对辖区183家货运企业开展安全督查检查,发现并督促整改一般安全隐患211个。推进双重预防机制建设,2024年5月,组织辖区180家道路运输企业负责人开展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培训。二是坚持科技引领,创新监管模式。依托巴南区营运车辆动态管理平台,将道路客运车辆和12吨以上重型货车、半挂牵引车纳入动态监管,截至目前,已将7119辆营运车辆(客车77辆,货车7042辆)纳入动态监管,并通过“日监督、周通报、月排名、季度约谈”以及动态违规情况定期抄告的工作机制,督促企业严管超速、疲劳驾驶等违规情况,落实动态监管主体责任。2024年1至9月,共计发布日提醒8075份,周统计4308家次,月底排名抄告540次,季度警示约谈80家次。三是严格超限治理,推进治超管理。以固定治超为基础,大力推广非现场执法系统和预检系统,实现固定治超、科技治超、治超预检“三项发力”,目前该区完成9+5+1超限治理网络,其中固定治超站9个、科技治超点5个、固定治超预检点1个,构建起了覆盖全区的超限超载技术监测体系,做到功能互补、信息共享、资源整合。2024年1至9月,固定治超站累计检测货运车辆120.4万余台次,移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罚382台次,转运及卸载货物6523余吨。四是突出思想引导,加大宣传力度。开展安全宣传“五进”,结合安全督查检查工作深入企业一线,对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道路交通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宣传等专项行动开展安全宣讲。利用QQ、微信等互联网渠道和枢纽站场、码头等公共场所,通过印发宣传海报和宣传册、召开动员部署会、观看安全警示片等形式开展安全宣传,2024年1至9月,累计印制、发放宣传资料2000余份,督促悬挂安全宣传标语100余幅,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宣传实效。
黎*斌驾驶机动车对道路情况估计不足,操作不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黎*斌的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由公安机关处理。
江*平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未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江*平的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公安机关已对其进行了处理。
重庆运秀物流有限公司,落实公司制度不严格且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所属车辆渝DU0*6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行驶系中轮胎未能满足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9.1.3条的要求。建议由重庆市江津区交通运输委调查处理。
重庆国启物流有限公司所属车辆渝DX6*0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第四轴左右侧轮胎未能满足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9.1.3条的要求。建议由重庆市巴南区交通运输委调查处理。
(一)重庆运秀物流有限公司、重庆国启物流有限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单位,要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公司制度规定,加强教育培训,增强从业人员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意识。
(二)巴南区交通运输委、江津区交通运输委应进一步加强辖区道路运输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南岸区交通运输委应针对该起事故汲取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四)南岸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要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控力度,严控路面违法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2]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9.1.3条 同一轴上的轮胎规格和花纹应相同,轮胎规格应符合整车制造厂的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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